[ 徐健 ]——(2013-3-4) / 已閱9105次
第二種是人民法院啟動。人民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事先遵循當事人的意見,以當事人的同意或不持異議為前提,否則只能適用普通程序。這種情形各地法院實踐中較為常見。
筆者認為,我國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的啟動應當規定以法院決定為主,當事人雙方合意為輔的方式。因為,作為當事人雙方的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很難對是否適用簡易程序達成合意,而且由于受傳統觀念的影響,一般當事人都不理解簡易程序的利弊,大多數會選擇普通程序,若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合意,那么,簡易程序的適用將會寥寥無幾。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由法院決定,同時以當事人不持異議為條件。
。ǘ┖喴壮绦蚺c普通程序的轉換
在行政訴訟中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的異議權,體現了對當事人主體地位的尊重。簡易程序轉換成普通程序應當注意幾個問題:
一是異議的期間。當事人行使異議權的期間應在訴訟程序尚未終結前。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未在訴訟期間提出異議,而在作出裁判之后,以案件不屬于簡易程序范圍為由認為裁判無效的,不發生異議的效力。
二是異議的條件。在簡易程序試行階段,應當慎重處理,只要當事人提出異議,法院無需審查理由是否成立,就應當轉換。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轉換,在我國民事訴訟立法中,采取的是單向轉換,即已經采取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即使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也不可以轉換。原因在于,簡易程序轉換成普通程序,說明案件不符合簡易程序適用的條件,轉換成普通程序是為了及時糾錯,體現了裁判的公正審慎,而已經進行的普通程序轉換成本應該適用的簡易程序,顯然違背了設置簡易程序是為了提高訴訟效率的初衷,反而會影響審判效率,所以不應當轉換。
法官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的,也應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法院將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轉入普通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ㄈ┖喴壮绦虻木唧w操作規則
1.起訴、答辯與傳喚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起訴方式可以從簡,原告本人不能書寫起訴狀,委托他人代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予以準確記錄,將相關證據予以登記,并且將上述記錄和登記的內容向原告當面宣讀,原告認為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捺印。
《行政訴訟法》第43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筆者認為,為體現簡易程序高效快捷的特點,人民法院應當立案后3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在收到被告答辯狀之日起3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這樣,庭前提交答辯狀的周期就可以減少4天時間。
我國民事訴訟簡易程序以及國外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立法中,都規定了簡便的傳喚方式。尤其是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一方的行政機關,有固定的地址和聯系方式,而且,隨著行政機關的法律意識逐漸加強和地方政府的重視,多數情況下,行政機關都會積極應訴,通過電話通知等簡便的傳喚方式即可。對于原告,一般而言在起訴時,都會告知本人詳細的聯系方式 ,也會積極主動要求參加庭審,所以采用簡便傳喚就能通知到對方。
2.審理程序
簡易程序審理的最大特點就是程序的簡化,不受普通程序中關于開庭審理階段和順序的限制。庭審中法官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簡化審理步驟。除對主要證據需逐一舉證外,其他證據可作概括性說明。即使是主要證據,也要對每一項證據進行歸納后舉證。如對證人證言,不需從頭到尾細讀,擇其要點舉出;對屬于同一類的多份證據,如同一事實的幾份證人證言,應當在總結歸納后向法庭出示。審判人員可以將開庭審理的不同階段結合在一起進行,可以將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交叉進行,以查明案情,分清是非。庭審中,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與庭審環節可以簡化,審判人員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答辯意見歸納出爭議焦點,經當事人確認后,由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舉證、質證和辯論。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的,審判人員可以在聽取當事人就適用法律方面的辯論意見后進行判決、裁定。為更好地減輕當事人的訴累,簡易程序應當以一次開庭審理為限。
3.簡易程序的特殊審理方式
第一,適當運用和解方式!缎姓V訟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事實上,在貫徹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立法精神的同時,大量行政案件變相地通過調解解決已成為我國當下行政審判當中公開的秘密。從審判實踐來看,行政案件撤訴率居高不下的現象已經說明,大量的行政案件在法院的主持下,通過協商、協調的方式以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訴訟外行政機關給予原告某些利益而使原告撤訴。以江蘇省南通市為例,2011年全市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717件,南通中院和9個基層法院一審行政案件平均撤訴率為63.6%。從中可以看出,當下行政案件大多數是通過協調后解決的。 同時,還有大量的行政案件通過訴前協調解決,未列入法院受案范圍。事實證明,充分運用和解手段,有助于提高訴訟效率,促使當事人平息糾紛、鈍化矛盾。
第二,可以實行書面審理。對于一審簡易程序案件,有學者提出可以書面審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大都是法律審,案情爭議不大,加上“行政行為先取證后裁決”的特點,法官通過查閱行政機關案卷中的證據就可以認定案件事實。故而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如果案件顯示出沒有特別的事實及法律上的困難,大多可進行書面審理,不需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等活動。 北京、上海、浙江、海南等地的一些試點法院也大多規定了簡易程序的書面審理方式。我國臺灣地區《行政訴訟法》第233條規定了,簡易訴訟程序的裁判得不經言辭辯論為之。行言辭辯論者,其言辭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與訴狀或第231條第二項之筆錄一并送達。 我國行政訴訟簡易程序完全可以借鑒以上做法,對程序上可能駁回的一些簡易案件,可以通過書面審查后作出裁定。
第三,緊急審判程序。如果涉及當事人的人身或財產權益較為緊迫,就必須按照特殊的簡易程序來審理,否則當事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例如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案件,行政處罰法規定了不服行政處罰的,可以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是不停止執行該處罰決定。如果按照普通程序或者一般的簡易程序審理,等案件判決后,即使原告勝訴,當事人的拘留也已經執行完畢,權益的侵害已經不能逆轉,原告的勝訴就會變得沒有多少意義!逗商m行政法通則》中的緊急審理程序,它可以不遵循普通程序關于繳納訴訟費期限、答辯期限、聽證期限等的限制,迅速的給當事人提供必要的救濟,防止權益損失的進一步惡化。 因此,我國行政訴訟應當規定緊急審判的簡易程序。
4.裁判文書制作及送達
對于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裁判文書不必像普通程序那樣復雜,可以簡明扼要。例如證據無需一一列舉,逐一分析,只需進行綜合認證即可;裁判文書可以僅記載有爭議的事實要點和主要理由,不需要記載全部事實和理由。但是,在判理的闡釋方面,應盡量做到說理充分、詳盡、透徹,這樣容易使當事人服判息訴。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應當當庭宣判,這樣可以減少審理與判決的間隔周期。當庭宣判的案件,能夠及時制作裁判文書的,當場送達,不能及時制作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領取裁判文書的時間、地點以及逾期不領取的法律后果,或者采用當事人選擇的郵寄等方式送達,并且應當在宣判后7日內送達完畢。不宜當庭宣判的案件,應當在休庭后7日內宣判,當場送達裁判文書。
5.審理期限
《行政訴訟法》規定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為3個月,從各簡易程序試點法院的規定來看,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主要有兩種:一是應當在立案后45天內審結,如海南省高院、浙江溫州鹿城區法院、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二是應當在立案后30天內結案,如上海市法院、山東省法院等。筆者認為,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應為60天比較適宜,且不得延長。如因案情復雜,轉為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從重新立案的次日起計算。從《法制日報》2012年的報道分析,海南省6個試點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結的127件案件,平均審理時間是32天。浙江溫州鹿城區法院2011年上半年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17件,平均審理天數為36天。 從數據分析中可以看出,規定30天的審理期限,顯然不能滿足正常審理需要。再者,行政審判本就專業性強,涉及法律法規龐雜,專業術語晦澀難懂,審判難度普遍較大,案件的上訴率、申訴率明顯高于民事、刑事案件,雖然行政訴訟案件數量相對較少,但并不意味行政法官的工作壓力小于民事或刑事法官,在這種情況下,審理期限過短,會影響案件審理的質量和公正性。而審限過長,法官就會拖延審理,影響訴訟效率。
。ㄗ髡撸航K省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