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速遞

  • 淺析刑法第264條之扒竊入罪

    [ 龔劍飛 ]——(2013-3-5) / 已閱5398次

      《刑法修正案(八)》將扒竊作為盜竊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區分與一般的盜竊形式不同,且“引扒入刑”并沒有情節、數額要求。新刑法生效后,全國各地陸續出現了許多扒竊定罪案例。對于該規定是否合理以及扒竊入罪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具體認定,一直引起了諸多探討。

      一、扒竊獨立構罪之正當化法理分析

     。ㄒ唬┌歉`的概念及行為特征界定

      扒竊,一般是指不法行為人(俗稱“扒手”)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通過采取近距離、貼身式的割包、掏兜等方式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扒竊行為一般具有以下幾個典型特征:

      第一,扒竊地點的特定性。扒竊行為多發生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等人流量較大、人員較為集中的場所,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公園、廣場、火車、公交車等。扒竊型盜竊多是不法行為人利用人們在公共場合下相互之間身體碰撞、擠壓等無意識或意識相對較弱的情況下實施盜竊行為。扒竊行為的這一本質決定了扒竊行為的發生地點的特定性。也是區分一般盜竊罪的表征。

      第二,扒竊對象的隨身攜帶性。根據上述扒竊定義,扒竊行為的對象主要是受害人隨身攜帶的物品。強調隨身攜帶性的目的在于“引扒入刑”注重維護的是人們在出行過程中的財產安全感。而人們出行過程中最為關切的是財產也即隨身攜帶的物品。同樣發生在公共場所,行為盜竊的是公共場所的自行車、商場的商品與盜竊的是公共場所某人隨身攜帶的錢包,兩者盜竊歸類不同,前者是傳統的盜竊表現形式,后者是扒竊型盜竊的表現形式。

      第三,扒竊行為的“公然性”。在傳統的盜竊表現形式中,行為人往往采用自認為秘密的,不為他人知曉的方式竊取他人財物。這里的“他人”是指除行為人本人之外的所有人,包括財產所有人、占有人及社會公眾。而在扒竊型盜竊中,行為人只是采取了不為被害人所感知的方式竊取其隨身攜帶的財物,除被害人及行為人本人外,其他第三人是有可能知曉其行為,但行為人基本不考慮或不完全考慮。而且根據社會常識和司法經驗,在公共場所實施扒竊的扒手往往具有多次作案的經驗。因此扒竊型盜竊的“公然性”說明了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比一般盜竊要大,社會危害性更大。

     。ǘ┌歉`獨立構罪之正當化論爭及法理分析

      1、扒竊獨立構罪否定說

      否定說認為,扒竊入刑雖然能夠起到嚴厲打擊盜竊行為、降低盜竊發案率、保護公民財產權的作用,從出發點來說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刑法的這一修改使得扒竊成為行為犯,只要有扒竊行為就要被定為盜竊罪,不問及次數及金額。扒竊獨立構罪尚有諸多值得商榷之處。第一,這一規定使得扒竊成為行為犯,然規范行為犯一般適用于保護重大法益及個人專屬法益。而財產權屬于非專屬法益,顯然不是行為犯所涵蓋的內容。所以盲目入罪顯不合適;第二,這一規定有違背刑法的謙抑性,也不利于刑法經濟性的實現。正如貝卡里亞所說:“從本質上來說,刑法應該是公開的、及時的、必需的,在既定條件下盡量輕微的!睂τ谥T如扒竊幾十元或扒竊未遂等行為通過行政處罰即可對行為人進行教育,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動輒采用刑罰,顯然是不必要的,在實踐中通過起訴、審判、執行等程序操作無疑會增加刑事司法成本,不利于刑法經濟性的實現。

      2、扒竊獨立構罪肯定說

      持肯定說的學者認為,依據刑法及修正案八的規定,不難找到扒竊獨立構罪與出罪的區分標準。刑法第13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一但書規定明確將社會危害性小的行為排除在刑罰之外。且該條規定是刑法總論規定,具有指導和制約著分則的具體犯罪構成,因此第13條但書規定毋庸置疑也制約著盜竊罪。因而扒竊獨立構罪并不違背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及刑法的謙抑性。

      扒竊案件事涉民生,扒竊行為獨立構罪有利于遏制當前尤其是春運期間扒竊犯罪高發態勢。筆者認為,扒竊入刑應該有以下幾方面的考量因素:第一,扒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使然。公眾在公共關系場所內隨身攜帶的財物被竊取,這對受害者產生心理上的不安程度可想而知,因此扒竊行為造成的負面影響遠遠大于一般盜竊行為。第二,扒竊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使然。一者,扒竊是在“大庭廣眾”之下實行的行為,體現出行為人較大的主觀惡性。再者,一般而言扒竊行為人累犯、再犯的比例極高,多數皆有犯罪前科。

      筆者認為,刑法第264條規定扒竊入刑并不意味著所有的扒竊都會被定罪量刑,還有其他的救濟手段,如刑法第37條免予刑事處罰規定;或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不提請檢察院起訴,或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作出相對不起訴的決定。

      二、扒竊獨立構罪之實務探析

      1、扒竊的著手  根據刑法第264條,對扒竊著手的認定,源于對“隨身攜帶”的解釋,隨身攜帶有帶在身上一起隨之移動的意思。筆者認為,因為扒竊的對象是被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宜采用“貼身接觸說”,當行為人的手觸碰到他人置放有財物的口袋或手提包、挎肩包等,此時他人的財產就有受侵犯的危險,故這種狀態下應認為扒竊的著手。

      2、扒竊的既遂標準 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終了形態,司法實踐中一般以是否對法益造成損害為判斷標準。據此有人認為,扒竊與傳統的盜竊罪一樣均屬于侵犯財產權法益的犯罪。而侵犯財產權型的犯罪屬于結果犯,以行為人實際控制了財物即告犯罪既遂。但筆者認為,扒竊行為與傳統的盜竊行為有所不同,從立法者的意圖分析出發,扒竊入刑不僅僅是為了保護財產權益,更大的層面是為了保護社會公眾的出行安全秩序。因此扒竊行為一著手,行為與結果就同時發生。因此,筆者認為,扒竊一旦實施,便侵犯了法律所保護的法益,就已達到既遂狀態。

      三、小結

      扒竊入刑,將有效遏制扒竊行為的頻頻發生。然筆者認為,在司法實踐中,我們應嚴格按照刑法的精神和刑罰的目的,對扒竊的定罪處罰應當充分結合扒竊對象、扒竊數額、扒竊情節、行為人事后態度等實際因素作出。

     。ㄗ髡邌挝唬航魇|鄉縣人民法院)
    ==========================================

    免責聲明:
    聲明:本論文由《法律圖書館》網站收藏,
    僅供學術研究參考使用,
    版權為原作者所有,未經作者同意,不得轉載。

    ==========================================

    論文分類

    A 法學理論

    C 國家法、憲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經濟法

    N 訴訟法

    S 司法制度

    T 國際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

    99re66在线观看精品免费|亚洲精品国产自在现线最新|亚洲线精品一区二区三|色偷偷偷久久伊人大杳蕉|亚洲欧洲另类春色校园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