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曉明 ]——(2013-3-7) / 已閱6979次
前言:巡回審判是指人民法院為了方便人民群眾訴訟,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深入農村及交通不便、人員稀少等偏遠地區,就地立案、就地開庭、當庭調解、當庭結案的一種審判方式。隨著司法規范化建設的不斷推進,特別是案多人少矛盾的不斷凸現,越來越多的人質疑和弱化巡回審判的價值和功能。
一、我國巡回審判存在的理論基礎及客觀原因
(一)巡回審判存在的理論基礎
1、群眾路線的體現。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群眾路線是我們黨的根本路線,是我們黨在長期革命實踐中形成的領導方法和工作方法,這是由我們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所決定的!
2、司法民主的體現。司法作用于民主;民主影響司法。司法的民主性是我國一貫的傳統,我國司法歷來強調司法權來源于人民,司法的根本目的是服務于人民,這是新中國司法制度與舊社會司法制度的根本區別 。
3、司法效率的要求。高效司法包括審限合法、迅速及時、成本低廉和效果充分。審限合法要求我們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辦結案件;成本低廉是指盡可能降低訴訟成本,以最小的耗費,最大限度地實現司法公正;效果充分則指當事人打官司的目的是要以最小的投入實現自身權利!
司法為民的要求。黨的十六大確立“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執政理念后,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為民的要求。
(二)巡回審判存在的客觀原因
1、地理環境因素。我國地域特別是農村地域廣闊,有些地方交通極為不便。同時,我國東西部地區發展水平差異巨大、人口分布極不平衡,故人民法院根據我國實際情況,有必要開展巡回審判!
2、人員素質因素。我國雖然進行普法教育多年,但人們的法律素質仍不夠高。尤其是經濟欠發達的農村地區,人民群眾的法制觀念淡薄,訴訟能力不高;普通民眾尤其是文化水平不高的農村、邊遠地區群眾難以獲得法律服務。因此,巡回審判對他們來說就顯得猶為必要!
3、法庭設置因素。在設置人民法庭問題上,以前有的地方出現過“一鄉一庭”或“一鎮一庭”的情況,但實踐證明,這種模式不利于人民法庭依法獨立、公正和高效地行使審判權,也不利于有限的審判資源的合理配置;鶎尤嗣穹ㄔ嚎筛鶕枰O立巡回審判點,由人民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對案件進行巡回審理!
4、矛盾性質因素。目前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政治體制向民主法治轉變,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轉變。這個時期,也是各種社會問題和人民內部矛盾的多發期。人民法院通過對部分案件就地開庭,巡回審判,可以更加有效地調解和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教育公民自覺學法守法,以有效地維護社會穩定。
二、新時期巡回審判的運行 在以職權主義為特征的司法活動中,巡回審判所擔負的職責和功能空前強大。目前我國大多基層法院都實行了巡回審判,做法和形式上各有千秋,但實質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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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審判的重點在基層人民法庭。由基層人民法庭設立巡回審判點,是人民法院當前實現巡回審判的主要做法。對設立的巡回審判點應由基層人民法庭實施日常管理,并輔以上級部門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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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固定巡回審判點,在此基礎上再輔以其他巡回辦案方式,實現巡回審判的點面結合,是當前人民法院巡回審判的主要方式 。法院在盡可能節約經費的情況下,形成以固定審判點為主,并輻射到所轄各村、社區流動審判點為輔、點面結合的工作局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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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事訴訟案件,本著“便于人民群眾訴訟,便于人民法院審判”的“兩便”原則,立案、審理均可用于巡回審判。法庭工作人員在固定的時間內到巡回審判點辦公,就地立案,就地審理,極大的方便了人民群眾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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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就地”,是指巡回審判點、當事人所在地或者案件發生地。由于我國地域遼闊,近年來人口流動、交往范圍越來越大等因素,法院固定一個審判地點已越來越不適應實際發展的需要,設立固定的巡回審判點,到巡回審判點進行審理,或者到當事人所在地或案件發生地進行審理,成為巡回審判最主要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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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事案件的審理,應盡量通過調解來化解矛盾,以做到“案結事了”。人民法院在巡回審判中,往往同當地司法所、基層組織、當事人的關系人等聯合起來,形成多元的糾紛解決機制,促使矛盾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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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解決糾紛,提高司法效率是推行巡回審判的目的之一,故在巡回審判中一般采取速裁的方式來及時化解糾紛,息訴止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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