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3-7-10) / 已閱5281次
利用ATM機中被遺忘的信用卡取款的深層解讀
內容摘要:現代銀行是電子銀行,與傳統銀行比較,發生了革命性的變化。不少人固守傳統銀行觀念,遇到與電子銀行相關的案件時,事實認識不清而分歧嚴重。筆者以電子銀行的運行機制為視角,闡述銀行電子代理人能夠進行判斷和實施收款付款行為。重申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的合理性,證實利用ATM機中被遺忘的信用卡取款是撿拾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特殊情形。
關鍵詞:ATM機 服務器 電子銀行 電子代理人 信用卡詐騙
利用他人遺忘在ATM機中的信用卡取款,應如何定性?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很有爭議。主要存在四種意見,分別是盜竊說,信用卡詐騙說,侵占說,不當得利說。此類案件時有發生,各地做法不一,損害了司法權威與公信力。
隨著科技的進步,銀行悄然發生了革命性的變化,實現了電子化、自動化和網絡化。大家去銀行辦理業務時,似乎與過去的銀行沒有什么兩樣,但這只是表面現象。過去,銀行以人為中心,人具有決定權,機器是輔助工具;現在,銀行以電腦為中心,電腦具有決定權,人聽命于電腦,成為數錢的工具。這是現代銀行中的真實情況,與許多人想像中的銀行完全不是一回事。不少人仍然固守著傳統的銀行觀念,背離了現實,結果遇到與現代銀行運行機制有關的案件時,案件事實認識不清,這就是案件定性眾說紛紜的根源。
現代銀行是電子銀行,其結構是由一臺服務器與許多的終端組成的電腦網絡。服務器是核心,ATM機和銀行窗口電腦(加柜員)都是終端。終端只能向服務器提出請求并執行服務器返回的指令,服務器收到終端請求后,獨立決定如何辦理,無需人工干預,服務器辦理之后返回指令由終端執行。終端是ATM機,由ATM機自動執行,終端是窗口電腦(加柜員),則由柜員執行[1]。
在ATM機上取款分二步,第一步是輸入密碼,第二步是按鍵取款。第一步,客戶的賬戶和密碼信息寫在銀行卡的磁條上,當客戶將銀行卡插入ATM機后,ATM機能自動讀入磁條上的信息,當客戶輸入密碼后,能自動判斷與客戶預留的密碼是否相符,具有判斷能力。輸入密碼不正確時,ATM機將要求客戶重新輸入;當輸入密碼正確時,ATM機就視客戶為信用卡的主人,允許進入操作界面選擇服務項目。操作界面中有存款、取款、查詢、轉賬等等多個銀行服務選擇項,需要客戶手動自助選擇,選擇目的就是讓ATM機運行對應的銀行服務程序。當選取取款項時,ATM機將運行取款程序,運行過程中ATM機將要求客戶配合,在鍵盤上按數字鍵輸入取款金額。
客戶按鍵并不是客戶向ATM機發出指令。在設計ATM機的取款程序時,按鍵輸入的數字,并不是作為取款程序的命令設計的,而是作為取款程序的外部輸入參數設計的,所以按鍵不表示客戶向ATM機發指令。ATM機取款程序運行后產生的結果,在形式上是ATM機向銀行服務器發送一個電子數據包,在實質上是客戶通過ATM機向銀行服務器提出從自己賬戶中取款XXX元的請求。
當銀行服務器收到來自ATM機的電子數據包后,自動解開數據包,提取其中的取款請求等信息,內含有請求取款的賬戶和請求取款的金額。服務器根據請求取款的賬戶,自動從數據庫中(相當于過去銀行的賬簿)調取對應賬戶的相關資料,其中有賬戶的存款余額等。服務器將客戶請求取款的金額與客戶的賬戶存款余額進行比較,如果賬戶存款余額大于請求取款的金額,那么銀行服務器自動運行自己的(非ATM機的)取款程序,從存款余額中扣除此次請求取款金額后,差額將作為新的存款余額保存到數據庫的對應賬戶中,并作好賬戶的取款記錄,同時向ATM機返回執行命令,即指令ATM機付給客戶請求取款的金額,顯示屏顯示“交易成功,請提取現金”;當客戶賬戶存款余額小于請求取款金額時,則銀行服務器不運行取款程序,直接返回指令,讓ATM機顯示“余額不足,交易失敗”。這里,銀行服務器同樣具有判斷能力,不同情形都體現了銀行的意志。
在銀行窗口中通過柜員取款,客戶的取款請求是由柜員操作電腦代替客戶向銀行服務器發出的,服務器收到來自終端(窗口電腦加柜員)取款請求后,服務器對該種終端發送的取款請求的處理過程完全與ATM機發送的取款請求一樣,服務器處理后返回執行命令將顯示在窗口電腦屏幕上,柜員收到指令后才會將現金付給客戶。這里的柜員完全按銀行服務器的指令執行,自身沒有決定權。
另外,存款,轉賬,查詢等項目與上述取款過程一樣,無論客戶在ATM機自助選擇,還是在銀行窗口由柜員代替客戶選擇,都是向銀行服務器發送相應的請求,銀行服務器收到請求后將自動進行處理,再返回指令由柜員或者ATM機執行。ATM機和銀行服務器的操作系統,完全是模擬銀行工作人員在辦理銀行業務時的思維與行為來進行設計的,其核心就是能夠進行判斷。電子銀行的操作系統可以用文字或者圖表的形式翻譯過來,從而直觀地證明電子銀行相當于一個銀行電子代理人,具有判斷能力,能夠代表銀行意志,可以24小時隨時與客戶進行存款、取款等交易行為。
在ATM機上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的過程,與前述客戶的取款過程完全一樣。第一步輸入正確的密碼,相當于冒充合法持卡人騙過銀行電子代理人;第二步按鍵取款,相當于冒充持卡人與銀行電子代理人進行交易,銀行誤認為是持卡人本人提出了取款請求。這里前后兩步是包容關系,按鍵取款向銀行服務器提出取款請求,必然要冒充持卡人取信用卡中的錢款。假如只有取款XXX元的請求,誰要求取款,從誰的賬戶中取款都不確定,那么服務器就根本無法辦理,因此,孤立的取款XXX元的請求,沒有任何意義,是不可能存在的。有論者認為,輸入正確密碼是“冒充他人”,按鍵取款是“使用信用卡”,這是兩個獨立的行為[2]。此種觀點,人為割裂兩者之間的內在聯系,違背了客觀事實,因而是不正確的。
利用拾得的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其社會危害性大,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將其界定為冒用他人信用卡,納入信用卡詐騙罪規制的范圍。根據前述關于ATM機運行機制的原理可知,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與客觀事實相符合,這是一部成功的司法解釋,應當是毫無疑義的。
利用他人遺忘在ATM機中的信用卡取款,是撿拾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特殊情形。如果他人取款后,將銀行卡遺忘在ATM中就離開了,那么這臺ATM機處于可操作的激活狀態,任何人都可以進行取款、查詢、轉賬、修改密碼等操作。若有人利用這種激活狀態,實施按鍵取款行為,如前所述,這時的取款行為必然要冒充持卡人才能實施。在這種特定情形下,行為人盡管不需要輸入密碼,但是ATM機的取款程序決定了行為人必須以持卡人的名義才能向銀行服務器發出請求,才能取出信用卡中的錢款。顯而易見,利用他人遺忘在ATM機內的信用卡取款,是撿拾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特殊情形,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規定,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其他的所謂盜竊說,侵占說,不當得利說,都因為不符合客觀事實而不能成立。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肖佑良
參考文獻
[1]肖佑良,關于ATM機法律爭議的全新解讀。中國社會科學在線
[2]郭文利、盧武康、潘軼華,利用他人遺忘在ATM機內已輸好密碼的信用卡取款構成盜竊罪,《人民司法》02/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