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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基層法官斷層問題的思考

    [ 羅蘭瑛 ]——(2013-7-10) / 已閱9493次


    4.盡快補充力量。應加大招錄力度。在招錄中,要從時間、數量、質量上入手,上級法院組織部門要拓寬渠道,降低進人門檻,根據法院工作性質和業務需求,招錄一批大中專院校法律專業畢業的人才充實到審判業務部門,也可以招錄一些從事中文系列工作的人才充實到書記員崗位和綜合業務部門,還可以招錄一些優秀退伍軍人充實到執行崗位。


    5.提高法官待遇。一是提高職級待遇;鶎臃ㄔ侯I導班子層必須配為正科級,庭長享受正、副科級待遇,以提高法官社會地位;二是提高經濟待遇。法官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法官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根據審判工作特點,由國家規定。為此,各級政府要重視法官隊伍建設,切實為法官解決實際困難。首先要保證辦案經費,其次改善辦案條件,再次實行法官津貼終身制,以解決法官的后顧之憂,營造一種用環境留住人才、用待遇留住人才的良好氛圍。


    6.加大交流力度。在當前法院人事管理體制仍未改善的前提下,上級法院要加強對下級法院的進人審核工作,嚴把進人審核關,不能讓那些濫竽充數的人混入法官隊伍,也不能把那些符合法官條件的優秀法律人才拒之門外,對于已經進入法官隊伍中的一些業務水平差、政治素質低下、工作作風不良的法官實行考試考核制度,逐步予以淘汰,以確保法官隊伍高素質結構。此外,建立同一地區不同法院之間,法院與黨政機關之間的干部輪崗、交流任職制度,形成一種富有活力的用人導向和機制,有利于干部全方位鍛煉與健康成長。


    7.改善司法環境。要著力改善司法環境,建立法官職業地位保障制度,有效保障法官職業地位和法官身份的穩定性,提高法官的職業地位。因此,應該把法官法賦予法官的職業地位和權利落到實處,以保證法官地位和身份的穩定性;著力改善司法環境,應建立法官職業權利保障制度,確保法官依法公正行使職權,使法官在審判工作中能排除各種非法干擾;著力改善司法環境,應建立法官職業收入保障制度,將基層法院的財政支出列入國家或省級財政,使基層法院的經費有保障,并逐步提高法官待遇,實行“以薪養廉”;著力改善司法環境,應建立法官職業安全保障制度,切實把法官法關于法官享受保險待遇的規定落到實處,徹底維護法官的職業安全。


    (作者系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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