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速遞

  • 信用卡詐騙罪源自法律擬制

    [ 肖佑良 ]——(2013-7-12) / 已閱5837次

      核心提示:信用卡詐騙罪具有不同于普通詐騙罪的特殊性,是法律擬制的結果。

      信用卡詐騙罪從立法之日起,圍繞著此罪的爭論就一直沒有停止過。有觀點認為,“詐騙罪既遂在客觀上必須表現為一個特定的行為發展過程,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產生或者繼續維持認識錯誤——對方基于認識錯誤處分(或交付)財產——行為人獲得或者第三者獲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雹俜膊环锨笆鲈p騙行為構造的,就不構成詐騙罪,自然也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有學者將信用卡詐騙罪的行為構造解釋為:“銀行主觀推定持卡并能輸入正確指令者為持卡人本人——非法持卡人冒用他人信用卡——ATM機背后的銀行管理者誤以為其為持卡人本人而處分財產——存款人的財產所有權被侵犯!雹趶亩贸鯝TM機支付金錢是因為行為人隱瞞真相而受騙的結果,被詐騙的并不是機器,而是其后的管理者。因而在ATM機上使用他人信用卡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屬于刑法理論上的三角詐騙,這里銀行受騙而處分其所占有的存款時,銀行是被騙人,存款人是被害人,被騙人與被害人分離。還有學者認為ATM機經過電腦編程后就成為了機器人,因而可成為詐騙的對象。
      信用卡詐騙罪的上述解釋是占主流地位的,然而因其不同程度地背離現代電子銀行的實際而存在先天不足,作出的解釋難免有些牽強。要認清信用卡詐騙罪,首先要了解現代電子銀行的結構和運行機制。
      過去的銀行,沒有電腦和ATM機,每一個銀行職員是單獨代表銀行的,具有決定權,F代銀行都是以省為單位,設立一臺銀行主機作為核心,該銀行全省的營業窗口(電腦+柜員)和ATM機都是服務終端,銀行主機與所有的服務終端通過網絡聯結成為一個整體就是現代電子銀行。
      銀行的柜員將客戶存款、取款的請求輸入電腦,只有在銀行電腦主機同意后,銀行柜員才能收取客戶的存款和支付客戶的取款。ATM機也是終端,只是存款取款等請求需要客戶在ATM機上自助操作才能向銀行主機發出,同樣是在銀行主機同意之后,ATM機才能自動收取存款和支付取款,所以叫做自動柜員機。單個的ATM機或單個的窗口(電腦+柜員)都不具有獨立性,他們都受制于銀行主機。
      ATM機等同于銀行營業窗口中的電腦+柜員。兩者之間,一個是自然人,一個是機器人,似乎明顯不同,然而在地位與功能上,他們完全是一樣的。這里柜員蛻變為機器的輔助工具,既沒有獨立性,又沒有決定權,與傳統觀念的銀行職員大相徑庭。
      如果將銀行主機和ATM機的操作系統,用文字和圖表的形式表達出來,就會發現ATM機與銀行主機構成的組合體,是基于邏輯判斷而運行的,模擬了銀行管理者的思維和行為,因而直接證明了組合體就是代表銀行意志的電子代理人,并且組合體是無人值守自動運行的,等同于銀行有電子代理人24小時值班,隨時為客戶提供服務。
      當客戶將銀行卡插入ATM機后,ATM機將要求輸入密碼,并判斷輸入的密碼是否與預留的密碼相符,密碼相符的,允許進入系統進行交易;密碼不符的,則要求重新輸入。進入系統交易后,客戶輸入的請求取款的金額及相關資料將發送到銀行電腦主機,主機自動調出保存在數據庫中的客戶賬戶資料,計算客戶的存款余額與請求取款的金額之差是否大于或等于1,若是,則允許取款,從賬戶余額中扣除此次取款金額,新余額重新存入數據庫對應賬戶中,同時指令ATM機付款并顯示“交易成功,請提取現金”;若否,則不同意取款,指令ATM機顯示“余額不足,交易失敗”。這就是在ATM機上取款的全過程,與在窗口通過柜員取款的過程并無實質上的不同。
      可見,現代銀行的電子代理人實際上就是基于兩個判斷而運行的,第一個是判斷密碼是否相符;第二人是判斷是否有足夠余額可取。當行為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時,只要冒用人輸入了正確的密碼,就能夠順利取出存款人的存款,無論是在窗口,還是在ATM機上都一樣。換言之,銀行電子代理人只能識別密碼數字,對相符與不相符作出判斷,其能力相當有限。這中間既不存在所謂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也不存在代表銀行意志的電子代理人因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存款人存款的事實。至于柜員被詐騙一說更是無從談起。顯然,依據詐騙罪的行為構造無法解釋信用卡詐騙罪,前述有關信用卡詐騙罪的被騙者是ATM機背后的管理者或者是電子代理人的觀點并不符合實際,自然并不妥當。
      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法源于法律擬制!躲y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銀行信用卡規定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各大銀行制定的銀行卡章程都規定了密碼相符的交易都視為持卡人本人或者本人授權的交易。此規定等同于法律擬制。這意味著只要密碼正確,銀行通常不賠償持卡人的損失。雖然只是部門規章,卻沒有其他的法律、法規或者部門規章與之抗衡,結果就引發一個新問題。他人未經授權使用正確密碼取走持卡人的存款,銀行將以密碼正確為由來推卸自己的責任,結果持卡人的合法財產的保護就出現了一個巨大的漏洞;谶@個原因,于是立法機關為了堵漏和補救,《刑法》立法時將冒用信用卡的行為規定為信用卡詐騙罪,以保護持卡人的合法財產和打擊犯罪。由此可見,現代銀行的運行機制及在技術上只能判斷密碼是否相符的事實,排除了騙與被騙的事實客觀存在,將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規定為信用卡詐騙罪,實際上是法律擬制的結果,而且其他信用卡詐騙行為也是法律擬制的,因此,信用卡詐騙罪具有不同于普通詐騙罪的獨特性。
      
      
    作者單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肖佑良

    注釋:
    ①張明楷:《論三角詐騙》,載《法學研究》2004年第二期。
    ②李睿:《中國信用卡產業研究與犯罪規制》,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13年出版,第95頁。
      
    ==========================================

    免責聲明:
    聲明:本論文由《法律圖書館》網站收藏,
    僅供學術研究參考使用,
    版權為原作者所有,未經作者同意,不得轉載。

    ==========================================

    論文分類

    A 法學理論

    C 國家法、憲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經濟法

    N 訴訟法

    S 司法制度

    T 國際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

    99re66在线观看精品免费|亚洲精品国产自在现线最新|亚洲线精品一区二区三|色偷偷偷久久伊人大杳蕉|亚洲欧洲另类春色校园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