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文炳 ]——(2004-1-10) / 已閱16619次
的請求權,依法定程序進行審視、考量、思辨,并最終獲得支持和確認的權利,
具有絕對性、對世性、排他性。從請求權性質來看,她是民事主體基于一定的法
律關系而獲得一種請求法律保護的權利,因此,某事民主體是否具有請求權,那
就要看其基于一個什么樣的法律關系提出什么樣的請求,從現行的訴訟有關規定
來看,所有的權利關系人或特定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就該關系所延伸的權利受到侵
害時,請求法院給予保護的權利。
從本案來看,原告張金與被告李德之間的關系是基于合伙買店契約而形成的債權
債務關系,這是明確的,但原告張金與該店之間是處于什么樣的關系呢?由于該
店是以被告李德名字購買的,雖然手續未完整,但已經實際交付,從我國物權折
中原則來看,物權關系已經形成,該店物權權利人是被告李德。物權是一種對世
權、絕對權和排他權;而債權則是一種對特定人權、相對權和非排他權。從權利
的性質可以看出,物權中的支配權的效力要比請求權強硬,其法律上的效果表現
為支配權的優先權。但是本案中的店面既負擔物權的支配權又負擔債權的請求權
,一般情況下支配權優先實現,這就是支配權的排他性和對世性所決定的。物權
在法律上屬于支配權,債權在法律上屬于請求權(當事人訂立合同后,會在當事
人之間產生請求權的約束力,也就是第二種意見所說的隱性合伙關系產生請求權
的約束力)。因此,一個標的物上同時存在物權和債權時,物權一般優先實現,
也就是說一個僅僅依據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以他們的債權,是不能夠排斥他人即
第三人的正當權利的(也就是第二種意見所說的善意取得)。但是不管怎么樣在
當事人之間自然會發生請求權的效果,而這種效果則能排斥第三人的非正當權利
(即第二種意見所說的惡意取得)。因此,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原告張金有請
求權(即訴權)。
另外,在本案來看,原告不僅有訴權,而且還能勝訴,因為被告陳勝在法律遞格
中就是第三人的地位,那么作為被告陳勝是否在該店買賣中無過錯,是善意呢?
顯然不是,原因有三:第一,因為該店無合法手續,屬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
的房產,被告李德與被告陳勝就該店的買賣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
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不得轉讓!币虼,他們就該店面進行買賣是存在違反法律的過錯。第二,被
告陳勝以低于市場價5萬元買來該店,主觀上顯然存在非善意的行為,他們應當想
到價格如此便宜應當有問題,主觀上也有過錯。第三,2001年12月2日,被告陳勝
與被告李德為了逃避繳納房產交易稅,竟要求龍巖市甲房地產公司跨越被告李德
重新簽訂假的房產買賣合同,存在合同條款和時間惡意倒簽等違規行為,主觀上
具有明顯惡意。綜上所述,在法律上被告陳勝不能作為善意的取得人存在,因此
,被告李德與被告陳勝之間的買賣是無效的,原告的訴請也應當得到保護。
福建省漳平法院葉文炳,聯系電話:0597-752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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