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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論虛假訴訟中惡意調解的防治

    [ 馬賢興 ]——(2013-11-15) / 已閱6844次

    (一)受害人參與訴訟

    依據法律規定,對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這就要求在立案與調解階段,法官對于屬于集中體現虛假訴訟的案件類型,應加強警惕,窮盡辦法及時通知可能利益受損的單位或個人。比如,對于單位代表(法人代表)不合常理的自認有關債務的,應該通知董事會或主管部門;婚內夫妻一方不合常理地自認債務的,應通知夫妻另一方參與訴訟等。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

    所謂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在法律上有厲害關系的案外第三人,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原因而未參加原案的審理,但原案的生效判決使其權利受到損害,而請求法院撤銷或改變原案生效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的訴訟程序。第三人撤銷之訴賦予第三人的訴訟權利,將原案當事人作為被告,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以訴訟的方式進行救濟。相比較其他案件的再審救濟而言,第三人撤銷之訴沒有打破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終局性,不需要嚴格控制啟動程序,也有利于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三)檢察機關對虛假調解書的抗訴

    新民訴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對檢察院對法院的調解如果損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報上級檢察院抗訴或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依據該條之規定,案外第三人可以提請檢察機關抗訴或建議,檢察機關也可以自行進行建議與抗訴。這是新民訴法的亮點,它從法律層面上增加了糾正惡意調解騙取調解書的一個新渠道。當然,對于這個救濟渠道的開啟,新民訴法限制了前提條件,即損害了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但如何理解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尚沒有細致的司法解釋。不過依筆者的理解,虛假訴訟當事人惡意調解、騙取司法機關的法律文書的行為,除了損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外,還妨害了司法秩序并浪費了司法資源。從這個角度出發,應該可以考慮已經實質損害了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馬賢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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