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斯遠 ]——(2013-11-22) / 已閱9835次
愛爾蘭
在愛爾蘭,根據《信息自由法》的規定,法院必須向公眾公布與關于其工作程序以及機構設置的相關信息,一旦公民提出書面申請,法院必須在合理范圍內為其得到相關記錄提供幫助。
最高法院、刑事上訴法院以及高等法院的判決均須在網絡上公布。根據高等法院院長的一項命令,刑事案件的庭審記錄不得公開,只有在被告人準備提起上訴的情況下,才能從法院的書記官處獲取本案相關文件的副本。
法院原則上公開審判,民眾可以免費獲取庭審程序的相關規則。
比利時
作為歐盟成員國的比利時,根據憲法的規定,法院審判一律公開,但對社會秩序或道德有害的情況除外;在此情況下,法院公開宣讀判決。非經一致同意,不得禁止旁聽對與政治和新聞相關的不法行為的審理。所有判決均須說明理由。根據《獲取聯邦政府機關行政文件相關權利的法案》(1994年),民眾有權獲取特定類型的司法文件。
有三種類型的裁判文書是必須完全公開的,第一是比利時最高法院的判決,從1990年就在網絡上公布(有法語和德語兩種版本);第二是比利時憲法法院的判決,在其官方網站全文公布,考慮到憲法判決的特殊性,因此提供了法語、荷蘭語、德語以及英語四種版本;第三是比利時國家參事院(最高行政法院)的行政案件判決,這是根據一項1997年頒布的皇家法令作出的特別規定。
為了保護當事人隱私,比利時最高法院的網站上僅僅公布了部分下級法院的判決,以及“援助被害人委員會”和“比利時隱私保護委員會”的部分決議。
歐盟
與其成員國不同的是,歐盟法院對訴訟記錄的公開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可以自行判斷相關案件是否得到了法院的最終決定并適合公開,因此非案件當事人并不能直接獲取案件相關的文件,這是與其成員國的做法相當不一致的地方。
但根據《歐盟法院條例》的規定,庭審程序一般是公開的,除非法庭在特定情況下基于重要理由,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自行決定不予公開,《條例》還規定,法院必須公開宣判,但是法庭的評議不得公開。
(作者單位: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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