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宏道 ]——(2004-2-7) / 已閱31680次
給予職工降低級別的處分,降低的幅度一般為一級,最多不要超過兩級!
降低工資級別,實際上是在處分期間同工不同酬。不是調換了工作崗位以后,執行新的崗位的工資等級。所以應規定降低工資級別的時間。
在設定企業處罰中的經濟罰時,要注意保證職工的最低生活水平。要嚴格執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的幅度。
筆者認為,企業處罰(含經濟罰)的目的,仍在于教育,而不在于從處罰中挽回經濟損失、取得經濟上的全部或是大部分的補償。勞動者和企業的關系是勞動合同關系,不是交易關系(經濟合同關系)。不能用經濟合同違約處理中補償損失的意義來理解企業處罰中的經濟罰。如果按照我們的理解來設定經濟罰、執行經濟罰,就不會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剝奪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力。否則,經濟處罰過重,就會出現勞動者在較長時間內白白勞動而沒有任何收入的情況。
另外,勞動常常是通過協作的方式進行的。其中包含了勞動組織設計是否合理;機器設備的設置、性能是否可以保證工作的質量;人員的選拔、任用是否恰當;生產管理的制度是否完善;設備、人身安全設施是否齊備;技術培訓是否落實,等等。損失完全歸責于某一具體的勞動者的情況,比較少見。所以,除法律有明文規定的以外,賠償損失的數額都不能過大。都不宜以賠償相應損失為目的。
法律規定了賠償損失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對于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3)對于合伙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一般工作人員、生產操作人員,法律沒有規定賠償損失。前述《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七條的最后一句:“如果能夠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賠償金額可以酌情減少!本腕w現了教育的目的,而不是以賠償相應損失為目的。
五、設定企業處罰時要參考的法規。
㈠、設定企業處罰時要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刑法是懲治犯罪的法律!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條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第十三條規定了什么是犯罪。最后的“但書”部分寫道:“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惫P者認為,這些行為中,有些應該在企業處罰規章中規定予以處罰。例如,行為人貪污,當數量和其它情節都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但是作為貪污行為的要件齊全,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應該給予行政處罰。
前面所說設定企業處罰時要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面的理解應該是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性法律和其它法律中刑法性條文。
㈡、設定企業處罰時要參考其它法律法規。
(1)、許多法律法規都設立了“法律責任”的專章。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九章就是“法律責任”。追究法律責任的機關是檢察機關、政府行政機關。如《電力法》中多次提到的電力管理部門。不少條款規定了“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當行為產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但還沒有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度時,筆者認為,對其中危害較大的,企業處罰規章應該規定予以處罰。
(2)、有些法規規定的處罰對象不是企業職工,但是,企業職工完全可能犯同樣的錯誤。這樣的法規可以直接參考。如1988年9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針對的錯誤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是企業職工。但是,這個規定給出了關于貪污所得額和處分量紀的具體的規定,對于制訂企業處罰規定來說是極好的參考。
在以這類法規為參考時,要了解立法者的意圖,以正確參考法條。另外,由于處罰的對象不同,國家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從廉政建設的需要來說,一般而言,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黨政領導干部的要求實際上是比較嚴格的。在起草企業職工處罰規章時要注意到這一點。至于從嚴還是從寬,仍由企業根據自己的情況來決定。不是一定要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寬。實際上,我們所知,外企對職工的要求往往是比較嚴格的。
㈢、要參考中國共產黨對黨員的紀律要求。
中國共產黨對黨員的紀律要求,其中有些也應該通過企業處罰的設定,轉變成對職工,特別是對掌握一定職權的職工的要求。只有那些對黨內生活的紀律要求,不能轉變成對職工的要求以外,其他很多關于廉政、關于勤政的要求都可以借鑒過來。如,中紀委1990年7月1日公布的《關于共產黨員在經濟方面違法違紀黨紀處分的若干規定(試行)》中規定,“……共產黨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接受對方錢物,雖未能證實本人知道的,也要追究該黨員的責任!本蛻撟鳛閷λ新毠さ囊,特別是應該對掌握實權的職工的嚴格要求。
六、處罰的申訴、復議、糾正和補償。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二十一條做了簡單的規定:“在批準職工的處分以后,如果受處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處分以后十日內,向上級領導機關提出書面申訴。但在上級領導機關未作出改變原處分的決定以前,仍然按照原處分決定執行!
關于對企業處罰的申訴、復議、糾正和補償,還沒有其他具體的規定。筆者認為,對企業處罰的申訴、復議、糾正 和補償應該有系統的規定。其內容,也是很多的,涉及到的問題,比處罰可能還要多一些。為了縮小篇幅,不予詳細敘述。但主要應該建立以下有關內容的制度。
㈠、處罰作出時雖然聽取過被處罰人的意見,但有時被處罰人堅決不同意處罰決定。這時,被處罰人應有申訴的權利。接受申訴的部門可以是作出處罰的單位和作出處罰的上級主管機關。
㈡、接受申訴的機關應該對申訴進行復議。對處罰機關提出申訴的,處罰機關應該指派復議小組進行復議。原來作出處罰決定的人員,不應參加復議小組。上級機關接受復議申請的,在組成復議小組時,也應指派沒有接觸過本案的人員。這樣的復議小組更能從新的角度進行觀察,以客觀地進行復議,保證復議工作的質量,避免復議走過場。
㈢、復議時應調閱原處罰的全部資料。在審查資料后,首先聽取申訴人的陳述。若發現作出原處罰時,證據上存在問題,如證據不可靠、證據不足,應對原處罰機關提出詢問,要求作出說明。
㈣、復議決定可以是維持原來的處罰,可以是決定讓原處罰機關重新研究處罰,可以是直接作出新的處罰決定。
㈤、對于構成勞動爭議的,要依法由勞動爭議處理機關進行處理或通過訴訟予以解決。
㈥、經過復議,糾正了原來的錯誤處罰,或是部分糾正了原處罰,應該以作出處罰時同樣的形式公布糾正決定。
㈦、如果新的決定還不足以彌補原處罰造成的損失,應該考慮給與經濟補償。補償應包括申訴時支付的差旅費、實際減少的收入和其它直接損失。
關于處罰的申訴、復議、糾正和補償制度,可以參照 《國家賠償法》的有關條文。
七、其他有關問題。
㈠、企業處罰規章的條款以具體些為好。
刑法理論上有“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原則!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惫P者認為,在企業處罰的設定上,也應該貫徹這樣的原則。也就是說, 在編寫企業處罰規章時,盡量使用“列舉法”,把錯誤的種類具體地列舉出來。力爭少用抽象的語言,以增加可操作性。
我們很多企業都不習慣編寫《職工手冊》,這是一個不好的現象!堵毠な謨浴窇撘幎毠ぴ谄髽I中的各種活動的方法、程序。比如,差旅費報銷的標準、報銷的程序、審批的權限,新職工往往是從老職工那里了解到的。這就是一種不好的習慣。在《職工手冊》中應該有企業處罰的具體規定。否則,“不教而誅”,與理不合,也難以收到預防的效果。
㈡、企業處分可以考慮適當的分級授權。
對于人數較多或人數特多的企業,要授權分級處分。比如對華北電力集團公司來說,不可能由公司一一處理下屬單位職工的警告處分。
㈢、在實施勞動法以后,不能簡單地以解聘來代替處罰規章。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后,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和用人單位的關系是平等關系。勞動合同簽訂以后,在企業內部的管理上,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由于有了這種領導與被領導的管轄關系,才有處分的權利。在當前情況下,過于簡單地用解聘來處理職工,對社會的穩定是不利的。另外,合理的企業處罰,也足以起到教育作用,不是非用解聘不可。我們的企業培養一個有專門技能的職工不易,職工找一個符合自己特長的職業也不易。更何況我們還有一個更遠大的理想呢。如此說來,企業處罰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在相當大的范圍內,還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我們應該對企業處罰給予高度的重視。
㈣、企業處罰規章要定期審查、修改。
隨著企業的發展變化,人的素質的改善,生產方式、 生產設備的改變,社會情況的變化,不斷修改企業處罰規章,顯然是必要的。我們需要的是及時的修訂,而不是在操作不下去了的時候,才去修訂。要充分認識《員工手冊》特別是其中企業處罰規章的教育、引導作用。不及時進行修訂,必然影響處罰規章的威信和積極作用。
關于企業處罰問題,實在是一個較大的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筆者的淺見必有許多不足之處。另外,我們關于企業處罰的看法,基本上依據一九八二年四月十日國務院頒發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這個條例公布已經十六年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我國法制建設的發展,各方面的情況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僅以職工收入而論,結構工資中,獎金的比例有時要超過固定工資。在經濟罰中如果仍僅限于“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二十!憋@然的不妥當的?梢,本文立足于闡發條例的有關意義,必然會有許多局限性。文中雖然提出了一些新的探討性意見,仍很不夠。但由出發點的限制,也只好如此了。
懇請有識之士批評指正。
高宏道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一日
編輯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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