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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鄭楚新 ]——(2017-1-11) / 已閱15305次

    論合同的有效履行

    ——鄭楚新

    【摘要】隨著市場經濟競爭的激烈,合同的有效履行成為各大企業、公司所追求的目標之一,合同能否得到有效履行主要在于合同主體的履行,本文主要對合同有效履行的過程中應遵循的具體規則與基本原則,以及合同有效履行所應包括的內容,同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相互抗辯權應如何行使才能維護合同當事人一方的權利,當行使抗辯權不當造成違約的,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對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發生相關違約責任作出相應賠償責任或提供擔保的責任作出了相應的論述。

    前 言
    隨著市場競爭的不斷激烈,各企業、公司對合同的管理與能否得到有效履行都十分關心,主要表現在合同應如何有效維護自身的利益以及當出現違約情形時,怎樣從被動轉換為主動的權利,這些都是當前和今后各企業、公司等急需解決或面對的問題。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全面地、適當地完成其義務,實現其權利的行為。
    合同履行是當事人追求的合同目的得以實現的根本途徑,也是合同法律效力的體現和必然要求,更是合同當事人為了實現其合同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在實踐中,合同能否得到有效履行,主要表現在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有效,簽訂的合同當事人是否經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登記的,以及有無存在不良被執行的信息,合同約定的標的與質量是否明確具體與可行,合同履行的期限和地點是否明確以及合同履行的方式與費用有無約定,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是違約責任是否明確且具體可行,一份有效的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是否明確具體,就能直接體現該合同的質量與履行率的高低。
    實踐中,合同履行的效率有多高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合同當事人的共同努力,但是,一方的完全履行或者是適當履行并不能確保相對方能同樣的履行或者是適當履行,因此,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就需要一定的履行原則與具體規則以及合同當事人之間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的相互抗辯權,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違約責任等,這樣才能形成合同履行有一定的規則與原則可遵循。
    合同履行的特征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
    第一,合同履行是合同當事人所為的行為。這種行為是基于合同的約定所產生的,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是基于當事人的合意所產生的設立、變更與消滅的民事法律行為,如合同履行中的一方當事人為交付行為,則合同的相對方則履行接收行為。由此可見,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當事人的行為。
    第二,合同履行是實現合同目的的行為。合同能否得以實現合同目的,主要取決于合同當事人的全面履行、適當地履行合同行為,此種行為是使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能實現合同權利,而并非合同一方當事人的給付行為、交付行為等合同義務。正如學者指出,“履行并非指債務人之給付行為,履行重結果,給付僅系履行之手段,必須債權人實際獲得給付結果,才能謂之‘履行’”。
    第三,合同履行是合同消滅的一種原因。合同得以全面、適當地履行是實現合同消滅的一種原因,而這種合同消滅的原因的前提是合同義務得以履行,合同權利得以實現,是一種相對的履行行為。
    第一節 合同履行的原則
    合同履行的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履行義務、行使權利應共同遵守的基本行為準則。
    合同履行原則是規范合同當事人之間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循的基本規則,但合同的履行原則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有全面履行原則、協作履行原則和情勢變更原則。
    第一,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則,又稱為適當履行原則、正確履行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已的義務與行使權利。我國《合同法》第6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备鶕撘幎,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則主要是依據合同約定的內容以及履行方式與條件等實現其合同目的,從而使合同消滅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合同的協作履行原則,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僅應履行自己的義務,而且還應當協助合同相對方履行義務,這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體現。我國《合同法》第6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根據該規定,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負有相互通知、協助的義務,并履行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規定。
    第三,情勢變更原則,又稱為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合同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事變動,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者動搖,若繼續履行合同將使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從而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該原則是因發生了客觀情況而導致繼續履行合同會明顯顯失公平的現象,法律允許其變更或解除合同。我國《合同法》司法解釋確立了該規則:“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第一,要有情勢變更的客觀事實出現。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作為該訂立合同賴以成立基礎的客觀情況發生了不可預見的變動,該變動既可以是交易或經濟情況的變動,也可以是非經濟情況的變動,如發生了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國家經濟政策進行重大調整等。
    第二,情事變更原則發生于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履行完畢以前。情事變更原則的行使,應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合同履行完畢以前發生的,如果合同是在訂立前或者是履行完畢后才發生了情事變更的客觀事實,則不存在情勢變更原則。
    第三,情事變更的發生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約時所無法預見的。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合同當事人是可以預見的客觀事實,則表明合同當事人對于可預見的客觀事實的發生自愿承擔責任,因此,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應是在合同依法訂立后,合同履行完畢以前,且是合同當事人不可預見的客觀事實的發生。
    第四,須是情事變更事實的發生是不可歸責于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若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了可歸責于合同當事人一方的事實,則沒必要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第五,須因情勢變更使原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即因發生客觀事實使合同繼續履行顯失公平的原則,或者是對合同當事人一方造成明顯的不利,而對合同當事人另一方而有利的事實,因此,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必須是使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原則的客觀事實。
    情事變更原則一般是在合同訂立后、履行完畢前所發生的客觀事實,而使得合同當事人一方若繼續履行合同會對其造成不利的行為,不利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因此享有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如對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期限以及履行方式的變更等。
    第二節 合同履行的具體規則
    第一,合同履行的主體;合同履行主體是合同成立的前提,主體是合同當事人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合同才能產生效力,一般情況下,合同的主體包括履行義務的一方和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而在特殊情況下,合同主體則包括三方當事人,如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中的債務人與債權人是相對應的合同主體,有債務人必然有債權人,債務人是合同履行的義務人,而債權人是合同履行的權利人。
    第二,合同履行的標的;合同履行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據以產生合同履行行為的條件之一,是指債務人應依據合同約定給付的內容,包括交付實物、支付貨幣、提供勞務等。債務人交付標的物應符合合同約定的要求,同時,標的物的履行也應適當,不得違反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與標準等,如因發生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與標準存在與合同約定的不相符的情形,合同當事人可以依據我國《合同法》第111條規定進行對合同作出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則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質量要求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則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則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第三,合同履行的地點和期限。合同履行的地點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點的行為,合同當事人應嚴格按合同約定的地點履行合同,如果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當事人可以作出協議補充,不能達成協議補充的,則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同時,合同履行的地點關系到合同履行的費用和履行時間,因此,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能確定給付貨幣的,則合同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合同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合同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合同履行的期限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履行時間,即系衡量當事人是否適當履行合同的標準之一,合同當事人應嚴格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合同,一方遲延履行或不適當履行都會構成違反合同約定,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在一般情況下,負有義務的一方既不得遲延履行,也不得提前履行;同時,合同當事人享有權利的一方同樣也不得要求提前履行或遲延履行。但是,如需提前履行的,在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的情況下,債務人可以提前履行,提前履行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產生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遲延履行的,合同當事人應協商達成協議,否則應依據合同約定視為違約。合同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由當事人協議補充,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補充的,則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但應當給相對方合理的準備時間。
    第四,合同履行的方式和費用。合同履行的方式是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所應履行合同的方法,合同履行的方式可以因合同的性質和內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一般的買賣合同,可以由合同當事人協商為買方負責運輸或者是由賣方負責承運。一旦作出約定,合同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履行,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如需變更,需由合同當事人協商達成協議。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合同履行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由合同當事人協議補充,不能達成協議補充的,則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合同履行費用依據合同當事人所約定的費用進行負擔,如合同中對履行的費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由合同當事人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第五,合同內容的有效補充。合同生效后,合同當事人可以對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有關內容進行協議補充,不能達成協議補充的,則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對達成補充協議的,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與此同時,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合同當事人沒有達成補充協議的,合同繼續有效,而對于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三節 合同履行的內容
    合同履行的內容是合同當事人依據合同法規定而約定的具有約束力的內容,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2條的規定,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與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
    第一,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是合同有效成立得以具備的主體條件,如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為單位或者是具有法人單位的,則合同的主體名稱為單位的名稱,如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為自然人的,則合同的主體名稱為該自然人的姓名;合同當事人的住所是指合同中主體的有效住所,如合同當事人為單位或者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則住所為該單位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如合同當事人為自然人的,則該自然人的身份證住所為住所地。
    第二,合同的標的、數量與質量。合同中約定的標的、數量與質量是合同有效履行的必備條件之一,同時也是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的主要目的,其標的是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作為買賣雙方交付產品與支付價款的主要依據,而數量則是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由賣方為買方或者是供方為需方提供的,為滿足買方或者是供方的需求所交付的產品,合同中的質量則是合同當事人依據國家的質量標準認證體系或者是行業標準認證體系而約定的,賣方為買方提供的產品需通過一定的權威機構認證并取得相應的認證資格證書,此即合同當事人所約定的質量。
    第三,價款或者報酬。合同中約定的價款或者報酬是合同當事人依據合同約定的標的與數量所產生的,因此,價款或者報酬是合同履行中必不可少的有效條件之一,同時,也是合同違約責任的主要依據,我國《合同法》第113條規定,合同的違約責任的賠償范圍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四,合同的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合同當事人根據各自雙方的實際情況進行協商所約定的,如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同時,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合同的履行地點是當事人約定的由賣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指定地點交付貨物買方據此接收貨物的地點,我國《合同法》第62條第3項規定,合同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合同的履行方式是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是供方承擔還是需方承擔貨物的運輸,如合同中的履行方式不明確的,則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第五,合同的違約責任。合同的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約定而應承擔的違約責任,該違約責任的約定應明確具體,并可以用金額加以計算的違約責任,而非是在合同中約定籠統的違約責任。
    第六,合同的爭議解決。爭議解決是合同得以有效履行的必備條款之一,同時,也是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得以救濟的有效措施之一,為了使合同能夠更好的順利得以履行,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因此,合同當事人應約定爭議解決的方式,一般情況下,當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了爭議或者糾紛時,首先應約定由合同爭議的當事人進行和解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協商和解的,則可以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約定由仲裁機構或者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處理,如合同中約定有仲裁條款的,則不得約定由人民法院解決,同時,約定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處理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的原則。
    第四節 合同履行的抗辯權
    合同履行的抗辯權,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為了維護各自的相關利益而行使相互抗辯權,即合同一方當事人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行使抗辯權的權利,一般而言,合同履行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履行之前或者是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享有的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應具有的條件有:
    第一,應是同一雙務合同所產生的互為對價的兩項債務。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基于同一雙務合同項下所產生的抗辯權,前提條件是合同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如一方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另一方合同當事人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抗辯權的權利。成立雙務合同不僅需具備雙方當事人在債務上具有關聯性,同時也要求該債務要有對價關系。
    第二,需由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在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前提下,雙方當事人沒有先后履行順序,即雙方當事人是在同一時間相互對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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