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紅強 ]——(2014-8-7) / 已閱9737次
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的幾點思考
河北省沽源縣人民檢察院 張紅強
有幸參加7月9日市院組織的觀摩庭活動,給我最深的感受是出庭公訴人注意自身形象,著裝規范、儀容整潔、精神飽滿,能夠體現國家公訴人應有的氣質,同時法庭上公訴人態度理性平和、語言清晰有力、庭審節奏流暢順利,運用多媒體舉證、質證,示證亮點突出,取得了較好的庭審效果,F就此次庭審,結合自身出庭經歷,談幾點感受和思考。
一、出庭公訴的形象——挺直自己的腰桿
此次出庭公訴人進入法庭之前就擺出了公訴的架勢,手拉長桿行李箱,內裝卷宗,昂首、闊步、自信的穿過長廊、進入法庭。當公訴人就位后,沒有交頭接耳,而是挺直自己的腰桿,面向被告席。在現實中,卻會看到一些公訴人出庭時彎腰駝背,整個人不斷趨近桌面,雙手撐在桌邊,兩肩聳起,低頭看著卷宗,專注地對證據喃喃自語。公訴人代表檢察院的形象,不論身高,也無論你是男性或女性公訴人, 惟有挺直自己的腰桿,眼睛炯炯有神直視對方,口齒清晰有力,才能展現公訴人的自信和威嚴,相信被告人也會懾于這樣的威嚴有真誠悔罪表現。
二、宣讀起訴書——證據種類應列明
公訴人通過宣讀起訴書,代表國家指控犯罪,提請法院對被告人依法進行審判,起訴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對于起訴書的犯罪事實部分表述應字斟句酌,力求無懈可擊。同時“對于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如下”部分應當嚴格按照刑訴法第四十八條證據種類進行列舉,以(一)物證……(二)書證……的順序羅列,例如,關于被告人方某搶劫一案,有的起訴書表述為“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被告人方某供述;證人李某、王某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尸體鑒定書;物證鑒定書;作案工具及照片;及其他物證、書證等!鄙鲜隽信e的方式讓人感覺邏輯順序不清,而且有交叉情況存在,比如作案工具和其他物證的表述,不能有效體現證據的性質和分類,筆者認為,以下表述較為妥當:“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一)物證:作案工具及照片、XX;(二)書證:XX;(三)證人李某、王某證言;(四)被告人方某供述與辯解;(五)鑒定意見:尸體鑒定書、物證鑒定書;(六)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七)其他XX!毙枰f明一點,(七)其他應以認定案件事實為限,必須是能夠證明上述案件事實的證據,對于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以及有關工作說明等,因對案件事實證明作用相對較小,有訴訟文書的相似性,可在法庭調查環節列舉,不應在起訴書中體現。
三、法庭調查——積極應對辯護人的質疑
此次觀摩庭,在舉證、質證環節,由于證人較多,公訴人對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進行了節錄宣讀。對此,被告人及辯護人多次以公訴人宣讀證言不完整、有選擇性的宣讀(比如被告人辯稱自己供述的多份筆錄中,公訴人只宣讀其中的一份)為由進行辯解和逃避對自己不利的部分事實。筆者在曾經辦理一起付某某、黃某某販賣毒品案件中也遇到類似的情況,結合觀摩庭及出庭經歷,筆者認為應做以下三點質證意見。
1、公訴人宣讀時已經表明是對證據的摘要宣讀,不是全文宣讀,公訴機關在審查起訴中具有對案件證據的采信權,公訴人摘要其中某一部分正是具體行使證據采信權的體現。
2、言詞證據不同于物證、書證,具有主觀色彩,可能會出現瑕瑜互見的情況,而案件的辦理,從偵查階段到審查起訴階段再到庭審階段的舉證質證,這其實是一個去偽存真、去粗取精,反復核查檢驗證據的過程,公訴人摘要宣讀言詞證據中的客觀真實部分,正是對證據審查判斷后予以采信的結果。
3、公訴人宣讀的證據雖然是節錄但仍完整的表達了被告人、證人的真實陳述,如實地反映和證實了案件的基本證據狀況和基本案件事實,而且公訴人出示的這部分證言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犯罪事實高度一致,足以證實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