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西磊 ]——(2014-11-14) / 已閱20002次
公證處在辦理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買賣公證時,需要審查房產是否存在瑕疵及是否存在抵押、查封、扣押等情形。同理,無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在辦理公證時,公證處也應盡到相應的核實義務。即可以通過房管局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查詢系統對該網簽合同的情況進行查詢、核實。在確定該網簽合同已經簽訂并備案的情況下再予以辦理公證。這就好比核實房本真假一樣,對網簽合同的真假予以核實,并在收集的公證材料中記錄在案。
3.關于公證書的表述問題
對于不可更名網簽合同辦理公證后的公證證詞中,切記不得有“合同內容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等的證詞,否則,該證詞就因與前述辦證依據相矛盾。事實上,該公證依據的并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而是合同法、物權法等的規定。所以在公證證詞中可以加入:該項公證的標的及內容等符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等的相關規定等公證證詞。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公證處在辦理房屋買賣合同公證時,不能基于規避風險等因素的考慮而對公證當事人的申請一概而論地予以拒絕受理。公證處在實際接待當事人的過程中,應耐心細致的傾聽當事人的訴說,了解實際情況,并針對不同的情況予以解答。對于符合辦理公證的事項,應予以受理。只有這樣才能完成公證的真正使命:預防糾紛、減少訴訟,最大限度的保護公證當事人的利益,并且使公證事業更加繁榮更加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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