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學亮 ]——(2015-1-29) / 已閱14002次
目前,全國各地法院相繼建立起了審判流程管理制度,但是,如果不能將人員配備與流程管理的流動性結合起來,這項制度的落實可能成為加重法官壓力、導致部分法官理性地選擇退出審判實務序列的不良后果。根據司法實踐,筆者認為至少應當從三個方面進行改進:
①撤并目前的專業審判庭
不再設庭長、副庭長職位,改設若干法官辦公室,每個法官配備法官助理一名、書記員一名,較少采取合議制,法官助理主要辦理文書送達、人員接訪、調查取證等審判輔助事務,書記員則全程負責案件卷宗的資料整理、筆錄記錄、裝卷歸檔工作,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的工作成績均由該法官評定。明確各類行政后勤人員的具體職責,調配權限。明確案件流程的具體環節具體的對應人員及其職責、相應懲罰措施等。讓所有人員形成合力,而不是僅僅審判人員的“個人戰斗”。
②建立法官職務的申報和流動機制
在全院所有具備法官資格的人員中間選配法官,從事不同專業審判需要考察申報人員的專業背景、審判經驗和尊重申報人員的申請意愿,不辦理案件的人員僅僅保留法官資格,不再擔任法官并不得享有法官津貼。同時,針對目前法院擔負的調解任務,可以考慮從社會上招錄一批不占法官編制的各界賢達人士,讓真正關心法院工作、熱心解決民間糾紛的人們走進人民法院,甚至可以考慮讓那些自認為受盡了司法不公委屈、不斷上訪的人員擔任法院調解員,從對個案的操作細節方面親歷親為,共同打造化解社會糾紛的“智囊團”。
③建立法官與當事人的互相選擇匹配機制
法官的專業背景、資歷、相貌、清廉評價、業務特長等等信息要在法院網或者公示牌上公示,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法官,并且,考慮到人們在相互交往的第一面的感覺親洽性,([()親洽,親密和洽。此處,筆者指人和人第一次見面時的彼此心理接納程度。])給予當事人在第一次開庭時的一次無理由申請法官回避的權利(當然,要以因此給對方帶來的時間不利益給予適當補償為前提)。同理,也給予法官主動回避的權利,尤其是在當事人明顯表現出對承辦法官不信任狀態的時候。通過各種努力,盡量避免當事人或者社會公眾對裁決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的環節。
(三)緯度之三:以執行力、終結力守信,建構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績效基礎
公正的判決對當事人尋求公力救濟具有工具性意義。一般說來,人們對秩序的近乎本能的需求暗含著人們可以通過訴訟達到恢復權利、終結糾紛、穩定社會的目的。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還必須從提高生效裁判的執行力、終結力入手,以良好的司法績效贏得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存在理由的最終肯定。
1.執行力
執行力,即人民法院對于生效裁判所具有的強制執行能力或者義務人自覺履行義務、責任的可預知國家壓力。必須強化生效裁判的執行力,嚴厲打擊逃避執行、暴力對抗執行的犯罪行為,在社會公眾心目中形成不主動履行判決就是對國家的犯罪的觀念,從加大對抗執行的成本方面進一步增強人民法院的執行力。
①必須從法律上明確裁判文書的法律效力
比如,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钡,法律效力究竟是指裁判文書具有像法律一樣的全民遵守義務性質?還是說僅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像法律一樣的約束力?還是說這就是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各方的法律義務、法律責任究竟如何?需要從法律層面上給予明確。
②必須強調執行力的來源問題
當事人對裁判的信賴不僅相信它是公正的,而且相信它來源于公權力,是公權力的權力支流。所以,國家有義務保證生效裁判文書的執行,這已經不僅僅是當事人之間的事情了。如果個案執行率過低,只能說明國家權力的弱化,或者說國家權力在處理當事人爭端方面的無能。不能得到保護的當事人將失去對國家的信賴,必然轉而通過私力救濟途徑或者其它非法途徑解決爭端,如此,還何談國家司法權的公信力!
③必須繼續進行執行機制的創新
比如,采取金錢方式與非金錢方式互相轉化執行方式,倡導多形式、可循環執行理念;創建民商主體個體化信息共享平臺,實行民事權益登記一部門制,擴大財產、無形資產信息錄入量,引入執行力評估機制;規定各個單位配合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部門和人員以及有意阻撓執行的法律責任;增設被執行人定期匯報相關情況的義務及違反的法律責任;建立不可執行裁判免予強制執行制度;專設執行后備金制度,尤其針對影響民生的裁判不能執行時,可以考慮由國家按比例給予補償并取得對被執行人終身的追償權的制度;等等。
⒉終結力
終結力,即人民法院通過法律的適用,使得各類糾紛在法律層面上得到終結的能力,實質上是國家公權力對社會糾紛的強制性終結能力。人民法院對糾紛的終結力也是司法公信力的一個衡量標準,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加強:
①兩審終審制度必須得到切實貫徹
法律規定了兩審終審制度,法院對案件的審理經過兩級審判,即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即應當終結訴訟審理程序,隨意的啟動多次審理程序本身就是沒有很好遵守法律的表現。當前很多案件不能案結事了,并不是因為兩審終審后的裁判出了問題,而是因為雙方當事人以不同的方式多次上訪、纏訴,誰堅持上訪,誰就可能贏得新一次的判決,判決的次數與當事人對判決的認可程度成反方向發展,因此,案件的終結時日遙遙無期。
②盡快去除法官的行政化色彩
一定程度上,法官等級行政化的問題,或者說法院運作體系、過程行政化的問題加劇了案件不能及時終結的問題。當低等級的法官裁判完畢案件,不認可裁判的當事人的心理期待必然是要到更高層級的法官面前陳述“冤情”,而不管低等級法官的裁判公正性如何。這樣必然沿著行政等級由低到高的方向推進,甚至越過司法機關,走向更高層級的行政長官。多年來,“上訪北京”成了我國特有的社會現象。必須改革我們目前的法官等級制度和法院運行機制,提高法官的任職年齡,讓年齡接近的各級人民法院法官基本處于相同的行政層級(這當然要以中基層法院法官員額有限、上級法院乃至最高法院的法官必須逐級從基層法院遴選、上級法院法官不得逆流為下級法院高級別法官等為前提),或者打破行政層級與法官等級相掛鉤的做法,或者干脆取消法官等級制度。
③改革現有裁判文書格式
可以前言部分、正文部分、附件部分表現。前言部分:當事人的民事訴狀、答辯意見、證據材料、證據質證意見等等凡是可以以影像反映的均負載其上,然后是表格,起訴、答辯、舉證、開庭、宣判、送達等日期均得以反映;正文部分:主要擬寫對證據的分析認證意見,綜合認證后的事實確認,明確其法律事實的屬性,再寫上判決主文;附件部分:包括判決書具有怎樣的法律效力(列項表述)、引用的法律條文、生效公告等。
④加大法院對無理上訪、纏訴行為的制裁力度
如果涉及到法院的案件,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序審理后,當事人上訪的,有關部門不予接待、答復、批轉,更不應由有關領導簽字!動輒到法院鬧訪的,要及時采取訓誡、留置、罰款、拘留等措施,并且通過當地新聞媒體進行公告,責令其具結悔過,張貼于該當事人所在村委會、居委會、工作單位、法院等場所!賦予法院司法警察系統就當事人在法院的不當行為甚至犯罪行為的刑事偵查權。同時,及時將當事人的有關不良訴訟行為錄入國家司法信息資源庫,該信息將可能影響今后欲與該當事人進行合作的其他社會成員的判斷和選擇。
三 結 論
囿于中國特色政治話語體系,本文沒有從司法獨立、法官的精英化方面就司法公信力問題進行其它層面的探討。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推進,以傳統權威型、個人魅力型為主導的政治合法性必然讓位于以法理型為主導的政治合法性,權威的保持也必然建構在一系列清晰而明確的規則和制度的基礎之上。從根本上來講,通過非程序性的矛盾化解方式裁決訴訟或者減少訴訟的觀念和做法,必然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努力必須從強化司法理念、遵從司法程序和規則、注重司法績效等多方面予以整體推進。人們期待著,處于現代化轉型過程中的人民法院,能夠以有力有為的姿態及時應對不斷覺醒著權利意識的社會公眾的新的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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