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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論美國“毒樹之果”原則的借鑒意義

    [ 姜云祥 ]——(2017-1-9) / 已閱29427次

    法院在審判階段更應嚴格依法排除非法證據。對偵查人員的非法取證行為要不留情地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才能起到預防刑訊逼供行為的效果,反之不但放縱了非法取證行為的滋生,也不利于實現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的統一,也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形象。
    總之,我國司法實踐中對現實人權保障方面需要改進之路任重而道遠。有了法律制度得需要從司法體制上完善和加強人權保障措施。其次應從司法工作人員觀念上改變,再次是要從外部手段建立消除刑訊逼供的手段、方法。否則在中國這樣一個受封建司法觀念較重的國家,在較長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或者說在中國的經濟轉型時期要想有效減少和避免嚴重侵犯人權的非法行為,特別是型訊逼供行為單靠某一種方法和手段鞏怕收效甚微。
    (二)美國毒樹之果原則在我國的適用。美國毒樹之果正如本文在前所述,在保障人權方面有其進步的積極意義。但筆者認為美國的毒樹之果排除原則在中國現實的國情中還不能完全借鑒。主觀上說:我國受幾千年封建法制觀念的影響,如果非法證據不分違法輕重都一律予以排除而使犯罪行為不能得到應有的懲罰,中國人民在觀念上不能接受?陀^上說,我國在經濟轉型時期各類犯罪率較高與我國打擊這些犯罪的刑事偵查的人力、物力、財力不相當。譬如,對某一重大刑事案件因違法而獲得的口供,再根據這一口供破獲的又一起特大刑事犯罪而被排除,在我國的偵查手段、偵查技能離開了這一口供線索將不能、或者將要付出很大代價才能獲得該犯罪證據時而被作為毒樹之果被排除,將會導致很多犯罪行為得不到應有的懲罰。顯然不符合中國的現實國情。所以美國毒樹之果的排除規則在中國現實是不能全部照搬地適用。但很多方面可以從中國的國情出發采用多種改進措施的基礎上選擇性地借鑒應用。
    (三)我國立法對人權保障方面將來有待逐步改進的問題。第一,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而處以刑罰!睘榇宋覈⒎ǹ梢詮某绦蛏现鸩郊訌妼Ψ缸锵右扇、被告人的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除。因為從我國冤假錯案的對象一般都是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偵查階段采取了非法方法和手段獲取的非法證據被采用。因而我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可以逐步過渡到對證人、被害人收集證據同樣的方法。事實上我國的冤假錯案不但只是從刑訊逼供方法收集的非法證據,從暴力、威脅等方法獲取的非法證據也不能忽視。第二,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權。這是一項有效抗拒司法工作人員型訊逼供的有效方法,美國已有實施先例,本文就不再詳述。第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惫P者認為此規定的可以補正的范圍過于寬泛,也是我國將來應逐步改進之處。因為這里的嚴重影響司法公正就等于是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都允許偵查人員予以補正后采納。這就從某種程度上助長或默許偵查人員在這方面的非法取證行為。而中國的現階段偵查工作負擔重,加上大案要案又有上級限期破案的壓力,就會迫使偵查人員有時不得不采取非法取證行為,否則就不能破案或者不能限期破案。而有時檢察院、法院又偏向非法證據一方采納該非法證據,就是對非法取證行為的默允和放任。也使個別偵查人員從觀念上孳生了某種程度的非法取證的心理。我國現實的事實造成冤假錯案的原因是以上多方面造成的。我國法律應該逐步從這些方面加以完善偵查取證行為。筆者認為,如可以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賦予偵查人員的特別臨時處置權。從而從物證、書證的獲得上逐步避免或減少非法取證行為。
    綜上所述,我國是一個注重保障人權的國家,但我國的國情決定了中國現實情況下,只能根據中國的國情逐步從人權保障方面加以完善和提高。而不能照搬美國等西方國家的某些司法制度。
    結語——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保障人權是社會主義本質的要求。所以我國應當在刑事訴訟中在有效打擊犯罪的同時根據我國國情盡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權。從而展現出社會主義的優越性是社會主義本質的要求。保障人權也是人類社會文明發展的的必然要求和趨勢。所以刑事訴訟中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同等重要。我國應廣泛吸取國外發達國家這方面的經驗和成果為我國的人權保障事業服務。中國在現實國情下必將會對人權保障更加完善,也會隨著科技水平的提高而展現出與社會主義本質要求相適應的人權保障要求。
    本文在指導老師的精心輔導下,通過對“毒樹之果”在美國及其他域外部分發達國家對比性地探討,揭示出了毒樹之果原則在各國適用的異同,進而發現毒樹之果理論雖然在各國沒有普遍適用的標準,但毒樹之果原則對保障人權是有利的,因此各國應根據本國國情最大限度的對有利于保障人權的“毒樹之果”原則加以適用。因而美國“毒樹之果”原則在人權保障方面是有其借鑒意義和適用價值的。但筆者由于知識水平的局限,沒能揭示出”毒樹之果“原則在我國現實的國情下應如何有效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基礎上為平衡程序與實體公正找到更好的應用與完善方法。是本文的力不從心之處。
    參考文獻:
    {1}《證據法學》,出版日期:2004年版,主編:江偉,出版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2}《中國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研究》,作者:左寧,出版日期:2013年版,主編:朱勇,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5}《毒樹之果美國刑事司法隨筆》,作者:何家弘,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日期:1996年
    {6}《淺談“毒樹之果”理論及其在我國的運用》,作者:阮堂輝、高原,出版日期:2011年7月第7期、出版社:湖北經濟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
    {7}《非法證據排除的證明問題研究》,作者:高詠,出版社: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日期:2014年10月
    作者:姜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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