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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前MTV卡拉OK作品放映權濫用的傾向

    [ 林曉 ]——(2004-4-10) / 已閱31888次

    如同前述,在日本判例法理中,關于卡拉OK作品放映權的侵害對象(侵權標的)的判定,不承認侵害了影像的放映權,而只承認侵害了音樂作品的放映權,不論是在1999年6月日本著作權法修改前放映權涉及作品局限于“電影作品”,還是在法律修改后放映權射程范圍擴大至所有作品(參見本文3)。在中國法上,如何看待在卡拉OK作品無許可使用中放映權的侵害對象,本文的觀點是,寬泛地說,可以認為MTV卡拉OK作品的放映權是由作詞者、作曲者和影像著作權人(可能包括美術、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人)共同享有的。
    這樣,無論如何唱片公司都無權單獨就MTV卡拉OK作品放映權的侵害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那么,在沒有完全的權利狀態下,以權利者自居,試圖單方面與使用者達成損害賠償協議,當屬權利濫用。
    第二、對影像放映權的范圍進行夸大解釋。
    在卡拉OK作品使用中,涉及放映權的侵權行為不過是播放附有歌詞、伴奏音樂的影像的行為,因此,首先對涉及歌詞、伴奏音樂、影像三者的放映權使用費的量化既成為問題,而對不可分割的三者之一單獨進行量化向使用者計收使用費則更加困難。那么,緣何“維權者”們又振振有辭呢?他們采用的無非是偷梁換柱的手法,即將MTV作品等同于MTV卡拉OK作品、將具有普遍意義的MTV作品的放映權概念完整地罩在MTV卡拉OK作品的上面。
    顯然,“維權者”們的意圖是要夸大影像在MTV卡拉OK作品中的使用價值,割裂歌詞、伴奏音樂的播放與影像播放的關系,達到單獨征收放映權使用費的目的。這種在卡拉OK作品使用中擴大化地解釋“影像放映權”的行為,應當屬于權利濫用。
    第三、以“維權”為口號,以無效行為號令天下。
    既然唱片協會不可能是MTV卡拉OK作品放映權的完全權利人,他們當然無權對與他人共同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單獨委托律師同作品使用人進行交涉。在唱片公司既無權單獨委托、律師事務所又無法核實并通知涉及1萬多首歌曲的幾萬名著作權人參加共同委托的情況下,所謂權利者的委托當然無效。
    退一步講,即使律師事務所能夠通知幾萬之眾著作權人參加共同委托,那么收回的使用費用又該如何分配呢?即便國際唱片協會作為“權利者聯盟”已經制定了權利集中管理的完備方案,但是,在目前沒有獲得有效的法律批準認可時,運作起來同樣是違法的。
    在我國,對音樂著作權進行集體管理的唯一組織機構是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這不僅有著作權法有關著作權集中管理的概括性規定,也有國家版權局對該機構的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的認定。因此,在目前,任何脫離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對著作權進行集體管理的行為都是違法的、無效的。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接受著作權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該組織可視為經特別批準成立的著作權集中管理機構,其行為是信托行為。與之相比,任何一家律師事務所或行業協會(或任何其傘下的“權利者聯盟”),他們既不是信托公司,也不是經特別批準的著作權集中管理機構,因此,他們無權征收、管理、分配著作權使用費。
    第四、任意設定使用費征收標準、在全社會開始普遍征收活動。
    在世界知識產權歷史上,從沒有事后設定知識產權使用費標準而進行社會性廣泛征收的先例。
    如果詳細閱讀日本有關卡拉OK著作權侵權事件的判例,我們不難發現,在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早期開始的卡拉OK著作權使用費的訴訟中,其屢戰屢敗的記錄均是遭受上級裁判所撤銷下級裁判所的判決,而撤銷判決的原因只有一個,就是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對卡拉OK經營業征收著作權使費用標準的頒布和施行的起算。即使著作權法對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早已有明確規定,但是,如果對作品使用費的征收沒有制定出統一標準并經政府文化主管機關批準,涉及該項標準的執行也無法律依據。
    那么,具有普遍適用意義‘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對著作權集中管理機構的法律規制原則,對國際唱片協會傘下的“權利者聯盟”能夠例外嗎?
    作為著作權的集中管理模式,目前世界上存在兩種類型,一種是權利人為保護自己利益,在協議的基礎上設立的權利者團體,如劇作家協會等;另一種則是為了能夠以簡易程序、以可計算的對價使用作品而進行中介的機關,如JASRAC和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與權利者團體相比,作為中介的著作權集中管理機關,是更側重于使用者利益的團體。
    顯然,目前為索要MTV卡拉OK作品放映權使用費而在國際唱片協會旗幟下組織起來的“維權者”們,應屬“權利者團體”的類型。不過,正如上述,無論何種形式的著作權集中管理模式,其運營的合法性均來源于主管機關的依法批準,并且,其設定的著作權使用費征收標準也要經過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
    另一方面,任何針對社會公眾使用者的費用征收(12000家卡拉OK經營者應當不是少數吧?并且,“維權者”的行動也是為了要實現普遍征收的目的),必須要在事前設立標準,以便使用者參照執行。在知識產權使用費的追索中,后發制人的手段,只適用在對個體侵權者的行動中。
    同時,我們還需要注意“維權者”對所謂影像放映權使用費的設定,他們是在企圖以怎樣的標準謀求什么樣的利益?
    且不說媒體報道“維權者”們此次行動想要獲得幾億甚至10億人民幣的放映權使用費的消息是真是假,但向每個經營地征收數額不等的影像放映權使用費的標準已是事實。他們設定影像放映權的標準緣自何處不得而知,起碼遠遠高于目前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制定的卡拉OK廳著作權使用費標準;與運營了30年的日本相比,也遠遠高于該國市場設定的標準(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2002年度(截止2003年3月)對卡拉OK經營業僅征收了使用費1597230000日元)。
    同時,以影像放映權在卡拉OK作品中使用價值所占比率計算,如果僅憑影像放映權即可獲得12萬元的使用費,那么,作詞者、作曲者要到50萬元也不過分吧?其他涉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表演者、演奏者們還可以繼續討要……
    顯然,“維權者”們私定遠遠高于對價關系的使用費標準,意圖向卡拉OK經營業全體普遍征收使用費,當屬權利濫用。
    第五、濫用侵權警告信(律師函),影響了卡拉OK經營業正常的經營秩序。
    必須指出,聯合50多家律師事務所同時向全國12000家卡拉OK經營者發出律師函(侵權警告信)的做法,是不當的。
    目前,卡拉OK經營者中有的已經按照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要求繳納了著作權使用費。在這種情況下,“維權者”們又單獨提出自己的權利主張,將導致著作權使用費征收的重復。同時,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已經繳納使用費的卡拉OK經營者是否構成侵權時,再以“影像放映權”侵權為要挾,意圖實現“維權者”們自己的利益,必然給全國卡拉OK經營者正常營業秩序造成混亂,并對行業的商業信譽造成損害。

    4.2.4 放映權行使的應有方法
    綜上所述,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保護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必須對目前MTV卡拉OK作品放映權濫用的行為進行匡正。知識產權濫用的禁止,不是要徹底否定權利人擁有的權利,而是對超過法律允許范圍、有違社會公正的權利人自己的行為進行必要的約束,促使著作權人與使用者在誠信、公平的原則下達成作品許可使用協議,而達到此目標的唯一途徑,只有著作權集中管理。
    在上述介紹的兩種著作權集中管理模式中,與權利者團體相比,作為中介的著作權集中管理機關(如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是更側重于使用者利益的團體。尤其在利用音樂作品之時,權利人與使用人在以怎樣的對價支付上,往往難以達成協議,即使達成了協議,當合同更新時又會出現新的問題,以致協議不成而無法利用作品。因此,為了回避權利人與使用人協議上的不安定性,出現了中介者進行調停的需要。
    同時,著作權集中管理機關設定的著作權使用費標準都是經過政府主管機構認可的(目前,在日本,針對卡拉OK行業著作權使用費的征收,主要采取兩種方法,一種是按卡拉OK包房可容納人數計算,分不同檔次按月計收;另一種是對使用通信線路接受樂曲數據的通信卡拉OK的基本費用按點擊次數計算,外加詳細的加算和減額的具體計算方法。),并且,在使用費標準形成中還要同其他行業協會協商,經多方認可后方能實施。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講,著作權集中管理又是一種為了確保作品的有效使用、限制著作權濫用的制度。
    此外,著作權集中管理的另一個理由就是應付權利侵害。對于作品的無許可使用,進行長時間、全國范圍乃至世界范圍的監視,對各個權利人而言是無能為力的,而監視機關的努力將彌補個體的軟弱,這在網絡時代尤為重要。
    集中管理的前提必然是對著作權的綜合處理。即使在數字多媒體時代,雖然什么樣的作品歸誰、被怎樣使用很容易把握,借助技術進行個別的權利行使的大門已經開啟,但是,直接的個別權利管理仍不可行,權利即使能夠個別處理,也仍有集中管理的必要。因為,在由多數作品結合成軟件(包括通信卡拉OK點歌軟件)或新作品時,多數權利已被綜合處理,其對價也應得到總括支付。這樣,暫且由集中管理機構統一領受支付,而后分配給各個權利人顯得尤為必要。并且,實踐證明,著作權集中管理是行之有效的制度。
    在日本,JASRAC通過締結合同、調解交涉或訴訟等方式,向卡拉OK經營者征收卡拉OK作品著作權使用費,2002年度征收費用為15億9723萬日元。雖然,這與當年該組織征收的1378億1569萬日元的全部著作權使用費相比,只是鳳毛麟角,但是,JASRAC與卡拉OK經營者締結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數已達到214666件,使合法使用率達到84.6%。著作權集中管理制度的優越性昭然若揭。
    如本文所述,在MTV卡拉OK作品使用中,存在著① MTV卡拉OK作品著作權構造上的多層次(參見本文1.1),② MTV卡拉OK作品在使用中權利狀態的重疊性(參見本文1.2),③在卡拉OK作品形式下,歌詞文字與影像事實上已形成不可分割“合作作品”,并且,MTV卡拉OK作品的放映權由作詞者、作曲者和影像著作權人共同享有(參見本文1.3),④在MTV卡拉OK作品使用中侵權行為的牽連性(參見本文2.2),⑤“放映權”的侵害對象的共同性,即放映權的侵權標的是附著在影像上的歌詞文字和伴奏音樂(參見本文2.2)等因素,并且,對于MTV卡拉OK作品無許可使用而言,放映權的侵害對象不過是以技術合成方式融合有歌詞文字、伴奏音樂的美術、攝影等作品的靜止畫面或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連續影像,使得MTV卡拉OK作品的影像部分的著作權人不能單獨就放映權的侵害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此,解決MTV卡拉OK作品放映權使用費的征收問題,只有著作權集中管理一途。
    同時,由于在MTV卡拉OK作品中,影像著作權人的權利行使受制于音樂作品著作權人,并與音樂作品的著作鄰接權人相關聯。因此,企圖通過影像著作權人‘權利者團體’實現影像放映權的使用費征收是不可能的,即使‘權利者團體’獲得了法律批準成為合法的著作權管理機構,也無法擺脫音樂作品著作權集中管理機構而另謀出路,涉及MTV卡拉OK作品放映權使用費的征收問題,只能通過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統一解決。
    目前,出現的問題實際上是‘權利者團體’與著作權集中管理體制的沖突,原因可歸結為著作權集中管理制度沒有根據著作權法的修改進行適時完善。作為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應當考慮重新調整卡拉OK經營業著作權使用費征收標準,并且,在標準形成中與各‘權利者團體’(行業協會)進行協調。另一方面,本事件也反映出中國知識產權信托管理制度建設的問題,有關知識產權信托化、證券化的課題研究嚴重滯后,已經成為中國知識產權戰略發展的障礙。

    作者單位:北京市博融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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