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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是否構成誣告陷害罪

    [ 劉武波 ]——(2004-5-20) / 已閱12906次

    本案是否構成誣告陷害罪

    案情:

    2003年10月1日,村民高某從市場上買回一臺25英寸長虹彩電,可剛看上三天即被盜。高某四處查詢未果,便向當地派出所報案。2004年2月10日,村民李某去鄰居王某家串門時,發現王某家有一臺25英寸長虹彩電,王某稱是剛買回來的。李某知道王某家經濟一向不寬裕,便懷疑王某家的長虹彩電即是高某所丟失的那臺。李某急忙從王某家出來,趕到村委會,向村長報告王某偷竊一事。村長遂向派出所報案。派出所即對王某進行傳喚,并經過調查取證,發現王某家的彩電確系其自己購買。后來,王某得知是李某告發,便以李某誣告陷害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爭議: 審理中,對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誣告陷害罪產生了二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告發王某偷竊,并使王某受到公安機關傳喚,屬于情節嚴重,應追究其誣告陷害罪的刑事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告發王某偷竊,雖然沒有任何證據,但其主觀上并沒有捏造事實,意圖使王某受刑事追究的故意,只能算是檢舉失實,因而不構成誣告陷害罪,應依法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誣告陷害罪是指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故意捏造犯罪事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作虛假告發的行為。構成誣告陷害罪必須主觀上要求行為人有誣告的故意,并且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誣告陷害與錯告都屬告發錯誤,但兩者有實質差別。錯告,包括檢舉失實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虛構犯罪事實的故意,而系客觀上因誤解而發生了告訴失實的后果,錯告并非誣告,不是犯罪行為。
    本案中,李某懷疑王某家的長虹彩電系偷竊所得,向村委會告發,其主觀上并沒有捏告事實便王某受到刑事追究的故意,而系行使監督權的表現。因此,王某的行為不構成誣告陷害罪。


    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 劉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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