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4-5-29) / 已閱8279次
偵查方式的轉變體現法律監督的強化
楊 濤
日前在合肥召開的中國檢察機關反貪偵查技能研討會傳出信息,全國檢察機關根據當前新形勢和新任務,將加大查處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工作的力度。各級檢察機關將由依賴舉報和移送、等案上門,轉變為增強職業敏感性,依法主動出擊、摸排線索,從新聞媒體、街談巷議中發現線索.(新華網 2004年5月6日)
盡管筆者并未參加這次會議,但由筆者執筆撰寫的《反貪涉案信息的收集與運用》一文被提交會議作了主題發言。筆者為撰寫文章而進行了大量的調研,對當前檢察機關偵查方式的轉變必要性有一定的認識。
在我國,盡管檢察機關也屬于司法機關,但法律監督權與審判權仍存在很大的不同,審判權是消極、中立、不告不理,但是法律監督權卻帶有主動性。檢察機關在行使法律監督職權時有必要主動去發現和糾正違法犯罪行為,特別是檢察機關行使的對職務犯罪的偵查權,更是要求檢察機關不能等案上門,更需要主動出擊。因此,從被動的等案上門到主動出擊的偵查方式的轉變,從本質上講就是強化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
在調研中,筆者還感覺到從偵查方式的轉變也是檢察機關偵查辦案現實的需要。
首先,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相當一部份是屬于“無被害人”的案件。賄賂案件行、受賄雙方各有所圖、各有所獲,一般都不會主動報案,很難案發;貪污、挪用公款等案件,單位也是礙于“家丑不可外揚”,自然也是很難被發現而案發。此外,一些群眾對于職務犯罪盡管經常發牢騷表示強烈不滿,但由于害怕報復或“事不關已、高高掛起”的心態,并不主動舉報。對于這些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務行為廉潔性的案件,偵查人員必須通過從新聞媒體、街談巷議尋找線索等方式在主動出擊中發現犯罪。
其次,當今時代,科技日新月異,職務犯罪分子作案的手法也越來越狡猾,群眾僅憑單槍匹馬越來越難發現和揭露犯罪,舉報材料的價值也有所下降。因此,僅僅依靠群眾的舉報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檢察機關必須發揮自身的組織和科技優勢,主動出擊,深入發現和嚴厲打擊犯罪。
因此,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要實現偵查方式的轉變,由等案上門轉為主動出擊確有必要,這一舉措體現了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強化,必將對檢察機關反貪偵查工作發展帶來新的契機。
由此,筆者想到前不久著名跨國企業朗訊科技中國的4名主管被集體解雇的事件,原因是他們涉嫌行賄,違反了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當記者就此事采訪了北京市檢察院反貪局相關負責人時,該負責人表示,朗訊中國的行賄對象尚未確定,根據檢察機關的工作原則,北京市檢察機關如果沒有接到相關舉報,不會主動介入調查。筆者認為,這種說法并不妥當, 對于可能涉嫌重大職務犯罪的事件,檢察機關有必要主動與有關單位聯系,獲取線索,而不是等舉報上門。因為,檢察機關行使的是具有主動性的法律監督權力。
通聯: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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