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正席 ]——(2004-6-4) / 已閱17552次
仝某某破壞電力設備案
--淺談破壞電力設備罪的認定
案情介紹:
被告人仝某某(男,28歲),自2002年11月10日至21日十天內先后在睢寧縣睢城鎮牌坊村抽水站、睢寧縣桃園鎮王營村抽水站、睢寧縣官山鎮龍山村抽水站、睢寧縣睢城鎮常青村抽水站、睢寧縣桃園鎮邱湖村抽水站采取撬、砸等手段作案5起,共盜竊四個抽水站內的電力補償器4臺,盜割一個抽水站內銅芯電纜線15米,致使五個村的灌溉系統處于癱瘓狀態,造成7個村莊的冬季農作物不能如期灌溉。
評析:
本案在審理中,對仝某某的行為的定性有兩種:第一種意見認為應定盜竊罪,第二種意見認為應定破壞電力設備罪。
持第一種觀點的人認為,被告人仝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盜竊抽水站內的電力補償器,其行為目的是弄錢使,沒有破壞電力設備的故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不能客觀定罪,應主客觀相統一 ,其次是被告人作案時間為11月份,系枯水期,被盜的電力補償器亦不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更沒有危害公共安全。
筆者認為,本案應定破壞電力設備罪,其理由如下:所謂破壞電力設備,是指故意破壞電力設備,造成或者足以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所謂盜竊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止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財物的行為,正確把握兩罪的界限,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區別:
1、性質不同。這兩罪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兩個不同罪名,破壞電力設備屬于危害公共安全類罪,盜竊則屬于侵犯財產類罪。
2、侵犯的客體不同。破壞電力設備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其侵害的對象是刑法所規定的特定對象,即電力設備。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權,其侵害的對象是不特定的,可以是財物,也可以是金錢。
3、客觀方面表現不同。破壞電力設備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電力設備的破壞行為,破壞手段多樣,如砸壞、剪斷、盜竊,這些行為有可能引起不知曉的人傷亡或重大公共財物遭受損失,即危害了公共安全,只要具備了這種危險性的存在而不要求實際上的后果發生,就構成此罪,亦不要求行為人采取的是秘密的,還是公開的。盜竊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要求盜竊的數額必須達到較大或者多次,才能構成犯罪,而破壞電力設備有此限制條款。
4、主觀方面不同,破壞電力設備主觀故意只能是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其動機可以是破壞生產,也可以是竊取電力設備,從而就取非法利益。盜竊罪主觀故意只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不勞而獲。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司法解釋《關于破壞電力設備罪幾個問題的批復》中明確規定:已經通電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節或電力不足等原因,而暫停供電的線路,仍應認定為是正在使用中的線路。
綜上,被告人仝某某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線路和其它設備,次數多,且被告人仝某某生活在農村,對農村使用的高、低壓電線及抽水房內的電器設備的性能、用途是知道的,對割取電線,破撬電力補償器要造成的后果也是明知的。為獲取非法利益,而不惜砸壞盜割這些電力設備,對造成的后果持放任的態度,這種故意是明顯的,所以本案應定破壞電力設備罪。
(睢寧縣人民法院刑庭 黃正席 魏志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