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輝蝗 ]——(2004-6-16) / 已閱17311次
另外,面對法律法規的日趨龐雜和細化及其案件類型的變化和增強,審判工作專業性的日益加強,為了使人民法院的各項審判工作真正能夠圍繞公正與效率這一世紀主題,為確保審判委員會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筆者認為還可嘗試設立刑事審判委員會、民商事審判委員會和行政審判委員會等專業性審判委員會,各審判委員會除分管副院長、庭長外,可選撥相應業務庭的優秀法官為委員,分別討論不同類型的個案,并作出決定。有了專業審判委員會具體負責討論本專業重大、疑難案件,總結該類案件的審判經驗,指導該類案件的直接審判,確立該類案件的法律適用及裁判基調,必將有利于對重大、疑難案件作出及時、恰當的裁判。同時,還可成立咨詢性質的審判委員會,使其成為具有顧問和咨詢性質的機構,這種審判委員會的成員由法院資深法官、法學家和著名律師組成,其職能是只討
(7)北京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陳瑞華《正義的誤區--評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見《北大法律評論》第1卷· 第2輯第387頁。
論案件,不作出實體性判決(8)。
當然,審判委員會制度的改革必將帶來合議庭甚至法官個人審判權逐步擴大的問題。人們可能會有這樣一種擔心:在中國目前的司法體制下,法官個人權力的增大會助長枉法裁判、恣意武斷甚至司法腐敗現象的發生。這種擔心不是沒有道理的。但是,我們不能“因噎廢食”。事實上,助長司法腐敗的因素不僅僅有擴大法官個人的權力問題,而且還包括其他方面的程序設計,如改革辯護制度,擴大辯護人的參加范圍,也會帶來律師向法官實施賄賂的問題。而且,司法實踐的情況表明,律師以贏利為目的進行的違規行為已經對司法腐敗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但是恐怕沒有人因此而提出廢除律師制度和辯護制度的建議。同樣,法官個人裁判權的擴大會使其違法裁判的機率增大,這也不能成為永遠將法官作為審判委員會的附庸的正當理由。在筆者看來,克服司法腐敗的有效途徑應當是進行有效的政治改革,使滋生腐敗現象的政治因素得以消除。同時在司法制度的設計中增強案件當事者的參與能力,擴大其參與范圍,使法官作為裁判者的權力受到有效的制約。
(8)北京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陳瑞華《正義的誤區--評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見《北大法律評論》第1卷·第2輯第408頁。
參加書目:
1、《北大法律評論》第1卷.第2輯北京大學法律系教授蘇力的論文《基層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的考察及思考》
2、《北大法律評論》第1卷.第2輯北京大法律系副教授陳瑞華的論文《正義的誤區——評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
3、《人民司法》2001年第2期朱建新的論文《淺論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的改革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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