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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總則編的二十四項創新與亮點

    [ 陳召利 ]——(2020-6-19) / 已閱37980次


      強制性規定區分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與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為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釋(二)所創設,已為司法界與理論界所接受,民法總則草案(一至四次審議稿)均使用“效力性強制規定”概念,最終為什么會拋棄“效力性強制規定”概念,轉而采用了一種相當拗口的表述,不得而知。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ㄒ唬┬袨槿司哂邢鄳拿袷滦袨槟芰;

     。ǘ┮馑急硎菊鎸;

     。ㄈ┎贿`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四審稿)》(2017年3月8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

      第一百四十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ㄒ唬┬袨槿司哂邢鄳拿袷滦袨槟芰;

     。ǘ┮馑急硎菊鎸;

     。ㄈ┎贿`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要點十一:對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僅有撤銷權,廢止“變更權”。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關聯法條】

      《民法通則》:

      第五十九條 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ㄒ唬┬袨槿藢π袨閮热萦兄卮笳`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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