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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駱玉生 ]——(2004-7-23) / 已閱10356次


    受益人應適當補償見義勇為者的損失

    一、案情簡介:
    2002年4月8日晚10時左右,李某接下班的女兒回家,同行的還有女兒同事曉雯?爝^鐵路時,遭遇曹某等四人尋釁滋事。李某便與女兒加快腳步避開。而曉雯由于走得慢落在后面。曹某等四人見狀,借著酒勁調戲曉雯。李某便回來制止。在與歹徒的搏斗中,被歹徒曹某刺傷腹部。李某住院治療一個多月,支付醫療費11443元,經法醫鑒定構成十級傷殘。事后,李某見義勇為的壯舉受到社會各界的贊揚,分別被所在局機關、區政府、市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稱號。
    2003年11月,肇事者曹某被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故意傷害追究刑事責任,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其母親郭某作為監護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醫療費等各項損失32598元。由于曹某服刑,其母親郭某系環衛工人,判決生效后僅賠償了500元。李某因當時耳鼓膜被打穿,需要進一步治療,因此希望自己救助過的曉雯家分擔部分醫療費用,但遭到曉雯家人拒絕。理由是曉雯也是受害者,憑什么賠償李某。
    2003年4月7日,李某到區法院起訴曉雯,要求曉雯給付一半傷殘補助金和5000元繼續治療費用。曉雯辯稱其也是受害者,不應當支付李某各種費用。一審法院認為,李某應先向侵害人主張上述權利,待曹某無能力支付時再向曉雯主張上述各種費用。10月18日,李某就已生效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裁定自2003年12月起,每月從郭某的工資中扣除400元給李某,直至賠償款全部給付完畢。2003年10月31日,一審法院忽視了李某已申請執行郭某支付賠償款這一事實,認為李某沒有向侵害人主張賠償,直接要求曉雯賠償有悖法律規定,判決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李某不服判決,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2004年2月24日,二審法院開庭審理后作出了改判,判令曉雯支付李某人身損害補償金人民幣1萬元(案例源自《法律與生活》2004.4上半月)。
    二、法理解析:
    首先,從侵權的角度來說,本案中曹某是侵權人,曉雯不是侵權人。這是明顯的。法院在追究曹某等人刑事責任的同時,也判決了曹某的監護人賠償李某各項損失3萬余元。曉雯的辯稱看起來不無道理。她與李某之間不存在侵權關系,因而無須賠償。但本案的實際情況是,侵害人曹某及其家人賠償能力較弱。按法院裁定的每月扣除郭某工資400元計算,需要7年時間才能賠償完畢。而且,李某還需要進一步治療耳鼓膜。見義勇為人李某所受損的權益一時無法實現。如果從純侵權角度來維護李某的權益,無法行得通。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這也有失公平。
    其次,曉雯是否應當承擔補償責任?答案是肯定的:應當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2條規定:“為維護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本案中,因侵害人正在服刑,其家人賠償李某經濟損失的能力較弱。一時不能彌補李某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曉雯既是受害人,同時又是受益人。如果沒有李某的救助,曉雯可能會遭受更加嚴重的傷害。因此,從公平的角度說,曉雯對李某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應當根據自己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一審法院忽視了李某已申請執行郭某賠償款這一事實,認為李某沒有先向侵害人主張權利,屬于認定事實錯誤。二審法院認為李某為了避免曉雯遭他人侵害,導致自身受到不法分子侵害,是屬于見義勇為的行為,體現了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依法應予保護。因而作出了曉雯給予李某適當補償的判決。
    第三,我們國家過去對見義勇為者一般注重精神上的表彰。常見的形式是授予一項榮譽稱號,召開一場報告會。而對于見義勇為者身體上、物質上、精神上所受到的損害關注得比較少。因而使得不少“英雄流血又留淚”。這無疑影響了中華民族美德的發揚和光大。輿論缺少人文情懷的宣傳,使得我們僅僅把見義勇為著看成英雄,認為英雄受表彰是應該的,而英雄要求受益人進行補償則是羞于啟齒、不可思議的,也是不應該的。從這方面來說,英雄在危難時刻挺身而出,好象變成了應該的,尤其是受益人會這么認為。如本案中的曉雯。實際上,見義勇為者也是一個普通的人。他(她)也需要彌補損失,需要精神慰籍。殊不知,在重大、危險緊急關頭,除了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必須履行職責外,一般公民是沒有法定義務來見義勇為的。他如果袖手旁觀、甚至避而遠之,頂多受到道德和良心的譴責,他是不會承擔任何法律義務的,更不用說人身、財產受到損失。從這一點來說,我們這個社會需要每個公民在關鍵的時候,都能挺身而出。正因為如此,我們才大張旗鼓地弘揚正氣。因此,每一個公民現在都應該更新對見義勇為者的觀念,把他(她)當成一個普通人來尊重、關懷。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在公民見義勇為方面缺少法律規定。如果有這方面完備的規定,就可以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淚”、請求受益人補償遭拒絕的尷尬局面。比如,我們的政府可以設立見義勇為基金,為當地的見義勇為者解決人身、財產上的損失補償問題。這樣,可以使見義勇為者、受益人都露出歡顏。讓我們能夠生活在充滿人文情懷和溫馨的世界中。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法院 駱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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