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光中 ]——(2000-12-19) / 已閱52875次
一、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刑事訴訟法的貫徹實施工作
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是在世紀之交召開的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大會。會議強調,要把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設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堅持和實行依法治國,積極推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進程,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修改刑事訴訟法是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史上的一件大事,是推進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進程邁出的新的重大步伐,是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在認真總結我國刑事執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懲治犯罪和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實際需要,使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更加健全和完善,更加有利于公安司法機關充分發揮同犯罪作斗爭的職能作用,依法準確、及時地嚴厲打擊犯罪,強有力地遏制犯罪活動,更好地維護社會治安的持續穩定;同時更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公安機關是國家重要的執法機關,人民警察是國家重要的執法力量,擔負著懲罰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執行國家刑事法律的任務;也擔負著國家治安管理和有關行政管理,執行國家行政法律的任務。而刑事訴訟法正是公安機關打擊刑事犯罪的基本法律依據,是我們做好公安工作的重要法律武器。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也加大了對公安機關的監督和制約,如取消了收審,律師提前介入,加強了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監督,等等,也更加有利于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利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同時,對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刑事執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對于進一步改善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糾正執法工作中長期存在的突出問題,促進公安機關的廉政建設,克服執法中的腐敗現象,改善執法形象,密切警民關系,也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在全國公安系統能否貫徹實施好,將首先取決于各級公安機關的領導和廣大民警對兩法的學習理解和掌握程度。因此,抓好學習、培訓,是抓好貫徹實施工作的首要任務。為此,在新的刑事訴訟法公布以后,縣以上各級公安機關就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了學習培訓。學習培訓后,進行考試、考核,檢查學習、培訓的效果。各警察院校、各種業務培訓班,都把兩法的學習作為重要內容,加以重點安排。在對刑事訴訟法的學習培訓中,廣大民警既要準確理解和掌握刑事訴訟法強化公安機關打擊刑事犯罪的措施和手段,又要準確理解和掌握刑事訴訟法有關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監督和制約,防止思想認識上的片面性。要注意糾正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護等錯誤認識和錯誤做法,堅決糾正以拘代偵、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既要防止縮手縮腳、執法不嚴,放松對刑事犯罪的打擊力度,又要克服有法不依、有錯不糾的錯誤傾向。通過學習培訓,各級領導和全體人民警察都要提高認識,統一思想,轉變觀念,嚴格執法。堅持民主與法制的統一,權力與制約的統一,懲處與保護的統一,執法與服務的統一。
二、認真解決貫徹實施刑事訴訟法中的有關重要問題
一是關于取消收容審查的問題。這次修改刑訴法,取消了收容審查,把收審對象納入了刑事強制措施,這是完善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一個重大改革。做好取消收審的工作,首先必然轉變觀念,提高認識,特別是各級領導的思想觀念要轉變過來。收容審查從六十年代開始,使用了幾十年,特別是七五年整頓鐵路治安和八三年嚴打以來,在刑事犯罪日趨復雜、治安形勢日益嚴重、刑事強制措施不完善的情況下,收容審查作為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打擊刑事犯罪的一項重要手段,對于查清流竄作案和身份不明的犯罪分子,發揮了積極而重要的作用。但是,收容審查是一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法律規定不完善,羈押期限較長,又缺乏強有力的監督制約機制,實際執行中超時限、超范圍的問題嚴重,對有的嫌疑對象收而不審,超期關押情況嚴重,有的甚至關押幾年也不處理,嚴重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因此,是社會反映強烈,也是國際人權斗爭十分關注的一個焦點。近幾年來,公安部三令五申,采取許多措施,要求嚴格控制收容審查,雖然確有成效,但很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這次修改刑事訴訟法過程中,在充分調查研究,廣泛征求各地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適應新形勢下刑事犯罪變化的新情況,從既要能夠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追究犯罪,又要發揚民主,健全法制,維護法制統一的原則,公安部曾設計過幾個方案,最后采取取消收容審查,把收容審查對象納入拘留和逮捕兩項強制措施、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方案。取消收審,會不會對社會治安產生不利影響?這是一些同志擔心的問題,也是在刑訴法修改過程中慎重考慮的一個問題。收審手段取消后,可能會給基層公安機關偵查辦案工作帶來暫時的不適應,但不會給社會治安帶來不利影響。在修改刑事訴訟法過程中,人大常委會已充分注意到了取消收審后可能帶來的問題,因此,對刑事強制措施做了許多重大的修改,調整了逮捕條件、拘留條件,把收審對象全部納入了刑事拘留的范圍,有的情形納入了逮捕條件之中,而且對原收審對象的拘留時限可達一個月,還可以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大家知道,拘留是一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時間不能太長。這是因為拘留對象是犯罪嫌疑人,不一定都是真正的犯罪分子,關押時間太長,對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特別是保護無罪者不受刑事追究不利。更何況,新的規定把公安機關的偵查羈押期限從原規定的5個月延長到8個月?偟膩碚f,新的刑事訴訟法取消了收審措施,但強化了拘留、逮捕和其他刑事強制措施,延長了偵查羈押期限,與原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比,刑事強制措施是強化了,而不是削弱了。因此,我們一定要全面準確掌握刑事訴訟法的各項規定,特別是要充分運用好各項刑事強制措施,嚴格依法辦案。只要我們認識解決好了,工作加強了,社會治安就不會因為取消收審而出現反復。
作好取消收審的準備工作,從現在起就要從嚴控制使用收審手段,凡是可以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不要使用收審,并立即著手清理收審人員。
二是保障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問題。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公安機關要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職責,這對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違法亂紀、杜絕冤假錯案都有重要作用。這次修改刑訴法,把律師介入提前到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后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對此,有不少同志有疑慮,擔心會妨礙偵查工作。首先應當明確,律師在訴訟的不同階段的法律地位和所擔負的任務是不一樣的。在偵查階段,律師的任務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偵查期間律師的介入對于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防止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的發生是有重要作用的。因此,公安機關要為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提供方便,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職責。對已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要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制定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規定,既要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職責,又要防止因我們的管理不善而影響偵查辦案。同時也要不斷提高偵查人員的辦案水平,強化證據意識,嚴格依法辦事,以適應新的刑事訴訟法的需要。
三是關于拘傳、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運用問題。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對傳喚、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條件、時限和執行方法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公安部要求,各級公安機關要堅決杜絕以連續傳喚、拘傳、監視居住等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不要搞跨縣市、跨地區、跨省傳喚。到外地執行逮捕、拘留,一定要按照新刑訴法和公安部的規定,持拘捕法律文書和有關證明文件,與當地公安機關聯系,取得支持配合。不得到外地擅自抓人。對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將其羈押在關押場所或者公安機關。由于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情況比較復雜,有些特殊情況如何辦更好,都有待于進一步調查研究,制定嚴格的實施辦法。對取保候審收取保證金(包括財產抵押)問題,也要根據案件的性質,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綜合研究,先作一些規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原則上必須保證能夠對犯罪嫌疑人起到約束作用,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三、全面加強執法工作,提高公安機關的整體執法水平
新的刑事訴訟法的公布和實施,對我們公安執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貫徹實施好新刑事訴訟法,必須全面加強和改善公安執法工作,提高公安隊伍整體執法水平。當前,公安執法狀況總的說是好的,特別是最近幾年,隊伍的整體執法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執法活動有了很大的改善,內部監督機制和制度也在加強。但是,刑事執法方面存在的問題也不少,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越權辦案、以權壓法、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粗暴執法,甚至刑訊逼供、貪贓枉法、循私枉法、執法犯法等問題,在一些地方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還相當嚴重。制定法律的目的是為了執行,法律只有得到有效的實施才能發揮應的有作用。目前,執法工作仍然是公安工作和法制建設中的一個薄弱環節。因此,必須把保障法律的有效實施放在重要位置,以貫徹實施刑事訴訟法為契機,進一步改善和加強公安執法工作,提高全體人民警察的整體執法能力和執法水平,樹立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良好的執法形象和執法權威,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首先在組織學習培訓時,要以黨的五中全會和八屆人大四次全會的精神為指針,對全體人民警察進行一次深入的講政治、講民主、講法制的教育。公安機關是專政機關、執法機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因此各級公安機關和廣大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樹立民主意識,增強法制觀念、群眾觀念。專政機關、執法機關講政治,就必須嚴格執法。能否嚴格執法,是各級公安機關領導和人民警察的政治立場、政治觀點和政治紀律的具體體現。不學法,不懂法,不嚴格執法,就不是一個合格的人民警察,就不是一個稱職的領導者。在對廣大民警進行民主與法制教育中,要引導民警從思想認識上正確處理好社會主義法制與社會主義民主的關系;法律與政策的關系;懲罰犯罪同保護人民、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關系;處罰與教育的關系;嚴格執法與文明執法、熱情服務的關系。有些同志,講打擊犯罪就忽視保護公民合法權益;講處罰就不講教育;講嚴格執法就不講文明執法、熱情服務,這些都是思想認識上的片面性。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就是社會主義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礎,法制是民主的集中體現和保障。我國的法律是黨和國家政策的具體體現,是政策的規范化、條文化和定型化,當政策上升為法制時,就必須嚴格依法辦事。
其次,要采取有力措施,認真解決當前執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加強和改善公安執法工作。一是執法不嚴問題,主要是對犯罪分子特別是嚴重刑事犯罪分子不能充分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懲處,對黃、賭、毒等社會丑惡現象,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等不能依法嚴格管理、嚴肅處罰的問題。二是越權插手經濟糾紛,非法拘禁問題。公安部三令五申不準插手經濟糾紛,但仍有一些地方由于經濟利益驅動,搞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插手經濟糾紛,非法拘禁,抓人逼債,甚至致死人命。今后,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嫌疑的,不能抓人、關人,嚴禁先抓人后找證據。在法定時限內查不清犯罪證據的,應當放人,不能怕放錯人而違法,要糾正怕漏不怕錯的思想觀念。三是刑訊逼供、濫用警械和武器問題,必須堅決禁止。公安部正在搞規定,哪里刑訊逼供、濫用警械和武器打死了人,就要追究那里領導的責任。四是執法犯法、徇私舞弊。主要是參與公共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甚至與地方流氓惡勢力勾結違法犯罪,參與走私護私的問題在東南沿海地區還比較突出。這方面的問題也要下決心解決。五是玩忽職守,失職瀆職嚴重。主要是玩忽職守致使犯罪嫌疑人脫逃等問題。執法中的這些問題,特別是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瀆職失職,插手經濟糾紛等問題,不僅嚴重影響公安機關的刑事和行政執法工作,而且損害公安機關的執法權威和國家法律的權威,我們必須下決心認真解決。
第三,切實加強內部執法指導和執法監督,增強監督實效。要加強和改善公安機關的執法工作,必須加強執法指導和監督?偨Y我們在執法工作中正反兩個方面的的經驗,加強執法監督工作,必須強化國家監督,擴大社會監督,重視輿論監督,健全內部監督。通過建立、健全監督法規制度,強化監督手段,完善監督網絡,充分發揮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和內部監督的作用,才能保障國家法律的嚴格執行,也才能保證國家執法人員嚴格執法。這次修改刑事訴訟法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強化了執法監督制約。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腐敗,現在許多腐敗現象和地方保護主義問題正是由于缺乏監督或監督不力造成的。當前公安執法中存在的各種問題,說明我們內部監督機制和制度不健全,監督的力度很不夠,下級不聽上級的現象時有發生,甚至公安部說了,也頂著不辦。加強執法監督,維護法制的統一和尊嚴,是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八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上,人大代表關于加強執法監督的呼聲很高。隨著新刑事訴訟法的貫徹實施,各方面對公安機關的執法監督將更加嚴格。我們各級公安機關必須依法自覺地接受政府、人大、檢察院等國家機關的監督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在自覺接受外部監督的同時,還必須加強公安機關內部的監督,改革和完善刑事和行政執法機制,建立健全執法指導監督制度,保證政令、警令暢通,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得到嚴格、準確的執行,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上級公安機關必須嚴格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規定,切實履行執法監督的職責,對下級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理和決定有錯誤的,應責令予以糾正,對拒不糾正的,依法予以撤銷或者變更,對拒不執行上級決定和命令的,要嚴肅查處。在加強執法監督中,要貫徹從嚴治警、依法治警的方針,加強隊伍建設,提高隊伍的政治、法律、業務素質,特別是要提高各級領導的法制觀念、法律意識和依法辦事的能力。對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執法中的腐敗行為,決不能姑息遷就,一定要嚴肅查處。
新的刑事訴訟法的制定和實施,對公安執法是一個重大考驗,這既是挑戰和壓力,又是推動公安執法工作向前邁進的機遇和動力。我們各級公安機關要抓住機遇,迎接挑戰,努力提高公安隊伍整體執法水平,改善公安隊伍整體執法形象,樹立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執法權威,把公安執法工作推上一個新的臺階。
從保障人權的高度規定了被害人的訴訟權利
。ㄖ袊嗣翊髮W教授 程榮斌)
根據1996年3月17
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從保證準確及時地懲罰犯罪和切實有效地保障公民人身、財產權利、民主和其他權利相結合考慮,從保障人權和健全法制的高度,以被害人的訴訟地位、訴訟權利,以及合法權益的保護都有新的規定。主要規定有:
1.將被害人規定為訴訟“當事人”。新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2
)項規定:“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這樣規定更加科學地反映了客觀實際。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是對立統一的關系,他們都與案件事實和訴訟結果具有密切的關系。在刑事訴訟中沒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沒有被害人。但是,長期以來在刑事訴訟立法上、司法上和訴訟理論研究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地位和訴訟權利,提到訴訟人權的高度,給予應有的重視和充分的保障,這是完全必要的、正確的。但是,對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被害人的訴訟地位和訴訟權利,卻沒有提到訴訟人權的高度,給予應有的重視和充分的保障,而往往被忽略、被遺忘,這是一種偏見和缺陷。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視為中心人物,比較重視其訴訟地位和訴訟權利,這對保護其合法權益,調動其參與訴訟活動積極性是不可缺少的。但是對被害人往往只當證人看待,很少傳喚其到庭行使訴訟權利,其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在公訴案件中認為已有檢察機關行使控訴權,追訴犯罪,被害人再以當事人參與訴訟追訴犯罪是多余的。其實,公訴人和被害人在追訴犯罪上雖然都是行使控訴權,基本上是一致的。但由于他們所處的角度不同,公訴人有時并不能完全代表被害人的意見,而由被害人作為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陳述案情的起因、發生、發展過程和結果,積極配合公訴人可以彌補公訴活動的不足,既有利于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又有利于公正地處理案件,使準確地懲罰犯罪與有效地保障被害人權益更好結合起來。
2.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刑事訴訟,為被害人提供法律幫助,更好地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40條的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委托作訴訟代理人的范圍是:律師、被害人的監護人、親友,以及人民團體或被害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刑訴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幫助其辯護,維護其合法權益,這是完全必要的,正確的。而被害人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與案件處理結果有著直接利害關系,如果沒有訴訟代理人提供法律幫助,顯然是處于一種不利的訴訟地位。因此,新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可以通過訴訟代理人的幫助,充分進行陳述,提出正當的訴訟請求,充分行使訴訟權利,更好地維護其合法權益。由于被害人直接遭受到犯罪行為的侵害,往往在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方面受到嚴重侵犯,甚至缺少訴訟知識,所以,需要有訴訟代理人提供法律幫助,才能更好地維護其合法權益。
3.被害人對于自訴案件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新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害人死亡或者是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第170條第(3)項又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第145條規定,
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新刑事訴訟法賦予被害人比較廣泛的起訴權,使被害人有了訴訟保障的安全感。當被害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受到犯罪行為侵害,而又報案無門、控告無門的時候,就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起訴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解決了被害人起訴無門告狀難的問題,能夠切實有效地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4.被害人有權進行報案、控告。新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款和第3款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第85條第3
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如果不愿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這些規定,對保證被害人大膽地進行報案、控告,積極地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重要意義。
5.被害人有權申請法定人員回避,這對防止法定人員徇私舞弊、排除被害人的思想疑慮,保證法定人員依法辦事,公正處理案件有重要意義。新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第29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違反上述規定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被害人作為訴訟當事人,依法享有申請法定人員回避的權利。這對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法定人員依法公正地履行其職責是完全必要的。
6.被害人有權參加法庭審理和收到判決書。根據新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有權參加法庭審理,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辨認法庭出示的物證,經審判長許可,向被告人發問,并且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和互相辯論。審判人員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法院宣告的判決書應當送達被害人。法庭審理是處理案件的中心環節。被害人始終參加法庭審理,便于在法庭上行使其訴訟權利,這對維護其合法權益,公正處理案件都是必要的。
7.被害人有權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侵犯被害人訴訟權利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新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委托的人的意見。第145條規定,
被害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以內,有權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第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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