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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堅持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結合立足國情與借鑒外國相結

    [ 陳光中 ]——(2000-12-19) / 已閱28350次

    下面,我們擬以無罪推定原則和庭審方式為例加以分析。

    無罪推定是西方國家在否定中世紀糾問式訴訟制度的基礎上形成并發展起來的一項刑事訴訟法原則。它與刑法上的“罪刑法定”的原則相配合,成為西方國家刑事法律的基礎。無罪推定在法律中的確立始于法國1789年頒布的《人權宣言》!度藱嘈浴返冢箺l規定,“任何人在被宣判為犯罪者之前,均應假定為無罪!贝撕,這一原則又在許多國家憲法或法律中得到確立。如意大利1947年憲法第27條規定,“被告在最終定罪之前,不得被認為有罪!薄岸稹苯Y束以后,聯合國通過的許多人權公約或法律文件均確定了這一原則。如《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依法公開審判證實有罪之前,應視為無罪……”有的法律文件還將無罪推定規定為被指控犯罪的人的一項訴訟權利。如上述《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準則》第7條規定,被指控犯罪的少年“在訴訟的各個階段,應保證基本程序方面的保障措施,諸如假定無罪……”


    由于歷史的原因,長期以來,我國法律界不少人對無罪推定原則存有一些偏見和誤解,致使這一原則未能在我國學術界和法律中得到肯定。但近年來我國參加或締結了聯合國通過的一些國際公約,如《少年司法最低標準規則》、《兒童權利公約》、《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等,對其中規定無罪推定的條款并沒有聲明保留。我國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以及司法機關發布的帶有司法解釋性質的法律文件也吸收了這一原則的部分內容。在從1993年開始的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許多學者和專家均提出,應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總則”中增設無罪推定原則。關于如何表述,一種觀點主張采納多數國際公約的規定,將這一原則表述為:“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判定有罪以前,都應當假定為無罪的人!绷硪环N觀點則主張表述為:“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判定有罪以前,都不應當視為罪犯!边有個別學者和專家以無罪推定違背實事求是原則以及不符合中國國情為由,反對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這一原則。


    我們認為,盡管各國憲法、法律及聯合國有關法律文件對無罪推定原則的表述各不相同,但這一原則的基本內涵和意義卻是舉世公認的。無罪推定不是對被告人作出的無罪判定或終結性結論,而是對他在刑事訴訟中所處地位的保護性假定;它要求控訴方以對被告人無罪這一推定作出反證的方式承擔證明其有罪的責任,并要求這種證明達到最高的證明程度;它要求被追訴者在訴訟過程中擁有一系列與指控方對抗所必須的程序保障。無罪推定原則為被追訴者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奠定了堅定的法律基礎,并成為任何人受到無根據或不公正的定罪的重要障礙。正因為無罪推定原則在維護司法公正方面具有普遍的重要意義,修正后的我國刑事訴訟法結合我國國情吸收了這一原則的基本精神和要求:(1)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第12條),即明確被追訴者在判決前不是有罪的人。這與意大利憲法的規定的意思是相同的。(2)要求控訴方承擔舉證責任:公訴人在法庭調查中有義務向法庭提出控訴證據,如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物證、宣讀書面證據材料等,以此來證實自己提出的指控主張。(3)規定被追訴者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檢察機關和法院在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其有罪時,要作出無罪的處理。


    修正后的我國刑訴法盡管吸收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精神,但并沒有對其全盤搬用。它既沒有把上述法國《人權宣言》或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中的無罪推定表述規定在條文之中,也沒有采納西方國家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引伸出的被告人享有沉默權的規則。因為前者在司法實踐中容易造成認識上的誤解和思想上的混亂,為什么被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起訴的被告人要推定為無罪?后者則不符合我國長期實行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刑事政策,會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一塊拒不交代問題的擋箭牌,不利于公安司法機關準確及時地查明案件事實真相。因而修正后的刑訴法第1條仍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

    立足本國國情與借鑒外國經驗還典型地表現在審判方式改革的問題上。

    由于法律傳統的差異,現代西方國家的刑事審判程序基本上可分為英美法系的對抗式(或當事人主義)和大陸法系的審問式(或職權主義)兩大模式。對抗式審判實際上是一種由控辯雙方主導進行,法官作為消極的裁判者對控辯雙方關于被告人刑事責任問題的爭議,作出公正裁決,并主要適用于由陪審團為裁判者的事實裁斷階段。審問式審判則是一種由法官主導進行、控辯雙方僅起輔助作用,由法官直接負責查明案件事實真相。自“二戰”結束以來,兩大法系的刑訴制度出現了相互融合的發展趨勢,上述兩種刑事審判模式之間的差異正日益縮小,特別是一些傳統大陸法系國家通過刑事司法改革,移植了對抗式審判程序的一些內容,從而創立了一種新的審判模式。其中以日本、意大利最為典型。日本在“二戰”后的1948年頒布了新的刑事訴訟法,吸收美國對抗式刑事訴訟模式,取消庭前審查,采取起訴書一本主義,即只向法院送起訴書而不移送任何證據材料;庭審時由法官主持,但主要由控辯雙方當事人進行交叉式訊問。四十年之后,意大利于1988年頒布新刑事訴訟法典,對其傳統的職權主義模式進行類似日本的改革。歐洲和亞洲大陸法系的其他國家,如葡萄牙、韓國等,也進行類似日本、意大利式的改革。


    大陸法系國家通過移植對抗式程序來展開刑事司法改革,對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具有有益的啟示。我國的刑事審判程序近似于審問式或職權主義的結構模式。在長期的司法實務中,這種審判方式已逐漸暴露出明顯的缺陷和不足。例如,法院在開庭前對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進行審查,并可以進行庭外調查活動,以致于使法官在開庭前即對案件事實和裁判結局形成先入為主的預斷。同時,司法實務中較為普遍地存在著“判、審分離”的現象,即合議庭“審而不判”,有關領導或審判委員會則“不審而判”,甚至是“先定后審”。又如,在庭審中以審判人員為主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出示物證;控辯雙方在法庭調查中的積極性往往受到壓抑,辯方的意見往往得不到重視,甚至形成審辯之間的直接對抗,使審判人員難能公正客觀地作出裁判。


    為了解決上述審判程序上的弊端,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對我國刑事審判方式作出較大的改革;(1)擴大了合議庭的權限,使合議庭擁有對一般案件作出裁決的權力,并在將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方面掌握了一定的主動權;(2)取消法院在開庭前的實體性審查,而采取基本上屬于程序性的審查,即審查起訴書是否有明確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及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照片,同時廢止了法院在庭審前進行庭外調查的做法;(3)使控辯雙方在庭審中的作用得到加強,法庭調查不再由審判長主導進行,而是在審判長的主持下,公訴人舉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反證,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相互辯論。


    這次改革很顯然吸收了英美對抗式審判程序的因素,順應了當今各國刑事審判程序的普遍發展趨勢。但是,這次改革并沒有使我國的庭審方式走向徹底的對抗式程序,而是注意到中國的國情,保持了中國的特色。例如,審判人員在庭審中并不是消極的仲裁者而仍主持審理,并可對證據進行主動調查。審判人員有權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在審理中對證據有疑問時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總之,立足中國國情,采西方兩種刑事審判模式之所長,這就是我國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走向。
    三、采取集思廣益的“三結合”方法

    此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之所以取得成功,一個重要原因是自始至終采取了立法部門、政法實際部門和專家學者三結合的工作方法,并召開多種形式的座談會,集思廣益,博采眾長,特別是專家學者在其中發揮了較大的作用。這里,我們不妨回顧一下刑事訴訟法修改的過程。


    早在1991年,中國法學會訴訟法研究會就把“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與完善”作為當年在寧夏銀川召開的年會的主要議題之一,與會學者在論文和發言中一致主張要抓緊修改刑訴法并對如何修改提出了許多有益的建議,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派代表與會聽取意見,會后還編輯出版了《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與完善》的論文集,從而揭開了刑訴法修改的序幕。之后在1992年、1993年的全國訴訟法年會上,繼續就此問題進行探討。1993年秋,中國法學會曾把一位教授及大學生建議修改刑訴法的主張在一期《要報》上登載并上報中央有關部門,全國人大主管立法工作的一位副委員長對此作了肯定性批示。


    根據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實際需要和專家學者以及一些全國人大代表的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從1993年開始,把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規劃。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開始對此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等政法實際部門分別提出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建議或修改方案。1993年10月,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委托中國政法大學陳光中教授組織該校有關教授、專家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進行研究并提出具體方案,供立法機關參考。為此,陳教授成立了一個刑事訴訟法修改研究小組,該小組在對國內進行調查、國外進行考察的基礎上草擬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于1994年7月提交給法工委。后又對該建議稿加以論證,于1995年正式出版,書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與論證》。此書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改產生了較大的影響。


    1995年6月,全國人大法工委就刑事訴訟法修改中的二十四個重大問題召開座談會,與會代表有公、檢、法、司等實際部門的專家和教授、學者。人大法工委經過長期準備,于1995年10月提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發給全國各地和有關部門廣泛征求意見。1995年11月,全國訴訟法學年會在福建省廈門市舉行。會議的重點議題是討論該修改草案。人大法工委領導和有關同志到會聽取與會代表意見。此后,人大法工委、人大法律委員會、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又于11月和96年1月先后兩次召開有立法部門、政法實際部門、教授學者參加的座談會,研究對修改草案作進一步的修改。1996年1月,中央政法各部門的領導同志就刑訴法修改中的重要問題逐個進行了討論研究,使一些意見分歧較大的問題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礎上進一步得到解決。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在此前后于1995年12月和1996年2月兩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最后決定提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1996年3月17日,全國人大經過審議和進一步修改后,經表決順利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于同日發布主席令,予以公布。至此,我國刑事訴訟法典的修改工作圓滿結束。


    由上可見,修正后的刑訴法是在黨的領導下,立法部門、政法實際部門和教授專家共同創作的精品。其中教授、專家之所以對刑訴法的成功修改作出了較大的貢獻,因為他們長期從事訴訟法學理論研究,熟悉訴訟法的歷史發展規律,又比較了解外國訴訟立法資料和聯合國關于刑事司法的國際公約,因而他們能對修改中的問題提出深層次的前瞻性的意見。而且刑訴法的修改關系到公安司法部門互相關系的重新調整,這些部門的意見難免帶有一定的偏見,而教授專家則比較超脫,看法比較客觀,更具有說服力。最后還須特別指出的是,作為聯系訴訟法理論界和實際部門紐帶的中國法學會訴訟法研究會,在刑訴法的修改工程中也功不可沒。

    ①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頁。
    ② 轉引自季衛東:“比較程序論”,載《比較法研究》,1993第1號第1頁。
    ③ 見陳光中、嚴端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與論證》,中國方正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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