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瑞英 ]——(2004-9-17) / 已閱29809次
外空損害賠償責任機制在環境問題上的新思考
——從責任主體與求償主體的角度分析
作者:楊瑞英
內容摘要 本文從外空環境問題的嚴重性出發,在此基礎上分析了當前外空環境問題的新特點:責任主體不明、求償主體缺失。即而從其特點出發,結合當前的外空損害賠償責任機制,對外空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機制進行了比較系統的梳理,針對責任主體不明、求償主體缺失的情形分別進行了路徑選擇與制度構想的分析研究。
關鍵詞 損害賠償 外空環境 責任主體 求償主體
目 錄
一、 日益突顯的外空環境問題
(一)外空環境問題概況
(二)外空環境問題特點:責任主體不明、求償主體缺失
二、 責任主體與求償主體的法規現狀
(一)1967年《關于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的外層空間活動原則的條約》(以下簡稱《外空條約》)的原則性規定
(二)1972年《外空物體所造成損害之國際責任公約》(以下簡稱《責任公約》)的細化規定
(三)其他相關條約對外空損害賠償責任主體和求償主體的規定
三、 現有規定在外空環境損害賠償中的障礙分析
(一)當前損害賠償責任機制在求償主體缺失時的無奈
(二)當前損害賠償責任機制在責任主體不明時的缺失
四、 解決障礙之路徑選擇
(一)求償主體缺失時的路徑選擇
(二)責任主體不明時的制度構建
五、 結語
正文
一、 日益突顯的外空環境問題
(一) 外空環境問題概況
1957年10月4日,蘇聯首次打開了外層空間的大門,從此人類開始走出地球,飛向太空。之后,隨著空間技術的飛速發展,人類對外層空間的各種探索和利用活動繽紛呈現:宇宙飛船的成功發射、載人航天的夢想成真、空間站的建造運營、月球上的漫步遨游……。隨著外空活動領域的拓寬、項目的增加,外空活動在給人類帶來巨大經濟、軍事利益的同時,也引發了不容忽視的外空環境污染問題。
外空環境污染是指由于航天活動而對空間或其某一部分帶來過多的物質、成分、電波、輻射等,從而對空間環境結構和空間活動產生不利影響和障礙。 目前的外空環境污染主要有:化學污染、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空間碎片 等,其中空間碎片日益成為空間活動的最大威脅。
(二) 外空環境問題特點:責任主體不明、求償主體缺失
首先,外空范圍廣闊,以人類目前的科技水平難以對人類活動的整個外空區域實施全面監控,即使依賴目前的登記公約,對有些空間物體尤其是空間碎片仍難以辨認其真正的主人,而由這些難以辨認主體的空間物體引起的損害日益增多,如何對這一問題進行法律規制,關鍵問題是如何確認責任主體。
其次,外層空間不屬于任何國家的主權范圍,它屬于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 ,而這種定位正是引發“公地悲劇”的誘因,對這一區域造成的環境影響,容易出現求償主體缺失的問題,這種情況明顯不利于救濟受害者、保護外空環境。另外,外空活動還有可能造成公海、南極等其他全球公域的環境污染或破壞,此時由誰代表全人類行使求償權也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因此,對外空環境損害的責任主體和求償主體進行清晰界定是解決外空環境問題的首要任務。
二、 責任主體與求償主體的法規現狀
目前,并沒有針對外空環境問題的專門國際條約,對外空活動造成環境污染和破壞的賠償責任也沒有專門的獨立的規定,而是將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包括在外空損害賠償責任之中,下文以外空損害賠償責任為基礎,研究現有外空損害賠償責任機制對責任主體及求償主體的規定在外空環境問題上的適應性。
(一) 1967年《關于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的外層空間活動原則的條約》(以下簡稱《外空條約》)的原則性規定
該公約第六條規定:“各締約國對其(不論是政府部門,還是非政府的團體組織)在外層空間(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所從事的活動,要承擔國際責任,并應負責保證本國活動的實施,符合本條約的規定!钡谄邨l規定“凡進行發射或促成把實體射入外層空間(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的締約國,及為發射實體提供領土或設備的締約國,對該實體及其組成部分在地球、天空、或外層空間(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使另一締約國或其自然人或法人受到損害,應負國際上的責任!边@兩條原則性地規定了各締約國因外空活動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對許多具體的問題并未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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