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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濤 ]——(2004-9-19) / 已閱7537次

    建立“受賄人資料庫”如何?

         楊濤


    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檢察院于2002年3月率先在國內建立了“行賄人資料庫”,一時為全社會所關注。今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建設部、交通部、水利部四部門聯手推出了名為《關于在工程建設領域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試點工作的通知》,浙江省義烏市下發了《義烏市政府采購和招投標招標人不良行為記錄認定和處理辦法》,對建立“行賄人資料庫”的做法進行了進一步推廣,行賄人“黑名單”再次成為了社會熱點話題。
    然而,筆者要問,既然建立了“行賄人資料庫”,那么是否有必要 建立“受賄人資料庫”呢?
    “行賄人資料庫”的建立其本意是通過限制行賄者的特殊資格而剝奪再犯能力,避免其利用這種資格繼續犯罪,以達到預防賄賂犯罪的目的。如通過限制行賄人準入建筑工程的資格,就可以避免行賄人利用這種資格承包工程,繼續進行行賄犯罪。而賄賂犯罪是一種“對合性”的犯罪,有行賄者一般而言也就受賄者,對行賄人限制一定的資格,當然也要對受賄人限制一定的資格,以防其繼續利用這種資格犯罪。受賄人能進行賄賂犯罪的資格就是權力,利用權力來收受賄賂,因而,也就應該對受賄人取得權力的資格進行限制。
    從現行的法律和黨紀、政紀的規定來看,受賄人有受賄的行為,受到了刑罰的制裁,就不能再擔任公職,也就是說他不可能再獲得權力,也就沒有了進行賄賂犯罪的資格。從這個意義上講,建立“受賄人資料庫”沒有必要。然而,現實中卻有大量的被檢察機關查處甚至被法院判刑的職務犯罪分子,不到幾年就官復原職或異地為官,繼續利用權力進行貪污、受賄犯罪而又被檢察機關查處。吉林省長春市工商局經濟違法稽查分局局長展文波曾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處,但又官復原職并很快榮升局長寶座。浙江省臨海張家渡鎮原鎮長、黨委書記詹東軍在1991年因貪污公款而被革職,并開除黨籍,但在1993年3月,竟再次被選為張家渡鎮鎮長后又因收受多人賄賂人民幣5萬余元被檢察機關查處。
    如此之事的發生,個中原因很復雜。檢察機關專門負責查處職務犯罪,黨委、政府負責人事提拔,可能存在信息溝通不暢的原因,當然也可能是黨委、政府的某些人徇私情,故意讓那些被查處過的犯罪官員“帶病上崗”。
    因而,筆者認為,檢察機關建立“受賄人資料庫”的設想就顯得很有必要。檢察機關通過建立“受賄人資料庫”,一方面,給黨委、政府提供信息咨詢,讓他們在干部提拔中避免錯用那些被查處過的官員;另一方面,也給民眾提供查詢,讓民眾監督黨委、政府的人事變動與干部提拔。如此一來,貪官就沒有再次掌握權力進行職務犯罪的機會。當然,筆者的所說的“受賄人資料庫”應當稱作“貪官資料庫”更為妥當,資料庫中不僅包括被查處的受賄人,也應當包括那些因貪污犯罪及其他職務犯罪的被查處的官員。

    通聯: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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