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速遞

  • 恢復性司法與我國的緩刑制度

    [ 彭箭 ]——(2004-11-7) / 已閱10170次

    恢復性司法與我國的緩刑制度

    作者:彭 箭 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

    一 、恢復性司法與我國的緩刑制度概況

    恢復性司法是一種通過恢復性程序實現恢復性結果的犯罪處理方法。所謂恢復性程序,是指通過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面對面的接觸,并經過專業人士充當的中立的第三者的調解,促進當事方的溝通與交流,并確定犯罪發生后的解決方案。所謂恢復性結果,是指通過道歉、賠償、社區服務、生活幫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質精神損失得到補償,使被害人因受犯罪影響的生活恢復常態,同時亦使犯罪人通過積極的負責任的行為重新融入社區,并贏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區成員的諒解。

    我國刑法中的緩刑,采用的是緩執行制度,是附有一定條件,暫緩執行刑罰或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即指人民法院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認為暫不執行原判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在一定考驗期內,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我國的緩刑制度雖然是緩執行制度,但卻是在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同時進行緩刑宣告的制度。緩執行制度在實踐中對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過自新,預防重新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然而,緩執行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種種具體問題,難以達到緩刑的真正目的,確有必要進行改革和完善。
     
    我國現行適用緩刑的條件有三:其一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會;其三是罪犯不屬累犯。即適用緩刑既要考慮犯罪的性質,更要關注不予關押的社會危害性。同樣,恢復性司法其固然要關注犯罪人的已然之罪,這就是“顧后”,但其更加關注犯罪人以及一項具體犯罪中有利害關系的所有各方聚集在一起,共同決定如何消除這項犯罪的后果及其對未來的影響,這就是“瞻前”。此外,緩刑是確實不危害社會的有條件不予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與恢復性司法所強調的非犯罪化的處理方式一樣強調刑罰的輕緩化與非監禁化,強調社區的矯治,為此可以說緩刑制度與恢復性司法有著異曲同工之處。

    據估計,截止20世紀90年代末,歐洲共出現了500多個恢復性司法計劃,北美的恢復性司法計劃有300多個,世界范圍內的恢復性司法也僅為1000多個!盎謴托运痉ā币踩找娉蔀槲鞣叫淌路▽W界的一大“顯學”。但該項制度設計仍然是一項遠未發展成熟的刑事司法理論和刑事司法體制,況且一項制度的移植與建構,需要有歷史文化的吻合、觀念的準備、經濟的基礎,其他制度特別是刑法、刑事法的各項制度的協調,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但鑒于緩刑制度與恢復性司法在理念及價值上的共同性,筆者認為我國在適用緩刑制度時引進恢復性司法的相關機制,可以充分的發揮緩刑制度的價值目標,又是對原有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且與我國現有的基本刑事制度相一致。

    二、緩刑制度引進恢復性司法的必要性

    在我國的審判實踐中,是否適用緩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由于“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沒有統一的考量標準,因而有的考慮被告人犯罪的情節和案發后的悔罪表現、受害人的態度等等,在認定悔罪表現方面也大都將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從輕情節(如自首、立功、從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臟退賠或賠償受害人損失、是否繳納罰金等作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將被告人不適宜監禁的因素(如疾。、家庭因素(如需贍養老人、撫養子女)等一些與被告人相關聯的不合法的客觀因素作為適用緩刑因素考慮。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觀意識,缺乏對被告人的平時表現的調查了解,特別是忽略了對適用緩刑罪犯的監管、幫教、改造等客觀條件的考慮。正因如此,有些被告人親屬為了能使被告人適用緩刑,免受監禁,表示愿意多交罰金、多賠償損失,以金錢的付出來體現被告人的悔罪態度,以至使之成為緩刑的交換條件;有些單位組織出于被告人親屬的種種關系,礙于情面,不切實際地亂出證明,一概證明被告人表現良好;有的幫教組織也停留在紙面上,形同虛設,少數幫教成員甚至不知道被幫教的對象;等等。這些現實存在的情況,并不能表明被告人悔罪的真實性,也不能如實反映適用緩刑的客觀條件,給法官提供了種種假象,導致了法官在考慮對被告人適用緩刑時出現偏差。因此說,判斷被告人歸案后是否誠心悔過,適用緩刑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實質上都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而現行的緩執行制度將這種待定狀態交由法官提前認定,確實難于準確把握,以至緩刑期間重新犯罪的時有發生,有的甚至是報復性犯罪。也容易導致法官濫用職權,搞暗箱操作,盲目地適用緩刑,造成重罪輕判,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應得的懲罰,有損法律的嚴肅性。

    由于被害人是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是刑事訴訟的啟動因素之一,也是刑事訴訟保護的中心人物。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刑事訴訟自始自終都應是圍繞著追究犯罪和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而進行的,因此,如何保障被害人的訴訟權利,是刑事訴訟法所要著重解決的主要問題之一。正如有的學者所講:"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關系是對立的,雙方的訴訟權利保障構成了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的基本內容,忽視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是片面的,不適當的。

    保障人權要求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都應給予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充分的訴訟參與權。在以往的刑事司法模式中,國家“偷走”了被害人和犯罪人的矛盾,被害人幾乎處于被遺忘的境地,而恢復性司法對被害人給予了更多的關注、撫慰和補償,減少了被害人由受害方變為加害方的情形。 恢復性司法是一種通過恢復性程序實現恢復性后果的非正式犯罪處理方法,其所強調的是賠償和預防,而不是給予懲罰。而所謂恢復性程序,是指通過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面對面的協商,并經過以專業人員或社區志愿者充當的中立的第三方的調解,促進當事人的溝通與交流,并確定犯罪發生之后的解決方案;所謂恢復性結果是指通過道歉、賠償、社區服務、生活幫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質精神得到補償,使被害人的受犯罪影響的生活恢復常態,當然在此理解的恢復性不能機械地界定為使事態恢復到犯罪發生之前的狀態,事實上犯罪所造成的狀態損害是全方面的其中就包括了人際關系方面,而恢復性司法的目標也不可能是一種理想的狀態,而是要通過被害人、犯罪人與社區成員之間的交流與對話,使得社區人際關系經過整合達到更為和諧、人與人之間關系的紐帶得以更加牢固的境界。同時也使犯罪人通過積極得負責任的行為重新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區成員的諒解,并使犯罪人重新回歸社會。

    為此,在適用緩刑的司法程序中,引進恢復性司法的機制成為必要。充分尊重被害人、被告人的訴訟主體的地位,通過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面對面的接觸,并由法官充當的中立的第三者,促進當事方的溝通與交流,由當事人商討并確定犯罪發生后的解決方案,包括對被害人的道歉和賠償以及對被告人適用緩刑和緩刑期間的矯正和重新融入社會的方案,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商討方案,以確定是否適用緩刑,而不是單純的以上述三個不確定的條件來確定緩刑的適用,最后達到法律秩序與社會秩序的共同恢復。

    三、緩刑制度中引進恢復性司法機制,對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無疑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首先,程序中提升了被害人、被告人的主體地位,增強主體程序的參與性與民主性。"被害人權利保障的核心應是加強并保證他的程序參與權。"有句法律格言:"正義不僅應當實現,而且要讓人們以看得見方式實現"。被害人作為當事人,只有參與到訴訟中來,才能看得見實現正義的方式,以實現自己的愿望和要求,程序參與對被害人權利保障具有十分重要意義。為保障訴訟參與的充分性,法官就應承擔如下義務:一必須給予被害人、被告人相互溝通、表達的機會,而且法官應充分聽取當事人的主張,二是法院最后的決定應當建立在當事人的主張基礎上。當事人的充分參與,體現了程序的真正的民主性。

    其次,標志著我們的司法制度不僅注重于法律秩序的恢復,更注重于社會秩序的恢復。大部分犯罪直接侵犯的是個人利益關系,不過這種個人利益關系受國家的特別保護時,它同時體現為國家利益關系,所以傳統傳統理論認為,犯罪是對國家利益的侵害,是“孤立的個人反對統治關系的斗爭”,在這樣的觀念指導下,被害人幾乎被排除在刑事訴訟程序之外。國家公訴機關代表的是國家的利益而行使對犯罪人的追訴權,對其進行定罪處罰,而往往是使犯罪人承擔了一種抽象的法律責任,恢復了法律上的秩序,卻忽略了個人利益的保護,包括被害人的利益及犯罪人的利益,忽略了社會利益的恢復。但恢復性司法認為,犯罪是社區中的個人侵害社區中的個人的行為,因此,對犯罪的處理應該充分發揮被害人、犯罪人和社區的作用。引進恢復性司法機制是一種通過恢復性程序實現恢復性結果的犯罪處理方法,是指通過道歉、賠償、社區服務、生活幫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質精神損失得到補償,使被害人因受犯罪影響的生活恢復常態,同時亦使犯罪人通過積極的負責任的行為重新融入社區,并贏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區成員的諒解。從而達到法律秩序與社會秩序的全面恢復。

    第三,可以以緩刑制度為契機,不斷擴大緩刑的適用范圍,最終為恢復性司法制度的建構做好準備,順應刑事司法制度的發展潮流。
    從目前的犯罪形勢和刑事司法系統的運轉狀況來看,我國面臨著與西方國家基本相同的局面。一方面,犯罪總量持續上升,重大犯罪尤其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流氓惡勢力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突出,嚴重威脅了社會秩序,也使社會公眾的安全感降低;另一方面,司法資源的投入量與需求量的矛盾沒有得到解決,司法機構和人員超負荷運轉,刑事積案上漲,監獄的擁擠程度加劇,重新犯罪率上升,一些罪犯出獄或假釋后犯下更嚴重的罪行。如果在打擊嚴重犯罪的同時,不對某些輕微犯罪實行寬松的刑事政策,刑事司法資源的供需矛盾還會進一步加深,因此,在刑事政策的選擇上,必須明確兩極化走向思想,確立“輕輕”與“重重”雙軌并行的刑事政策。兩極化走向符合事物發展的內在規律,在抗制犯罪問題上,越是加重打擊嚴重犯罪,越應放寬對輕微犯罪的監控和處理!皬闹卮驌簟钡膯蜗蜻\行,只會導致刑法的過分張揚;而一味地輕緩又會造成刑罰的乏力。只有“輕輕重重”,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才能在維持對重大犯罪持久的高壓態勢的同時,使輕刑犯得到更好的矯治。而引進恢復性司法的機制的緩刑制度,注重了法律秩序社會秩序的恢復,體現了程序的民主性,恢復了被破壞的社會關系,同時注重社區參與共同對犯罪人的矯治,減輕了國家刑罰的壓力,同時又與我國的罪行相適應等刑事法律基本原則不違背,是理想的應對犯罪的機制,為此,在允許的范圍內,如對于初犯、偶犯、過失犯特別是未成年人犯,引進恢復性司法機制推行緩刑制度成為必要和可能,擴大緩刑的適用范圍,以此為契機,為構建恢復性司法制度創造基礎。

    當然,緩刑制度引進恢復性司法機制的具體制度及適用的范圍、條件等也應有具體的構建。





    ==========================================

    免責聲明:
    聲明:本論文由《法律圖書館》網站收藏,
    僅供學術研究參考使用,
    版權為原作者所有,未經作者同意,不得轉載。

    ==========================================

    論文分類

    A 法學理論

    C 國家法、憲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經濟法

    N 訴訟法

    S 司法制度

    T 國際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

    99re66在线观看精品免费|亚洲精品国产自在现线最新|亚洲线精品一区二区三|色偷偷偷久久伊人大杳蕉|亚洲欧洲另类春色校园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