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正洪 ]——(2004-11-29) / 已閱23042次
在對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審理中,電氣設施產權關系只能是用來考量、界定高壓電作業范圍的一種方法,因為在一般情況下高壓電設施產權人就是作業人。但是,這種以產權范圍界定作業范圍的方法只是常態下的方法,在常態之外仍然還大量存在不能適用該方法的例外情形。高壓電設施產權人與作業人不相一致的情形,包括委托安裝、管理和維護的情形,使用他人不符合安全規范要求的輸電線路輸送高壓電的情形等等。其中,委托安裝、管理和維護的情形是一種合同關系,對此有關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從其約定。而對于產權人與作業人不相一致的其他情形,如果仍適用產權人擔責的原則,無疑會縮小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范圍,此不利于對損害后果的社會分擔,同時不利于促進供電業務部門對觸電安全事故的防范。
從有關電力供應及營業的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看,國務院《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供用電合同應當具備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的劃分條款” ;電力部《供電營業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電氣上的具體分界點,由供用電雙方協商確定”。以上條文及其規定說明,在供用電合同關系中,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的劃分、電氣上的具體分界點等問題,與供用電雙方的約定有直接關系,而與供用電設施的財產所有權無直接關系。即使,在雙方對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的劃分、電氣上的具體分界點等問題約定不明的情況下,也不應當以財產所有權關系解決相關問題,而應以供用電設施的使用關系解決相關問題。由此可見,在有關電力供應及營業的行政法規、規章中,所謂的“產權關系”,是指與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或損害賠償責任有關的某種權利與義務關系,并非是指供用電設施的財產關系,其與財產所有權關系沒有必然的聯系。
既然輸電設施的財產所有權,與其使用權、管理權及由此產生的安全維護義務和侵權責任是可以分離的,那么就沒有必要固守這種以產權分界作為劃分和確定賠償義務主體的標準,應當放棄這種單一性的標準,從而建立一種以產權劃分和侵權構成并重的確定和劃分賠償義務主體的綜合標準。之所以稱之為綜合標準,主要是因為這一標準體現了以下兩方面的內容:第一、將產權人推定為作業人,從而確定由其承擔責任;第二、對雖不是產權人但卻是作業人的,或者符合侵權構成的其他主體,由其承擔責任。這種以產權劃分和侵權構成并重的確定和劃分賠償義務主體的標準及方法,并不看重供電設施的產權及其分界點問題,取而代之的是在供用電設施上賠償義務主體承擔觸電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區間問題,簡稱責任區間問題。責任區間在位置關系上的特征是:1、責任區間的起止點的位置可以發生一定程度的變化和位移;2、相鄰責任區間之間可以發生一定范圍的交叉和重疊。責任區間與產權區間之間有一定的區別,兩者在位置關系上,既可能相互重合,也可有一定程度的錯位。相鄰責任區間的分界,有可能體現為相互重疊的分界段,而不僅僅是非此即彼、涇渭分明的分界點。
在司法實踐中,有相當部分的觸電人身損害損賠償案件,其處理結果與產權分界點問題密切相關。同時,輸電設施分界區域也是觸人身損害事故的高發段。有很多觸電人身損害事故就是發生在輸電設施產權分界點附近的,并且往往是發生在產權分界點附近的受電一方的輸電設施上,而受電一方一般來說都是賠償能力相對有限的。在此種情形下,如果仍然堅持以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點的原則確定賠償義務主體,則受害人很有可能得不到充分的救濟和補償。相反,以供用電設施責任區間來確定賠償義務主體,則適當擴大了賠償義務主體的范圍,克服了以產權分界點確定賠償義務主體這一方法的上述弊端。
五、小結
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是伴隨著近現代工業化社會新能源的廣泛的使用而產生的一種新類型案件,它與傳統侵權案件相比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對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處理,雖然在立法上我們已經確立了由作業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基本原則,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人們往往是不自覺地沿用與處理傳統物件侵權案件相應適的以產權關系為核心的侵權行為法理論觀點,這反映了司法滯后于社會發展,侵權行為法理論滯后于司法實踐發展的窘迫現實狀況。以產權關系為核心解決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義務主體的確定問題,在理論和實務上有兩大缺陷:第一、不符合傳統侵權行為法理論的基本理念。如果說對傳統物件侵權案件堅持產權歸責原則,體現了侵權行為法理論“責任自負”、“過錯擔責”的基本原則的話;那么對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仍然固守產權歸責原則,則是對侵權行為法理論“責任自負”、“過錯擔責”基本原則的背離,是對侵權損害賠償理論基本原則的否定,其結果可能導致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基本價值取向的喪失。第二、不符合現代侵權行為法理論的發展方向。對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堅持產權歸責原則,勢必導致在供電者與用電者之間,僅將賠償義務主體限定在用電者尤其是少數用電者身上,從而無法將損害后果通過由供電者承擔的方式轉化為由更多的用電者分擔,這不符合現代侵權行為法理論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由社會分擔責任的理念。因而,我們對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處理,應當直奔主題而去,將重心放到侵權構成的核心問題上,而不應當舍本逐末地糾纏于產權及其分界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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