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速遞

  • 李某的行為如何定性

    [ 郭海宏 ]——(2004-12-2) / 已閱9106次

    李某的行為如何定性

    一、簡要案情
    某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李某同其兄魏某乘坐“長治——黎城”大客車返家。李與本縣物資局郭某同坐雙人車座?蛙囆兄谅撼嵌螘r發生故障,司機把車停下后進行修理。車上的大部分乘客下車等候。郭某下車方便時李某已不在車上,于是郭便讓身后的一女乘客代為照看一下東西(食品塑料袋內裝衣服及生活用品),郭某未告知內有巨款。
    客車修好后,司機也沒有清點一下乘客人數就繼續往回開。途中李某見同座人沒有在車上,座位上放置的水杯滾落在地上也無人照管,便幫忙收拾了幾次。到達目的地后,李某就將散落的水杯收拾起來,提上塑料袋與其兄魏某一起下了客車。負責照看東西的女乘客以為李某與物主是一塊的,也未加阻攔和詢問。下車后,魏當即問李這是誰的東西,李說是同座一乘客的,不知何時已下車,可能不要了。李回到家后,打開塑料袋發現內裝人民幣14400元,9月12日夜,李將包內的身份證、名片、合同紙等燒毀。
    當郭某方便后見客車已經走了,于是就報了案。破案后,巨款已如數退回原主。
    二、意見分歧
    關于李某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存在有三種不同意見:
    1、李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本案中李某在客車中途停車時,明知同座乘客下車未上,也知道塑料袋系同座乘客所有,卻乘其不在場時,將塑料袋偷走,完全符合盜竊罪秘密竊取的特征。故李某的行為應定為盜竊罪。
    2、李某的行為構成侵占罪
    《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應定為侵占行為!狈治霰景,李認為此物無人照看,認定是他人的遺忘物,遂下車后就拿走了該物品,李某在主觀上出于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表現為非法占有,故李某的行為構成侵占罪。
    3、李某的行為構不成犯罪,僅屬于民法范疇的不當得利。
    結合《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敝幎▉砜,李某的行為更符合不當得利。
    三、分析本案,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理由是:1、本案中李某并非積極主動地實施違法行為,只是在下車的時候,將郭某的遺留物從不負責的臨時保管者眼前取走的,并未采取秘密盜取之手段,且李某也不知內有巨款。案發后李又將巨款如數退出,其行為不符合盜竊罪的主要特征。2、郭某在下車方便時,托后座的女乘客幫助照看一下物品,但對于李某來說,并不知二人有此委托關系。途中物品散落在地無人照看,李還幫忙收拾幾次,在其下車時,認為物主已經不要該物品,遂拿走該物。李當時并不知其中有巨款。且案發后,李能主動退還物品,不存在拒不交出的性質,故也不能定為侵占罪。3、雖然郭某在下車時交由他人代管,但代管人對保管的財物被第三人取走時不加以說明不加以阻攔,致使李某取走了郭某的遺留物。李在回到家后,發現巨款,卻沒有積極尋找失主,而是將其中的身份證、名片、合同紙等燒毀,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本案中,李在代管人員疏忽的情況下所取得的利益屬不當得利,應當返還。不當得利的成立應具備下列要件:1、須一方受益;2、須他方受到損失;3、獲得利益與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4、須無合法根據,故其利益不受法律保護,獲益人應將其所獲得的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
    本案中,李某雖說他有燒毀證件的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構不成犯罪,因此李某的行為應屬于民法范疇的不當得利。

    047600山西省黎城縣人民檢察院 郭海宏 馮 強
    聯系電話:0355-6564005


    ==========================================

    免責聲明:
    聲明:本論文由《法律圖書館》網站收藏,
    僅供學術研究參考使用,
    版權為原作者所有,未經作者同意,不得轉載。

    ==========================================

    論文分類

    A 法學理論

    C 國家法、憲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經濟法

    N 訴訟法

    S 司法制度

    T 國際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

    99re66在线观看精品免费|亚洲精品国产自在现线最新|亚洲线精品一区二区三|色偷偷偷久久伊人大杳蕉|亚洲欧洲另类春色校园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