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詩權 ]——(2000-11-5) / 已閱21388次
上述五種是保證人所享有的本屬于債務人的基本的、常態型的抗辨權。在保證實務中,保證人行使這些權利,有三個總體性特點和要求:其一,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只要保證合同合法有效,保證人均可以享有和行使債務人的這些抗辨權。其二,這五種抗辨權雖然來源于債務人,但并不是債務人所專有,即使主債務人已經放棄了這些抗辨權,保證人仍可以行使。其三,保證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以主債務人或主債務人的代理人的身份行使這些抗辨權,他是以自己的身份獨立進行抗辨,目的在于延緩或免除其保證責任。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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