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彬 ]——(2004-12-12) / 已閱41204次
(四) 應借鑒國外先進經驗,設立未成年人專用刑罰,引入犯罪未成年人社區服務。英國針對未成年人的“反社會行為”制定了各種形式的懲戒項目 ,其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還對監護人進行的裁決,并剝奪不盡職父母的養育責任,將未成年人轉移到其他家庭或社會收養部門收養;美國對于未成年人違法行為有一套單獨的刑事司法程序 ,并從70年代開始,對于罪行比較輕微的、初次涉足犯罪的青少年,判處8-2000小時不等的社區服務作為處罰。我國應在未成年人從輕減輕、判處緩刑等刑罰措施之外,增加強制性社區服務這項刑罰。社區服務主要是讓犯罪未成年人參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勞動,如打掃衛生等。這種處罰方式把未成年人置于正常的生活環境下,在接受處罰的同時,可以照常學習、生活,同時培養其社會責任感,有助于使其恢復正常人格,回歸社會。服務期間應設專門機構跟蹤考察,服務期滿由專門機構出具表現證明。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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