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速遞

  • “責令金融機構對其高管人員給予紀律處分”的行為性質辨析

    [ 張要偉 ]——(2005-2-16) / 已閱10643次

    “責令金融機構對其高管人員給予紀律處分”的行為性質辨析

    張要偉


    筆者因業務關系,接觸到某省銀監局一份行政處罰告知書,該文書稱“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擬對你社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責令你社對主管副主任和部門負責人給予紀律處分'”。
    很顯然,銀監部門將《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的措施理解為行政處罰。該措施是否屬于行政處罰呢,筆者認為有待商榷。
    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依據法律規定對法人、組織或自然人違反行政管理法規行為給予的制裁。對法人的行政處罰,可以分為申誡罰和財產罰,其共同特點是直接針對被處罰對象,直接影響被處罰對象的權利。
    “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這一措施,最終受到影響的是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而非該金融機構本身,因此不符合行政處罰直接針對并影響被處罰對象這一特征。
    此外,2004年12月28日發布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所列舉的行政處罰種類中并無這一行政處罰。那么該措施是否屬于該條第(七)項所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呢?該條文涵蓋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的內容,如果第(一)項也屬于行政處罰,處罰辦法第七條不會遺漏第(一)項的,這說明,“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不屬于行政處罰。



    ==========================================

    免責聲明:
    聲明:本論文由《法律圖書館》網站收藏,
    僅供學術研究參考使用,
    版權為原作者所有,未經作者同意,不得轉載。

    ==========================================

    論文分類

    A 法學理論

    C 國家法、憲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經濟法

    N 訴訟法

    S 司法制度

    T 國際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

    99re66在线观看精品免费|亚洲精品国产自在现线最新|亚洲线精品一区二区三|色偷偷偷久久伊人大杳蕉|亚洲欧洲另类春色校园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