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立軍 ]——(2005-3-8) / 已閱10188次
----法院豈能突破法律?
----3月7日,新華網法制新聞轉載了央視題為《江蘇首次判文憑販子有期徒刑,如再犯將從重處罰》的報道。該報道稱:“前天(3月5日)上午,南京玄武區法院對21位制造假證件人員進行了刑事宣判。他們因制售偽造證件而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這樣的法院判決以前并不多見,在江蘇省也是第一次。判決給那些“文憑販子”敲響了警鐘。這次集中審判的21起案件中,大多是偽造大學文憑,此外也有少量是偽造居民身份證,甚至是離婚證?紤]到此類犯罪行為發生的反復性,法院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量刑中,選擇了有期徒刑這一較重的刑種。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獲刑后繼續從事此類犯罪行為,下一次的刑法處罰將按累犯從重處罰!
----南京玄武區法院在江蘇省開了審判“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和“偽造居民身份證罪”等偽造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的先河。這對于維護證件嚴肅性無疑是有利的。但是,在該次集中判決中,法院的做法和想法值得商榷。
----首先,“首次”這個詞,說明了什么問題?現行刑法是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自1 9 9 7 年1 0 月1 日起施行的。 7年多來,為什么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一直難以正確適用?偽造證件行為日益猖獗是否與此有關?
----其次,21位制造假證件人員全部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這種“一刀切”的做法,是否本身也存在問題?依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保玻比说牧啃瘫緫鶕缸锸聦、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的不同有所區別——既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一般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但是判決的結果卻是21人都適用同樣的刑種和刑期。此次判決是否違背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最后,關于“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獲刑后繼續從事此類犯罪行為,下一次的刑法處罰將按累犯從重處罰”的想法,也是司法實踐中的致命錯誤。不知這一提法,是記者大人的想當然,還是法院的真實意圖。如果屬于后者,那么是非?膳碌。因為那將突破刑法中關于“累犯”的概念內涵,以此為突破口,司法公正將不復存在。
作者:宋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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