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潤根 ]——(2005-4-16) / 已閱8689次
本案被告是否享有留置權
案情:2004年12月,原告甲聘請的司機乙駕駛原告所有的重型自卸貨車至一汽配店,因汽車有故障,故打電話至某修配廠,某修配廠業主A即派其修理工B去檢修,B在檢修汽車的過程中,貨車翻斗因故障自動下降壓傷其手和腰,A和B家屬即扣押原告甲的自卸車,以向原告索要賠償。
對于被告A和B扣押原告甲的自卸車,是屬于行使留置權,還是非法扣車,對此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被告A和B享有留置權。理由是,我國《擔保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適用前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痹婕着c被告A和B之間顯然屬于承攬合同,原告甲對B的損傷應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在承攬合同中產生的債權,被告實際上占有了原告的貨車-動產,故A和B享有留置權。
另一種意見認為,本案被告A和B不享有留置權。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債權人的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對動產的占有與其債權的發生有牽連關系,債權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動產!备鶕䲟N餀嗟姆ɡ砑八痉▽嵺`,留置權的成立應當具備以下要件:1、留置的標的物為動產。2、根據合同約定占有動產,留置權的發生必須基于一定的合同關系,一是債權人必須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以侵權行為占有債務人動產的,不得成立留置權,二是必須基于合同占有債務人的財產,三是債權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占有債務人動產的,才可以成立留置權。3、留置權人須有債權。4債權的發生與留置的動產有牽連關系。5、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未屆清償期,債務人到期能否履行債務尚不確定,因此債權人雖然占有債務人的動產也不能取得留置權。。
本案原告的汽車壓傷B,產生的是損害賠償責任(暫且不論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屬侵權之債,并非合同之債,而我國留置權規定的是合同之債,只有幾類合同可行使留置權;且被告A派B去修理,汽車尚在原告控制之下,被告并未合法占有原告的汽車,故本案不符合留置的要件之2;被告B被壓傷,原告是否應負賠償責任,被告是否享有債權都不得而知,更不要說債權已屆清償期,故不符合留置的要件之3和5。因此,本案被告不享有留置權,其行為屬于非法扣車。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作者:陳潤根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