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慶平 ]——(2005-4-26) / 已閱22004次
一國現行的懲罰機制和結構是決定其腐敗程度的一個重要因素,假定其他條件不變,增加懲罰將會降低腐敗行為[6]。腐敗人數居高不下的事實,表明我國對腐敗行為進行懲罰的措施、力度、密度等方面尚有不足之處。
(七)社會背景因素
據統計,近五年來(1998年——2003年)全國各級法院共審結貪污賄賂案件99306件,判處犯罪分子83308人,其中縣(處)級以上公務人員2662人,比前五年上升65%[7],同時王寶森、陳希同、胡長清、成克杰等高層領導人的墮落也給人們敲響了警鐘。沒有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監督是制約權力濫用的有效途徑。一方面,人大監督、紀委監察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法律監督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監督不到位的現象。另一方面,監督機關和個人不具有超然的地位,其人、財、物受制于部分被監督者,監督權難以全面實施。
四、預防國企貪利職務犯罪的對策
(一)加大基礎性廉政教育的力度,遏制、消除貪利職務犯罪的動機。
江澤民同志在十五大報告中明確提出“堅持標本兼治,教育是基礎,法制是保障,監督是關鍵”的反腐敗方針。預防貪利職務犯罪是一項長期的基礎工作,教育則是這項基礎工作的基礎。
1、將廉政教育內容納入國企重點培訓課程,切實加大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的力度。國企可以根據社會的需要,選擇適當的內容、采取有效的方法和利用集中的時間,使受教育者獲得比較系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并培養其與社會相適應的價值體系與行為模式[7]。為了保證教育的效果,有關單位有必要將廉政教育內容列為培訓課程,納入選拔考核范圍。國企廉政教育不應當局限于法律基礎知識,而應有意識地著重培養職員的法律意識和廉政意識,培養遵紀守法光榮、廉政光榮,腐敗可恥的意識和觀念,培育抵制腐敗和其他違法犯罪的理性抗體。
2、國企應把預防貪利職務犯罪作為工作的重點對象,有針對性地加強對相關人員的警示教育、廉政教育、遵紀守法教育。作為國有企業,在全面履行經濟職能的前提下,組織國有企業一把手在內的不同層次的人員,采取豐富多彩的形式,如舉辦培訓班、上法制課、舉辦圖片展、召開座談會、看法制錄像等等,在普及法律知識的同時,提高各層次人員的法律意識,教育廣大干部職工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與世界觀,平衡好自我的心態,正確對待個人與集體、奉獻與索取的關系,牢固樹立服務意識,從而為企業的生存與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通過制度完善和制度創新,堵塞制度漏洞,遏制和消除貪利職務犯罪的誘因。
1、健全用人制度。建立民主的、公開的、競爭的用人制度,擇優選拔德才兼備、清正廉明的國企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把好入口關。
2、規范財務制度。首先,強化企業財務人員的職業道德觀念。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除了必須具備上崗證書之外,還要進行全面、系統地培訓,內容分職業道德和基本操作兩個方面,在培訓之后,要進行嚴格的考核,確保把培訓工作落在實處,不流于形式,從而促使財會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堅持原則,不循私情。其次,實行會計委派制度。財會人員因懼怕企業領導手中的“生殺”行政大權,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屢開綠燈,這實際上是縱容了領導干部的違法犯罪。針對此種現象,可讓會計人員由政府某個職能部門直接委派,實行垂直管理,人事和工資均與企業脫鉤。
3、落實懲罰制度。對于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嚴酷性,而是刑罰的必定性。因此,保持法網的嚴密,消除“免受懲罰”的不正,F象,是清除腐敗機會的有力保障。對國企人員實施的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要做到發現一起,打擊一起。尤其對于財務人員加強監控,對財會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企業領導的違法犯罪開綠燈的行為,決不能姑息遷就。
(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健全國企貪利職務犯罪網絡建設,加大社會綜合治理力度,從源頭上預防貪利職務犯罪的發生。
1、針對國企職工企業效益下滑,以及監督、管理失控現象,只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首先,健全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黨委會、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等組織:黨委會成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參與重大決策和實行監督;其次,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依照《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及有關法規發揮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作用。第三,各級組織各負其責,互相監督,環環相扣,形成一套嚴密的科學管理機制[8]。
2、法律監督部門要建立貪利職務犯罪的大預防網絡,利用法制講課、巡回排查、檢察建議的方式約束和監督國企領導人、部門負責人、財務人員。
3、家庭、單位、上級領導部門、法律監督部門、社會輿論要形成合力,運用各種形式和載體進行法制宣傳、法制教育,通過以案說法、以事育人的方式去感染人的情感、震撼人的心靈、滌蕩人的靈魂、約束人的行為,從源頭上預防國貪利職務犯罪發生。
國企是我區經濟的支柱,搞好國企改革發展,不僅是一個重大的經濟問題,也是一個政治問題。為我區國企改革和發展保駕護航,是檢察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我們要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職能作用,在嚴厲打擊國企貪利職務犯罪的同時,要結合辦案提出相應的檢察建議,幫助發案單位堵塞漏洞,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還要積極開展法制教育工作,強化廉政建設,幫助國企在干部職工中形成“以廉為榮,以貪為恥”的氛圍,減少和遏制貪利職務犯罪的發生,為我區早日實現“文明禮儀之區,民主法制之區,社會進步之區”的建設目標作出應有的貢獻。
注釋:
[1] 參見《論我國腐敗犯罪的現狀及其對策》一文,載于論文資料網。職務犯罪大致分為三種類型:一是貪利性職務犯罪。即行為人利用職權牟取不法經濟利益的犯罪,如貪污罪、受賄罪等。二是擅權性職務犯罪。即行為人濫用權力,侵犯公民權利,危害國家機關正常管理職能的犯罪,如報復陷害罪、刑訊逼供罪等。三是失職性職務犯罪。即行為人在職務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犯罪,如玩忽職守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等。
[2] 王力:《初探貪污賄賂犯罪的特點與對策》,載于北京市檢察院2002年出版的《反貪調研文集》。
[3] 某省對在押的年輕職務犯罪罪犯調查表明,在回答“最令你羨慕的是什么時?”選擇最多的一次為“吃喝玩樂”、“有錢有勢”、“過時髦舒適的生活”等,參見張遠煌著《現代犯罪學的基本問題》,中國檢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152頁。
[4] 曹長利:《新時期國有企業職務犯罪的特點》,載于北京市檢察院2002年出版的《反貪調研文集》。
[5] 李玲、李繼華:《年輕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現狀與對策》,載于2002年第2期《人民檢察》。
[6] 胡鞍鋼:《挑戰腐敗》,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221頁。
[7] 見2003年3月11日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四次全體會議肖揚同志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7] 張遠煌:《現代犯罪學的基本問題》,中國檢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180頁。
[8] 曹長利:《新時期國有企業職務犯罪的特點》,載于北京市檢察院2002年出版的《反貪調研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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