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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義務幫工受傷致殘,受益人是否應該賠償

    [ 彭行鋒 ]——(2005-6-2) / 已閱7722次

    義務幫工受傷致殘,受益人是否應該賠償

    【案情】

    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系南康市太窩鄉某村村民,2004年7月16日,張某叫王某幫忙砍家中一棵梧桐樹的樹枝,上樹前交待王某不要砍到樹根,以免摔下傷著,王某爬上樹不久,樹突然倒了,王某反應不及,隨樹從3米高處一起摔下來,致第二腰椎壓縮性骨折,經法醫鑒定為八級傷殘。王某摔傷后,張某即將其送往醫院治療,細心照料,并支付了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但王某半年不能勞動,故王某要求張某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遭到張某拒絕,王某遂向法院起訴。

    【裁判】

    南康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王某雖然是義務幫工砍樹枝,是一種樂于助人的行為。但在王某上樹之前有兩個樹根已被砍斷,且張某作為受益人應承擔全部責任。判決張某賠償王某殘疾生活補助、誤工費1.06萬元。

    【評析】

    本案問題的焦點是雙方責任應如何劃分!睹穹ㄍ▌t》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貸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本案中雖沒有確鑿證據證實被告張某何時砍斷樹根,但從現場勘驗結果表明確有兩個樹根是在原告王某上樹之前所砍,因此被告對原告的受傷負有過錯,應承擔責任,而且原告王某是被告張某叫來義務幫工砍樹,顯然沒有過錯,被告張某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法院上述判決體現民法中公平原則。

    (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 彭行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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