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5-6-4) / 已閱6343次
消除統計的悖論期待“統計風暴”
楊濤
很多委員問我,為什么去年很多省市的GDP都達到兩位數,而國家的卻只有9.5%?”在昨天上午全國政協經濟界別的聯組討論會上,國家統計局局長李德水委員發言開篇,就給自己提了個問題!坝行┦∈械貐^,仍然過于看重GDP,報送統計數字時左顧右盼、層層加水,成為各省市GDP大于國家的一個重要原因!崩钗瘑T這樣回答。(《北京青年報》3月8日)
委員們的提問,無意忡揭開了一個中國統計上的的悖論:1+1<2。也就是說,按道理,國家的統計數據應當是地方的統計數據的相加。但是,在中國,不要說普通老百姓,就連高層決策者也非常清楚,地方的統計數據根本不可信,水分太多,因而國家統計局只能按照國際通行的方法,獨立核算,而這得出的數據往往又是小于地方上報的數據。
中國統計上特有的悖論,其產生的原因是地球人都知道:都是政績惹得禍。李德水就說:“最根本的問題在于地區之間相互攀比,過于看重GDP,將其作為考核領導干部的重要指標,有的甚至實行末位淘汰。地方統計部門報送數字左顧右盼,生怕吃虧。這導致了地、市加起來的比省大,各省加起來的比國家大,而且差距很大!
但是,這種統計上特有的悖論,給國家和人民帶來的危害卻不可小覷。這不僅意味著省以下的一大批統計人員幾乎無用,造成資源的浪費。更重要的是,統計資料的失真給決策部門在了解國情國力、指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帶來信號的扭曲,造成決策失誤,危害甚大。同時,《統計法》明確規定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個人都要如實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中央也三令五申統計數據不得作假,但一些地方政府置國家法律和中央的規定于不顧,反映了中央的政令不通,在一些地方受阻的現狀。
因而,有必要由國家統計局牽頭掀起如同“審計風暴”、“環保風暴”一樣的“統計風暴”。對在統計中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地方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地方政府、黨委領導進行通報,嚴肅處理。李德水局長也應當站出來如審計署長李金華和國家環保局副局長潘岳一樣,掀起又一起如韋伯所說的“奇理斯瑪型事件”(即有著公共魅力,能在激起公眾激情時提起某種議程,引領起一時潮流,推動時代發展的事件。――轉自曹林文)。通過對個案的處理,引發公眾對統計造假的關注,進而引發對維護統計權威的制度性建設。
不過,李德水局長要如同李金華、潘岳一樣掀起“統計風暴”,難度要大的多,畢竟審計署和國家環保局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處分權、行政處罰權,然而法律賦予統計局的權力非常有限。依照《統計法》的規定:“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 者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批評。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編造 虛假數據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苯y計部門實際上只能對統計調查對象和統計人員本身造假的行為進行行政處分,但對于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的造假的行為卻只能通報批評而已,并沒有行政處分的權力,而實際上正是后者而不是前者對統計數據的失真危害最大。并且,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的造假的行為在何種情形下應當承擔行政、刑事責任,應當承擔什么樣的行政和刑事責任也不明確。我們希望今后對《統計法》的修訂時,必須賦予統計部門對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建議紀檢、監察部門進行行政處分或直接進行行政處分的權力,并對何種造假行為應當承擔什么樣的行政或刑事責任作出詳細的規定。
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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