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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瑜 ]——(2005-6-9) / 已閱12950次

    翻譯作品的著作權問題

    本人接到咨詢電話,詢問其將國外的作品翻譯成中文,發表在雜志上,雜志支付了他稿費,他想問這篇翻譯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他這樣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權利。

    每個國家的《著作權法》都可能有不同的規定,這個咨詢人的作品涉及到國外的作品,我們無法判斷按照這個國家的規定是否構成侵權。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毕旅娓鶕覈梢幎ㄟM行分析:

    1、翻譯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翻譯人享有。
    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翻譯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翻譯人享有。

    2、翻譯作品是否要經過原作者的同意?
    請注意法律規定,法律明確規定翻譯的原作品只能是已有的作品,這個“已有”,我的理解是已經發表的作品。那么原作品有兩種,一是已經發表過的,二是沒有發表過的。翻譯已有的作品,根據法律的規定是不需要作者同意的;如果是沒有發表的作品是否可以翻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從著作權法的立法原意來理解,應當經過作者的同意,否則侵犯了原作品的發表權。

    3、是否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要具體分析
    (1)翻譯作品應當充分尊重原作者的原意
    如果翻譯作品,充分尊重原作者的原意,沒有大的修改,直接進行文字字面進行的翻譯,那么是不侵犯原作品著作權的。如果做了比較大的改動,那么本人認為構成對原作品著作權的侵犯。

    (2)翻譯的原作品應當是已經發表的
    翻譯的原作品如果是已經發表的,進行翻譯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如果沒有發表應當取得原作者的同意。原作品沒有發表,翻譯又沒有經過原作者的同意,那么構成對原作者的侵權。

    (3)這里還要區分一個問題,原作者在首次發表時有著作權聲明
    我們經?吹接行┳髌酚羞@樣的聲明:“版權所有,不得翻錄”等聲明著作權的警句。如果原作者在首次發表時聲明未經過作者同意不得進行翻譯改編等,那么即使是已經發表的作品,也不能隨意進行翻譯,必須經過原作者的同意,當然這種聲明在實踐中很少見。

    (4)翻譯的作品應當注明原出處
    翻譯別人的作品,除了要署翻譯作者的名字外,還應當,應當注明是翻譯作品,并且注明是根據某人的某某作品翻譯。如果沒有注明,而使人感覺該作品是翻譯人的原創作品的話,那么也構成對原作者著作權的侵犯。

    作者:王瑜(知識產權律師),電話:010-5166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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