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河峰 ]——(2005-6-24) / 已閱8398次
為戀人投保,保險合同是否有效
泰康人壽平頂山中支 馬河峰
案情簡介:
王某(男)與李某(女)是一對相識多年,雙方在異地的戀人,2004年9月王某將要過生日,為了給他一個驚喜,李某悄悄為王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10萬元高額的人壽保險,準備作為生日禮物送給王某;在王某生日當天,王某駕車向李某居住的城市共慶生日時,在途中發生車禍致王某當場死亡。李某幫忙處理完王某的后事,便持相關資料向保險公司申請王某身故保險金理賠,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約定的保險金10萬元。
保險公司處理結論:
保險公司接到李某的申請后經核實確認是王某發生車禍死亡,當審核投保經過時發現此份保險單是李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為王某投保的,被保險人的簽名是李某代簽的,因此保險公司以李某違反保險利益原則和代簽名為由發出了拒付通知書。
案件分析:
針對本案首先要分清二個問題,其一李某是否享有保險利益;其二該保險合同是否有效。在保險利益中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體現了投保人和保險標的之間的利益關系,投保人因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身故而遭受了損失,因此沒有保險利益就沒有保險。我國保險法對投保人對那些日具有保險利益做了明確規定;本案中李某對王某沒有血緣、姻緣或其他利害關系,李是不享有保險利益的。在審核此保險合同是否成立中,我國法律規定的是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王某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李某擅自為被保險人王某投保并代簽名是違反保險法規定了。但是如果該案中李某的投保是經過被保險人王某的書面同意,此保險合同還是有效的,保險公司是應當給付保險金的。
相關法規:
《保險法》第十二條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
第五十三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ㄒ唬┍救;
。ǘ┡渑、子女、父母;
。ㄈ┣绊椧酝馀c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第五十六條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依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第一款規定限制。
mahefeng@taikang.com
200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