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05-7-25) / 已閱27379次
這兩個案件涉及到著作權的保護問題。作品被侵權在我國是非常普遍的現象,攝影作品被隨意利用在任何一個可能被利用的地方,根本就不顧作者的作者權,這種任意使用的行為構成對作者著作權的侵犯。就這兩個案子而言,攝影者張旭龍,都遇到了很大的困難,最后都要聘請律師對侵權行為進行打擊,這說明了打擊侵權的艱巨性。打擊侵權具有很強的專業性,需要一定經驗的和技巧,作者在積極主張自己的著作權時,還是需要聘請專業的人員來為自己保駕護航。
4 攝影作品可能涉及的著作權等事項
張旭龍因為其拍攝的人像相片,訴新浪,訴影樓,訴出版社,起訴湯加麗,還被湯加麗起訴,所有的問題全部出在作品的使用上。人像攝影作品可能遇到的問題基本一一都遇到了。
作為人像攝影作品,最少應當有兩個權利,第一是著作權,第二是肖像權,那么我們首先需要分析權利歸屬。攝影作品著作權應該歸誰所有呢?人像攝影作品象其他作品一樣,有三種形式:1、自行拍攝的,2、和別人合作拍攝的,3、受人委托拍攝的。我們一一來分析:第一種情況:如果是自己自行拍攝的,著作權當然歸屬攝影者個人所有;第二種情況和別人合作創作的,那么著作權歸屬合作各方共同享有;第三種情況是委托作品,這種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可以由雙方先行約定歸屬那方,如果沒有約定,那么著作權就歸屬受委托人,也就是拍攝者。著作權的歸屬我們劃分清楚了,再來看看肖像權,肖像權當然是歸被攝影者享有。以上分析可見人像攝影作品包含的這兩個民事權利一般分屬不同的人享有。
人像攝影作品被使用才能發揮作為作品的真正價值,但是人像攝影作品上最少負載了兩種民事權利,而且這兩種民事權利由不同的人分別享有,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的使用,就象湯加麗寫真,攝影者張旭龍使用了,被湯加麗起訴侵犯肖像權,湯加麗使用被張旭龍起訴侵犯了著作權。每個人都享有自己的權利,每個行使自己的權利時都應當尊重其他人的權利,這是民法的基本要義,這也造成人像攝影兩種權利互相牽制,兩個權利享有者互不相讓。
那么如何行使人像攝影上權利,只有各方達成妥協,對權利的行使進行約定才能避免糾紛的發生。這個約定主要體現在協議上,在網絡上,我很幸運地檢索到了張旭龍與湯加麗簽訂《拍攝協議》的原件的影印樣本,非常精美的版式,透露著藝術家的氣質,協議用中英文兩種文字寫就。但是內容卻只有簡單的一頁紙,雙方約定:“本次人體拍攝供人像攝影等專業學刊發表及展出,本次拍攝的各類相關技術資料歸屬于攝影師;著作權隸屬于攝影師!眱热菘偣仓挥胁坏搅畟字。比較幸運的是,他們就著作權問題進行了約定。應該說他們還是比較有法律意識的,他們還就相片的使用簽署過相關《授權書》、其他的《協議書》。人像攝影作品的使用因為涉及到幾種權利,當然比一般的著作權使用協議要復雜一些,這需要專業的人士來制作,或者把關審查。約定的不明確與沒有約定并沒有太大的區別,盡管張旭龍和湯加麗就人像攝影作品的使用,著作權歸屬等問題簽定了若干份協議,但是最終雙方并沒有因此而避免糾紛,反而協議本身就成了爭議的焦點。
在文章的最后,我們只能提示攝影作品的作者在攝影之前應當簽訂好協議,協議最好由專業的律師來制作或審查,湯加麗案件前車之鑒,足以引起相當的重視。
※:本文相關案例來自網絡搜尋,不一定十分準確,案情僅為引述相關法律問題,如有出入,請各位見諒。
作者:王瑜(知識產權律師),電話:010-5166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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