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旺翔 ]——(2005-8-1) / 已閱33797次
法治與德治
(何旺翔 南京大學法學院 210093)
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時期,“依法治國”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不可否認法治存在著其強大的生命力,在當今有著其無可取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但純粹的法治是有缺陷的,也是空洞的,只有與德治的完美結合才能實現社會利益的最大化,才能真正降低社會治理成本。
一、 法治與德治的內涵
法治思想的歷史淵源可以追溯到西方古希臘與古羅馬時期。早在古希臘時期各城邦就實現了較為徹底的民主與“法治”,而古羅馬更將這一民主與“法治”的思想發揚廣大。德治更可以從古代中國儒家的“仁政德治”思想中找到其歷史原形。同時由于中西方對人性善惡的不同認識導致了對“法治”與“德治”地位和作用認識的巨大反差。西方人性惡的思想促使人們優先選擇通過法律而非內在的道德機制來調控人們的行為,而中國人性善的理論促使人們希望通過人類道德的自我調節來達到理想社會的實現。這兩種不同的社會治理模式導致了近代中西方法律發展的巨大反差。近代西方由人性惡的認識出發,認為任何權力的本質也是邪惡的①,因此任何權力都必須以有效的手段加以制約,而法律便是最佳之手段;同時由于資本主義的不斷發展以及社會關系的契約化,使得平等自由的理念深入人心,“分權制衡”以及“平等自由”的法律思想使得“法治”愈加完善。而近代中國由于儒家“為政以德”思想的根深蒂固使得“德治”愈加根基深厚。
但是從其本質上講,無論是資本主義的“法治”或是舊中國的“德治”都不是純粹意義上的法治與德治。首先,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統治階級的意志。② 因此任何資產階級的法律都是資產階級利益的體現,都是為維護資產階級統治,實現資本家利益最大化而制定的,也就是說這種法律是一種“惡法”而非“良法”。而法律的優良性是法治的必備要件之一。③ 同時由于這種法律的壓迫性使得這種法律并非在全社會范圍內都能得到普遍遵守,因此這種法律本身也是缺乏普遍約束力的。其次,所謂道德是指由人們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關于善與惡、正義與非正義等觀念,以及同這些觀念相適應的由社會輿論和人們的內心信念來保證實現的人們行為規范的總和。④也就是說道德并非一個人或一類人的善惡評價觀念,而是全社會公認的價值取向。而舊中國的“德治”之“德”無非是統治者為維護其統治而提倡的君臣、父子尊卑有分之德,其雖于一定時間為特定社會群體所認可,但卻并非為人類社會所公認的正義平等之觀念。即使其中部分內容體現了正義平等,但其也是不完整的,也是狹隘的。
因此真正意義上的法治是指人們通過或主要通過法律對國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會的實現。⑤并且必須具備法的優良性以及法的普遍性兩個基本構成要件。而真正意義上的德治是指人們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對社會進行調節和控制而求理想社會的實現。⑥并且這種道德是為全社會所公認的正義平等之觀念。
二、 法治與德治的關系
面對法治與德治的抉擇,有人認為法律是萬能的,只有在法律的完全掌控下,社會才會正常有序;又有人認為道德的作用是強大的,只有道德才能深入人們的內心世界中,才能治本,由此泛道德主義應運而生。但是現實告訴我們,純粹的法治是不可行的,而純粹的德治是不可靠的。
首先,在當今世界無論是純粹的德治或是純粹的法治都會造成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就社會現實而言,不可能每個人都自覺的按照道德的要求去行事,不可能每個人都追求社會利益的最大化而寧愿放棄個人利益。實際的情況很可能是:人們自然的認為他人都會依道德而行事,那么自己一個人的違反并不會造成全社會范圍內的混亂,從而大部分人只期待他人依道德行事,而自己卻違背道德的要求去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最終使得少數遵循道德要求的人的行為也變的毫無意義。由此看來,在當今純粹的德治是一種巨大的冒險,其結果只能是社會的極度混亂,造成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而純粹的法治必然要求有一種無時無處不在的監督工具,即采取“人盯人”的監督模式,那么任何人每天都處于一種監督他人與被他人監督的狀態之中,這不僅造成社會生產的停滯,社會資源的浪費,從根本上講也是與平等自由的法治思想向違背的。
其次,任何法律從根本上講都是一種道德。法治之法應該有而且必然有道德性。⑦實際上法律都是人們對某種道德的確認,道德規范實際上構成了法律規范的源泉。人們將一種道德法律化,或是因為人們認為其極其重要,必須將其上升為法律以突顯其重要性,或是因為這種道德自覺遵守的程度極其不理想,需要用國家的強制力加以規制。而且可以說任何一部良法都是一部人類道德的薈粹集。只有具有道德性的法律才能為人們所普遍接受,才不是一部缺德的法律,才不會背上惡法的罵名。
同時人們也必須認識到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律本身并非是一個完美無暇,毫無缺陷的。法律的滯后性是法律的致命弱點,任何法律都不可避免的將這一致命弱點展現于世人之前。相比較而言道德就更具有時代性,其隨著社會的發展而及時應變,它能及時對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加以調整,并且這種調整也為日后的立法提供了豐富的實踐經驗。而且由于法律只能對人們的外部行為加以調整,無法深入人們的內心世界;而道德作為一種內心確信能夠彌補法律的這一不足,由人們的內心出發去規制人們的外部行為,從而使法律的調整更加高效。由此可見在當今的歷史條件下法治離不開德治,缺少法治的德治是有缺陷的。
最后,于現實之中德治的威力雖然在局部范圍是巨大的,但是其作用的范圍是極其有限的,并非任何人、任何行為都受其規制,或者說即使受其規制,但這種規制也是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的,任何一絲不良動機都可使其功虧一簣。過分依賴法治不僅將損害法治,而且最終將損害德治本身。假若每一個人都具有圣徒一樣的心靈與道德品質,政府也將失去其存在的意義,法律更無存在的必要。正是由于人們道德水準的巨大差異才必然要求運用法律規制少數不道德的人,強制其履行其應盡的義務,以維護他人的利益和社會的穩定。更重要的是,德治的實現最終還是要依靠法治。⑧任何道德規范受侵犯時,光有社會輿論的譴責是不夠的,只有對那些違反者施以必要的懲戒,才能有效維護這些道德規范的不可侵犯性。但并不是說違反任何道德規范都必須受到懲戒,只有違反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規范的行為才會受到制裁。由此可見于當今德治離不開法治,離開法治的德治是虛幻無力的。
綜上所述,在如今的歷史條件下,法治與德治的關系是密不可分的,兩者缺一不可,只有兩者的完美結合才是當今社會的最佳治理模式。
三、 德治——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
任何社會個體都企求生活在這樣一種社會之中:在這個社會中,人們以一種高尚的情操無條件的自覺維護社會秩序,追求社會利益的最大化,甚至在某種情況下,愿意犧牲個人利益以維護社會利益。有人會問,這不就是一種德治模式嗎?的確,這就是一種德治模式。但是既然純粹的德治是不可靠的,那么這種理想的社會不是永遠都實現不了嗎?其實不然。這實際上涉及到了必然性和實然性的問題,即理想與現實的問題。就現實而言,人們的道德水平遠沒有達到那種可以純粹德治的程度,純粹的德治只能引起全社會的混亂,而純粹的法治又造成了社會資源的巨大消耗,因此于現實法治與德治的完美統一才是最佳的社會治理模式。而于人類社會發展的規律來看,德治是一種必然,是人類社會發展的理想目標,是社會發展規律發揮作用的必然結果。
首先,馬克思主義法學家認為,法與國家是密不可分的一個整體,國家的消亡也意味著法的消亡。⑨人類社會發展的最終結果是全人類社會實現共產主義,而于共產主義社會中,階級的對抗已不復存在,而作為階級專政工具的國家也自然失去了其存在的基本依據,同時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法律也將消亡。共產主義社會雖然仍有“公共生活的起碼規則”,但它不是法,因為它沒有法所特有的階級性。⑩既然法已不復存在,那又何來法治之說呢?法治的最終命運只能是與法和國家一起消亡于共產主義社會的實現過程中。
其次,共產主義社會的實現是社會發展規律的必然,而共產主義社會實現的標志之一便是人們道德水準的空前提高。共產主義道德本質上是以集體主義為核心的,因此于此情形下人們會自覺維護社會秩序,會力求實現社會利益的最大化,在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相沖突的情況下,人們會自覺選擇社會利益的實現。這樣便為德治的實現提供了巨大的生存土壤,德治的生命力也將更加強盛。
總而言之,人類社會發展的規律決定了德治的必然性,德治的實現是人類社會發展的理想目標。在這樣一個理想社會之中,人們和諧共處,社會井然有序,不必要的社會消耗也降低到最低點,人類的文明將得到巨大的發展和進步。
參考文獻:
①詳見張中秋主編:《法理學》,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67頁。
②同上注1,第140頁。
③詳見前注1,第65頁。
④前注1,第294頁。
⑤前注1,第61頁。
⑥前注1,第71頁。
⑦張中秋:“法治及其與德治關系論”,南京大學學報,2002年第3期。
⑧張千帆:“法治、德治與憲政”,《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
⑨前注1,第60頁。
⑩前注1,第6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