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安進 ]——(2005-8-25) / 已閱100240次
2、提交證據及其認定
在兩種制度中,證據都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這一點無庸多言。對于證據,主要包括對提交證據的接收、舉證期限和舉證責任。
在民事訴訟中,根據《民訴司法解釋》第71條規定,法院應當對證據出具收據,注明名稱、收到時間、份數、頁數,應該說這種規定還是非常明確的,只是實際當中許多法院置若罔聞,收到證據后連收條都不開就將當事人打發走了。不過,現在這種情況有所改觀,特別是在2001年12月最高法院頒布《證據司法解釋》后,一些法院遵守了這個規定,只是將這些工作都交給當事人來完成。
對于舉證時間,《民事訴訟法》第12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民訴司法解釋》第76條規定,當事人一時無法提交的證據,可以在指定期限內提交。這樣常會導致提交證據時間無法截止,容易導致當事人不是根據案情收集和出示證據,而是根據對方情況收集和出示證據,甚至利用證據突然襲擊,舉證和質證時間無限延長。這還常導致法官任意決定證據接受時間和舉證截止時間。這種極其不規范的情況在最高法院頒布《證據司法解釋》后有所改觀,許多法院普遍開始限制舉證期限。
關于舉證責任,對利益沖突的雙方都是個很嚴酷的事情!睹袷略V訟法》第63條、《民訴司法解釋》第74條規定了一般原則,并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不過,對于實際中一些模棱兩可的情形,需要法官本著公正原則進行自由裁量決定舉證責任的,時常被不正當行使,導致認定事實錯誤。
專利制度中涉及證據的,主要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其他程序中都由當事人在主張其觀點時隨時一并提供,由于不涉及利益沖突問題,專利局較少干涉。
對于上述三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個方面在專利制度中雖沒有明確規定,但執行起來一般都不錯,出具收據、記載證據情況幾乎成了習慣性的舉動。
第二個方面的問題,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6條中規定,當事人增加理由或補充證據的時間一般截止于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這是不會引起任何誤解的。
第三個方面,《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11節對證據認定、舉證責任都作出了類似于民事訴訟中的規定,只是說得更具體詳細一些。但由于個案的多樣性,關鍵仍然是個執行的問題。這一點,專利制度與民事訴訟制度都面臨同樣的考驗。
3、對請求的修改和變更
在兩種制度中,都涉及對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進行修改的問題。對于這個問題,一方面要保護當事人進行修改的權利,同時,又要對這種修改作出限制,以避免損害對方利益,或降低程序的效率。
同時,民事訴訟中的訴訟請求類似于專利申請中的權利要求書,而其事實和理由相當于專利申請的說明書、附圖。訴訟請求與事實、理由的關系也頗類似于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附圖的關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2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按照這個規定,原告隨時可以在訴訟進程中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相應地導致被告須隨時變更其答辯。對這種放棄、變更沒有限制,會導致被告答辯和取證的對象無法確定,造成花很大力氣對原告將放棄的東西進行答辯和取證,而對要變更的東西又毫無準備。有的原告利用這個權利,幾乎將一個訴訟完全變成了另一個訴訟。法院對于原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后是否是導致了一個新的訴訟常拿捏不準。
訴訟請求的變化有時還體現為對訴訟請求的解釋。一些訴訟請求含義不是特別明確,或字面上很明確但又被用來做不同解釋,導致原告在訴訟中利用解釋訴訟請求來隨意擴大或縮小訴訟請求范圍,或達到變更訴訟請求的目的。
由于訴訟請求的變化,一般都導致事實、理由、證據的相應變化。這些不確定性對于被告、對于案件審理進程都是不利的。
這些情況可以很好地借鑒專利制度中的做法!秾@ā返33條規定了修改的一般原則,《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60、68條,《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5.4節分別對當事人在專利申請、復審、無效宣告程序中修改其主張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在修改時間、范圍方、式上進行限制。
對于權利要求的解釋,根據《專利法》第26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23條,一般認為我國采用了對中心限定和周邊限定兩種做法的折衷方案。
因此,在民事訴訟中,涉及對訴訟請求的放棄、變更,以及事實和理由的變更時,應當限定其時間,一般應在起訴后較短時間內,最遲應在交換證據之前確定,且應當在證據提交日期截止前的合理時間內通知對方,以便對方調整其答辯和舉證。今后的審理都以證據交換前最后的起訴書文本為準。在證據交換后變更的,應給予對方重新答辯和提交證據的機會,而原告自身不允許補充新證據,亦不能撤回證據。
上述變更應當是在原訴訟基本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基礎上進行的變更,應屬于非實質性的“微調”。如果上述變更足以導致立案時的訴訟變更成另一個訴訟,應不允許,如原告堅持變更,應作為另一個新提起的案件處理,并駁回原訴訟請求。在《證據司法解釋》第34條雖然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在第35條又規定,當事人對法律關系性質或民事行為效力的主張與法院認定不一致的,不受上述限制,當事人可以變更請求,法院應重新指定舉證期限。這使得前面所說的因當事人訴訟請求不確定性導致訴訟的不確定性以及給原告造成的不利情況沒有得到解決。
涉及對訴訟請求進行解釋的,應當以訴訟請求字面上明確表達的意思為依據,結合事實、理由部分的陳述進行確定,不能任意解釋,尤其不應做擴大性解釋。
在專利的無效宣告程序中,請求人可否變更其請求,如將全部無效請求變更為部分無效請求,或反之,這一點沒有明確規定。不過,鑒于宣告無效的專利的權利要求的確定性,而且請求費用一般不高,也不存在費用分擔問題,加上已經允許權利人修改其專利文件,因此,請求人的修改意義不是很大,其重要性遠遠不如民事訴訟中對訴訟請求的變更,似乎沒有太大必要專門進行規定。
四、日期和期間
對于程序而言,日期和期限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不僅影響程序的進程,而且因為期限的起算和屆滿往往關系到權利的產生或喪失,因此,與當事人的權利密切相關,同時,對于專利局或法院也具有很強的約束力。
程序中對于日期和期間的規定應當滿足幾個要求:
1、配置完善、合理。即對日期和期間種類的設定周到,沒有遺漏,也不特別煩瑣,期間長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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