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顧苗 ]——(2005-9-23) / 已閱18209次
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我國的適用
顧苗
所謂“證據”,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就是證據!倍戏ㄐ允亲C據的基本特征之一,即證據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只有證據的合法性才能確保訴訟的程序公正,有效地樹立司法權威。為此,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對取證主體、取證的方法、手段、證據的形式等方面做了較明確的規定,凡符合規定得到的證據就具有合法性,否則就是非法證據。本文就是針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我國各方面的困難以及確立和完善該規則必要性做一定的闡述。
一、 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涵義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指違反法律程序,以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具有證明能力,不能為法庭所采納而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非法證據的范圍包括:1、執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調查取得的證據材料;2、在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時制作或提查收集證據材料;3、律師或當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4、執法機關以非法的證據材料為線索調查取得的其他證據。
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我國的適用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價值取向,即它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障人權,實現程序公正。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毙淌略V訟法第91條至96條規定了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第97條到第100條規定了詢問證人的程序;第101條至108條規定了勘驗、檢查的程序;第109條到113條規定了搜查程序;第114條到第118條規定了扣押物證、書證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第61條規定:“嚴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屬實屬于采取刑訊逼供或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弊罡呷嗣駲z察院也規定:“以刑訊逼供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結論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依據。從上述規定看,我國似乎已經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但實際上卻并非如此。上述的司法解釋雖然兩高(最高法和最高檢)的解釋口徑一致,對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都作了明確的排除,而對非法手段取得的實物證據的合法性問題卻語焉不詳。其實質上也就是默認了非法取得的實物證據可作為證據使用。
盡管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但是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經常使用的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居住拘留和逮捕這5種強制措施中,除了逮捕需要經過檢察機關批準或人民法院決定外,其他4種強制措施都可以由公安機關單獨決定并自己執行,幾乎沒有任何制約監督機制。盡管我國憲法規定了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但公安機關仍然有權獨立決定是否可以搜查。盡管我國于1998年10月簽署加入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條約中規定了凡受刑事控告者都有“不被強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證言或強迫承認犯罪”的權利,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保持沉默的權利,但在我國的刑訴法第93條卻只規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實回答偵查人員訊問的義務。在司法實踐中也沒有犯罪嫌疑人也沒有享受到這項權利。造成上述這一狀況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國對刑事訴訟的價值和追求的目標認識不同,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認識不同。我國刑事訴訟一直以來在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相結合原則中,把懲罰犯罪作為其根本目的。這就使得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并沒有引起各級法院重視,沒有成為一種制度,沒有相應的實施程序。
二、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我國的確立和完善
從以上結果我們可以看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我國要得到較好的執行并非一件易事。首先認定某一證據是否非法是由法院做出,這就要求法院必須能夠獨立行使憲法所賦予的各項權利并不會受到干擾,但這在我國目前的法制環境中是不現實的。其次,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也要從憲法和法律規定上增加公民的一些基本權利,例如:沉默權等,這樣才能使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適用時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膽難度也是相當大的。再次,盡管我國在刑訴中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但在人們的觀念中只要是被指控犯罪的人通常會被當作罪犯看待,而適用該規則可能出現的后果就是放縱部分犯罪,會使得有些即使有犯罪事實的人卻因為證據取得的不合法而無法指控并受到刑事處罰,出現這種情形可能使公民在心理上難以接受。第四,由于一直以來我國首先注重的就是國家和集體利益,而最后才是個人利益,再加上我國公民的受教育程度不高,法治觀念淡薄,對于人權思想更是漠不關心,所以適用此規則也需要考慮此因素。最后,由于該規則的適用必然對公安人員在調查取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這就使得采用傳統方式取證的辦案人員在調查收集證據時也會存在較大的阻力。當然,還會有其他的原因可能會影響到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我國的建立與施行,但總體看來,確立和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十分必要的,針對上述的問題,我認為可以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1、在立法方面。目前,我們應當在進一步完善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的基礎上,把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實物證據也納入到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立法范圍。2、在司法方面。首先,要規范訊問行為。在訊問前,應當告知被訊問人享有哪些權利,以及在權利被侵害時通過何種途徑進行補救。如:告知禁止刑訊逼供的相關規定,使其知道如果此權利受到侵害,可通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進行補救。這種告知也是對訊問人員的提醒,避免其明知故犯。其次,嚴格規定訊問的時間、地點,并且在訊問過程中應讓律師充分參與進來,一方面可以使犯罪嫌疑人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得到充分實現;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在場的律師對訊問取得的證據合法性進行鑒定;另外,也可起到對訊問人員進行監督的作用。最后,在法庭的審判過程中,在實質性問題審理前,審判人員應當就有無刑訊逼供和其他違法取證的現象對被告人進行詢問。并且,只有當事人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的要求后,法院才能就取證的合法性進行審查。3、在司法人員的素質方面。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訴訟資源相對而言較為貧乏,偵破技術也較為落后,不足以支撐非法證據的排除,這就要求辦案人員在無論是偵查還是起訴環節都要嚴格遵守法律的有關規定,提高司法機關的司法水平,節約訴訟資源。4、在對待法律傳統和公民的法律意識方面。首先,應當消除封建法律思想的糟粕,使人們在思想觀念上改觀,推進法治建設。其次,對公民進行法制教育,通過立法和公正的司法判決來影響和和宣傳,使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為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打下良好的基礎。
法治的進步,必然以社會文明的進步為基礎,離不開本國的特定條件。我國刑訴法中關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立法和司法,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傊,不管面臨的困難有多大,我認為我國必須建立起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因為這是保障人權的一個不可缺少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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