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青貴 ]——(2005-10-6) / 已閱14009次
法律本源論
----淺析勞動法律基本原則
楊青貴
關于法律本源問題,我在《法律本源論》中已作出了初步的大體預測和論述。我依然堅持認為法律的本源問題在于“利益”。法律的職能,亦既特定的立法本體,以一定價值`觀念為基礎取向,在保護相對穩定與和諧的利益體系前提下,在一定限度內給主體劃定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追求利益的領域。法律旨在建立`維護與不斷完善相對和諧`穩定”法律利益關系體系”。
當今法學界,將法劃定為三大類,即公法`私法`社會法。民法作為以調整“利益”為基礎的勞動關系和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屬于社會法調整的范疇。作為法本源的利益也貫穿其間,勞動法的主體基于利益關系而聯系;其調整對象正是主體雙方之間某些程度或方面之利益與不利益關系狀態;調整方法也是維護立法本源價值,“法律利益關系體系”。至于勞動法基本原則問題,法學理論界存在憲法移植說、高度抽象說、主輔關系說等莫衷一是的學說觀點。在此,我想以“利益”角度出發提出一些希望具有建設性的原則。
一.“利益”兼顧原則。勞動法宗旨在于維護勞動者利益,這不僅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之社會主義國體的體現和要求,更是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順應法治潮流的要求。在勞動法律關系中,存在一個思想的“利益”法律體系,和諧、穩定是其特征,勞動者作為該體系之一方成員,其活動和行動基礎是“利益”,勞動法正好司基于理想膜態中對勞動者利益保護問題而設定為法律宗旨,并實踐。就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實行勞動行為自主與標準制約同按勞分配(生產要素)相結合來講,不僅是機遇國體和勞動付出的不可回復性和返還性原因,更是基本發源的要求,維護法律關系當事人“利益”的安全性!
此外,勞動法在突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兼顧用人單位的利益,用工方也是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之一方,理應受法律的保護,其利益獲得具有一定的可能性與合理性。法律允許用工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實施一定的積極作為或不作為行為,從而實現雙方利益的最大化,如經營活動中制定合適的規章制度,搞好經營,盡可能充分發揮各種積極因素,實現經濟效益的最大化行為,正是兼顧勞動法律關系中當事人利益的體現。法律允許其自由行使權利(限度內),以利益為這一切作為或不作為的出發點和最終歸宿。
二.向“勞動者利益”傾斜保護原則。在勞動法律關系中,雖然當事人雙方利益僅為相對穩定和諧狀態,如果放任雙方自由“逐利”,而處于相對弱勢的勞動者來講,其利益之獲得難以得到安全保護,所以,為了維護已成“法律利益和諧體系”免受破壞,必須傾斜保護“勞動者利益”。勞動法中,正式予以體現了。例如:
1.建立工資制度,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和津貼制度,在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問題,并對勞動者基本安全利益進行維護,以實現相對弱者的利益。
2.規定了勞動者其他方面的權利,還規定了用工方義務,以保護勞動者權利的實現。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如:勞動者安全制度,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職業培訓制度以及對爭議進行處理,勞動監督制度等,
總之,我國勞動者“利益”的保障不僅限于憲法保護,并以基本法,法律及法規規章中都能發現。這正是人民當家做主的正確體現,也是中國共產黨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利益的體現。更體現了國家法律對“相對弱勢群體”的關注與實踐保護,最終實現“法律利益和諧體系”的維護和科學完善。
三.實現主體利益而受義務歸制原則。正如作為市民社會表現的民法之安全價值,其基本要求之一,為私域安全,即“一個人的自由應該以另一個人的自由為限”(《法理學 法律哲學與方法》 博登海默 鄧正來譯)。堅決反對一方利益的實現及其最大化以另一方利益的犧牲為基礎的“不當行為”。法律在創造和諧而穩定的相對“法律利益和諧體系”的時候,必然考慮到人的逐利本性和私性,在法的體系中為關系主體雙方(或幾方)設定追求各自“利益”行為或不作為的可能性,但是,僅有權利則會產生破壞行為,甚至可能破壞“法律利益和諧體系”,對他人、社會、國家造成無比巨大的危害性和破壞力。所以,必須對“逐利”行為進行一定標準的歸制,便有了義務之存在必要性,這正是基于維護和完善以一定價值取向為基礎的“法律利益和諧體系”的要求和必然性而存在。
勞動法中,不僅考慮到雙方利益的實現問題,賦予了主體相應的行為或不行為的法定權利,并在一定限度內給予自由,如:自由協商等問題,更為了他人、社會、國家利益和價值的實現而歸制了許多必要義務。力求兼顧雙方利益,維護以國家為代表的國家社會利益,不允許“過分”行為的存在與破壞。其實,作為以社會和諧為正常狀態的表象的國家社會“法律利益和諧體系”也是勞動法規制的更本,主體的行為自由以法定為限,只能在劃定之行為空間作為或不作為,這也是限制較嚴的!例如勞動安全衛生保障制度正是在維護傭工方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對勞動者利益方面進行的保護,屬于法定和一定限度內的歸制。
四.勞動法律關系領域和諧、穩定、安全原則。這屬于勞動法原則的根本性要求。法律在法權模型中為人們創立了較使用的,可行性強的社會法律和諧狀態模型。既有權利與義務的賦予與最制,又有糾紛解決及責任承擔問題的規定。其以法定權利與義務為基礎,以責任承擔等為保障手段,利用公權利對法權模型狀態進行維護,正式在這種背景和社會發展,人的主觀認識提高等主客觀因素的影響,相對和諧,穩定的“法律利益和諧體系”正在不不斷形成維護和發展完善。
綜上所述,我們從“利益”本原角度可以對勞動發了做以上四個基本原則的歸納。這正是從發了本原的角度對勞動法問題的論述與解決,從而,簡單地概括和分析了勞動法基本原則,這種從本源上論述法律問題的方法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實在性,存在問題也是不可忽律的,值得商榷!
西南政法大學經貿法學院04級7班
楊青貴
200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