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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濤 ]——(2005-10-15) / 已閱7246次

    偉人的形象亟待保護
    楊 濤
    昌平老北京微縮景園外的漱芳齋飯莊,自稱是扮演過毛澤東的特型演員孫某,在游客就餐間隙,裝扮成毛主席,模仿其語言舉止,表演節目。之后,游客可以到后院與孫某合影,每次交費20元。(《新京報》4月25日)
    對于孫某裝扮成毛主席與游客照相收錢,部分游客覺得非常不嚴肅,有損偉人形象;而旅游和工商管理部門由于沒有相關法規,對此束手無策。事實上,不僅在漱芳齋飯莊,在許多旅游景點,這種裝扮成偉人的形象,以此來牟利的現象屢見不鮮,偉人的形象一時成為大眾娛樂對象和某些商人生錢的手段。
    然而,對于這種裝扮成偉人的形象來牟利的現象,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卻還很難界定:說他是侵犯偉人的名譽權,但他沒有以侮辱、誹謗等方式刻意丑化偉人,使偉人的社會評價降低;說他是侵犯偉人有肖像權,事實上他也沒有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偉人的肖像。然而,這種以牟利為目的,裝扮成偉人的形象進行各種表演的行為,即使是沒有刻意丑化偉人的舉動,但在無形中也使偉人的形象受損,成為一種娛樂手段,這與經過專門訓練過后的進行嚴肅藝術創作的特型演員是不同的。在民法理論中,形象可以認為是一般人格權的一種,暫時沒有被法律明確指出,但并不等于不予以保護,每個人都享有自己的形象不受他人丑化和復制的權利,這種權利可以稱為形象權。
    但是,許多被裝扮的偉人是已逝者,死者并不享有形象權,對死者形象的侵犯,可以認為是對跟死者有關的生者精神利益的一種損害,侵犯的是生者的形象利益承受權。就偉人而言,對于偉人的形象利益的承受權,就不僅僅是偉人后代人的權利,也是整個國家和社會的權利。偉人代表了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某一種精神的體現,打下了一個時代的烙印,其精神財富為國家和社會的每一個人所繼承,而其形象也作為全社會的精神財富之一為每個人所接受和尊重。
    因此,作為全社會的精神財富之一的偉人形象權受損,作為國家機關就有責任來保護。一方面,我們呼吁能完善法律,將以牟利為目的,裝扮成偉人的形象進行各種表演等行為規定為是違法行為,賦予工商機關查處的權力;另一方面,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和社會公益的保護者,也可以代表社會公眾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當然,偉人的后代也完全有權以訴訟的方式維護偉人的形象,和自己的偉人形象利益的承受權。
    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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