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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惠云 ]——(2005-10-31) / 已閱10937次

    求索依法治村之路
    -----從兩起出嫁女狀告村委會談起

    惠云

    先讓我們看一下兩個案子,一個是昌邑市某村付小玉等16名出嫁女,因該村不給發放土地補償費和生活補助費而將村委告上法庭,另一個就發生在東營市,某村的40余名出嫁女不服村委會的集體財產分配表決方案將村委會告上了法庭。
    自從黨的十五大以來,依法治國成為我們國家的一項基本國策,為推動依法治國的進程,依法治村就成為不可或缺的部分。為使農民“懂法”,以推動依法治村的進程,政府在農村積極開展了大規模的普法工作,這種普法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引導型模式,即由國家組織人力、物力來開展普法工作,引導村民逐步依據法律這種“正式規則”來規范自己的生產和生活。十多年過去了,農村普法確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村民法律意識得到了提高,但有相當多的法律并未如預期所料那樣落到實處。我們不能簡簡單單地講好法制教育課、搞好法制講座,發放教科書、宣傳冊。因為村民們更為關心的是活法、是“實用的法”。村民們拿到了從“送法進村”活動中得來的法律書籍、宣傳冊后,將其束之高閣,依舊我得我素,照舊依據許多帶有傳統色彩的民間規范來調整自己的生活,來調整生產和生活中大多數的矛盾和沖突。這種民間規范作為一種繼承性極強的“非正式規則”是不可能短期內僅僅以一套書面上的、理念化的正式條文能代替的。所以在許多村莊,有關外嫁女待遇的民間規范明明與書本上的正式條文所強調的公正、平等原則背道而馳,但仍然得到了相當多的村民包括相當多外嫁女本身的認可。像這兩個案子中的出嫁女,她們往往被視為“非正式規則”異類,承受很大的壓力。
    法律與民間規范相比,它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后盾,切實地體現人們的需求,是人們保護自己權利的基本手段。但法律無法較好的在農村得到實施,這值得我們反思。
    在農村中,許多村民從出生、成長到終老,整個人生都被封閉在一個地緣和血緣相結合的封閉圈里。土地仍是目前我國農村最為基本的生產資料,村民們緊緊的依附于祖上留下來的土地之上。村民們祖祖輩輩都生活在一塊土地上,局限在狹小的區域里,人際關系不是十分廣泛,而且信息不是十分暢通!斑@是一個熟悉的、沒有外人的社會”。在這一基礎上形成的以家族為本位的宗法血緣關系對村民有著很強的約束力,其依靠關系來制約村民的行為,傳統道德論理成為衡量人們行為的基本準繩。因而在農村社會中,村民們對法律的需求是極其有限的。就算在經濟發達的農村里,盡管人來人往,川流不息,看似信息交流充足,但本村人的圈子仍留著,而這種圈子又是具有相當的穩定性、封閉性,再加上他們文化觀念的保守性、滯后性使得村民們的關系意識里仍舊保持了一種以血親人情為基礎,尋求傳統規范的制約。村民與村民之間仍尋求“情大于法”、“公道自在人心”等一些傳統的模糊準則。在追求倫理道德中的“義氣”時,常常極少會顧及到真正法律上的“正義”,即使在許多本應受法律調整的領域,村民們也往往以宗法的民間規范取代理性的可預性的法律規范。而這時村里的干部或者年長的老人就成為最具有權威的調停人,他們出面平息糾紛依靠的并不是法律,而是他們的傳統觀念,也就是人們普遍認同的那些儒家流傳千年的教化思想。
    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農村中存在的依法治村過程中“說法”與“做法”巨大差距。
    第一,我們要對依法治村的長期性、艱巨性有一個清醒的認識。要看到儒家思想經過幾千年的積淀,在我們國家尤其是在農村還有著相當厚的基礎,消除它的消極影響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人們傳承著這種規則,無論國家的法律如何規定都影響他們適用這種規則。這種傳承不可能很快的消失。另一方面我們要看到法本身的發展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尤其在我們這樣一個有著悠久專制傳統的國度,在法治起步階段出現懼法、怨法、避法等現象是可以理解的。而且法治的發展與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等條件的發展是并行的,而這些非法律因素的綜合發展都需假以時日。祖祖輩輩傳承下來的、由父母而子女的言身教化要遠比那些系統的理論來得更有影響。要使積“千年之大成”的傳統文化在某些方面發生較大的轉變無疑將是個漫長的過程。因此,目前農村中的國家法律與傳統民間規則并存的狀態將會較長時間地持續下去。我們也應該看到,因為法律的存在至少為農村社會提供了一種調整方式,在有些時候也會被人記起,發揮它的售后服務,盡管這一過程也許是漫長的,但我們需要有足夠的耐心,不能一蹴而就。
    第二,法治有著本土化的道路。我們有著悠久而深厚的傳統文化存量,這些東西都積淀著祖輩們思考和解決各種社會問題的智慧和經驗。相反,這還在一定程度上在農村中以民間規范、風俗習慣等開工獲得了延續,進而影響著現代農村法律文化的面貌。法治的實現與否關鍵是依賴于人們的自然習性和法的觀念。我們可以通過引入外部法律制度來弱化農村中傳統的民間規范,但我們相當長時期內還不可能真正徹底消滅民間規范后深藏的傳統文化,傳統法文化仍然在深深影響著村民們的法律觀念和行為模式,并且通過這種影響在一定程度上扭曲、抵制甚至架空了本本上的法律制度。因此脫開本土傳統首先是一個可不可能的問題,然后才是一個應不應該的問題。
    法律和道德都是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管理國家、治理社會的重要手段。法治與德治從來都是相互蘊涵和包容的一個整體,它們之間是相互滲透、相互作用、相輔相成的。
    在實踐中,轉變村民的思想觀念是要放在首位的。之所以在農村中會出現民間規則與正式法律并存而且民間規則占優勢的情況,是因為長期以來人們的思想觀念沒有轉變,這是一個根本性的問題,也是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下大功夫,而且這需要各方面包括經濟、文化等相配合來推動這一進程,現在在這樣信息發達的時代,要把新時代的時代特點注入農村,讓農村在傳統文化的基礎上轉變,增強農民的法制意識,農民在保護自己的權利時想到的首先是運用法律,而不是傳統的民間規則。
    其二,我們要進一步增強普法工作的力度,要有而心地細致地進行這一工作,把我們國家制定的正式法律規范用淺顯的道理講出來,便于讓農民接受,讓農民理解。要把民間規則與國家法律相比較,使農民看到國家法律所擁有的優勢和民間規則所具有的缺點,使他們自愿地接受國家法律這一途徑解決自身的問題。不把農民的自覺性與自愿性調動出來,當前的問題始終無法得到真正的解決。
    其三,加快經濟的發展,促進信息的交流與傳遞,農村經濟發展的快慢決定著其它各方面的進程,在與外界進行經濟與信息交流的過程中,農村將不得不與外界統一規則,也就不得不舍棄舊有傳統,因為在這個日益開放的世界里,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力量,而且外來的人不可能相信你的村里的干部或者是德高望重的老者的裁判的,因此,加快農村現代化的步伐,進一步提高其開放的程度起著重要的作用。
    最后,我們在新的歷史時期貫徹執行“以德治國”的方略,就要嚴格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站在代表先進文化前進的方向的高度上,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道德建設,引導農民樹立新的社會主義道德觀,從而促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
    (作者單位:山東省墾利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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