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5-11-5) / 已閱7970次
限制采訪權損害公眾知情權
楊濤
4月26日,深圳市中級法院開庭公審深圳公安局羅湖分局原局長安惠君巨額受賄案。對于這么一個既不涉及國家機密、企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又未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法院卻采取了極為嚴格限制旁聽人員的措施,庭審選擇一個只有28個正式座位的審判庭進行,旁聽庭審人員實行發證制,并且新聞單位只有深圳本埠的三家拿到了旁聽證,其理由據稱是為防止新聞炒作。
5月16日《檢察日報》發表《誰可以限制記者的采訪權》一文認為:“深圳發生的限制記者采訪權和公民旁聽權的違法事件,對深圳市是否嚴格執法是一次嚴峻的考驗!惫P者認為,文中認定深圳市中級法院這一做法屬于“違法事件”,恐怕有些偏激,是否屬于“違法事件”還得有待于有關部門認定,因為他們畢竟還是發了一些旁聽證,允許了幾家新聞單位進入,并沒有很明顯地實施《深圳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所規定的“阻礙新聞媒體依法開展輿論監督”的行為。但是,毫無疑問,這一做法是在規避法律,是在限制記者的采訪權,從而變相地阻礙了新聞媒體依法開展輿論監督。因為,按照當時的情況,中院并不是無法滿足記者采訪的要求,庭審時,法院的審判大庭、中庭都空著,卻選擇了容量最小的小審判庭來開庭,其目的真得了如他們所說:“為防止新聞炒作”,恐怕“醉翁之意不在酒”,防止“炒作”是假,拒絕媒體進行輿論監督才是真。因為不能因為一些媒體會炒作就限制大多數媒體旁聽庭審進行監督的權利,何況就是“炒作”,如果媒體違法也可以事后追究其法律責任,更不用說官員有關公共利益的私生活本身無隱私可言。
近些年來,隨著民主法治建設的推進,新聞輿論監督在社會公共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輿論監督因為觸及了某些集團和個人的利益,記者的采訪權因此屢屢遭到侵犯,一些地方頻頻發生記者在采訪時被毆打,相機被砸毀,知情人被威脅的事件,甚至一些行使國家公權力的國家機關及其及其工作人員也公然或變相地限制記者采訪權,阻礙新聞媒體依法開展輿論監督,如某地法院發出對某些記者的“封殺令”,禁止他們到法庭采訪。
各種限制記者采訪權,阻礙和變相阻礙新聞媒體依法開展輿論監督的事件,從表面來看,只是對于記者從業權利的一種侵犯,然而,媒體的新聞報道的受眾是公眾,而公眾獲取新聞的主要渠道也是通過媒體,因而,限制記者采訪權就是限制公眾的知情權。從更深層次來說,限制記者采訪權特別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這種行為,是對公民在憲法上的言論自由和監督權利的侵犯。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的自由;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這些權利的實現都需要公眾知情加以保障,而沒有記者的采訪,公眾獲取信息就受到極大的限制,因而,憲法的權利就無法得以充分的行使。
從另一方面講,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公權力,而權力來自公眾的授權,因而,公權力必須要受到監督,但監督的前提就是國家機關中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和私人隱私的信息要公開,限制記者采訪權也就是國家機關怠于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拒絕監督的表現。
所以,我們必須站在保障公眾知情權,保障公民憲法上的言論自由和監督權利的高度,站在國家機關是否愿意真心接受監督和履行自身信息公開義務的高度,來審視對記者采訪權侵犯的事件,這是建設一個法治社會必須直面的問題。我們希望,深圳市有關部門能好好反思這一事件,給媒體和公眾一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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