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5-11-5) / 已閱8667次
權利在利益博弈中受限
楊 濤
近來,圍繞著北京對燃放煙花爆竹是完全放開還是禁止、限制,成為公眾討論的熱點話題!侗本┦袩熁ū癜踩芾項l例》(草案)近日上網征集意見,網友共對草案發表意見969條,其中反對“解禁”的約占50%;明確贊成解禁的共有290條,約占30%;其余沒有明確表示贊成或者反對。
《新京報》于6月2日發表社論認為,政府無須代替公民做選擇,政府的作用主要是通過法令,防止爆竹開禁對公共安全的危害,至于爆竹對居民生活的影響,政府完全可以通過制定規則,讓公民相互博弈,通過社區自決來解決。但旋即有人于6月4日發表文章反駁認為,禁放如果真要變限放,就必須認真考慮到另一部分人的合法權利,而這些人的權利———不管是50%,還是更多的比例,都應被尊重。即便在春節期間喜歡清靜的只是少數人,他們的權利一樣不能基于某種民主形式而被看似公正地剝奪。權利,社區不可自決。以多數人對噪音的喜愛去侵害少數人對清靜的喜愛,難道就是正當的?
看來,權利與權利之間,如何達到平衡,用什么程序來決定這種平衡的決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的確存在很大的爭議。
依照自然法的思想,人生而自由,權利與生俱來,從這個意義上講,主張“放”的人有燃放煙花爆竹的權利,而主張禁或限的人有保證自己安全和安寧的權利。但是,如果人人都享有不受限制的權利,或者說人人都不承擔一定的義務保證他人的權利的實現,那就會陷入霍布斯所說的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或者洛克所說的人人都享有自然法的執行權,實際上也就等于人人都沒有權利。因此,為了避免人人在權利的爭議中毀滅,那么人人都交出一部份權利,組成政府,由政府通過立法程序來決定權利的配置與界限。這種自然法和社會契約論的觀點不能說準確地反映了歷史上政府形成的實際情形,但是,用它來解釋權利必須受限的正當性、合法性卻有相當的說服力。
然而,就是在立法程序中,仍然對于權利的配置存在很大的爭議,誰能說主張放的權利就一定高于禁和限的權利,或者相反呢?人類不能在議會的無休止爭議中滅亡,就必須確定一個規則,這個規則便是少數人服從多數人的規則,這就是現代民主制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根源。但是,諸如納粹德國那樣的事例告訴我們,民主不是萬能的,民主制度下,也會產生如托克維爾所說的:“多數人的暴政”。民主不是最優的選擇,只是一種次優的選擇,因此,民主需要法治的制衡,現代社會主要依靠了二種手段:一種是由憲法明文規定一些人們的基本權利不容剝奪以及一些基本原則不能違反,那怕是多數人的決定,因為按社會契約論的思想,人們在締結契約時并沒有將這些權利交出,這些權利包括生命權、生存權等;另一種就是由法院通過司法程序認為某些立法因為不合理、不合法、不具有正當性而宣告違憲從而歸于無效。
因此,除了人們的基本權利外,人類大多數權利都是在立法這種少數人服從多數人的民主程序中,經過博弈、協商、妥協等過程被明確或受到限制、禁止,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但是,在表面的權利博弈中,其實深層次的就是利益的博弈。權利與法律的生成正如美國法社會學家龐德認為那樣,首要的問題是承認某一種需求――承認和保障各種利益,。然后,在羅列各種法律將保障的需求或利益之后,人們要評價、選擇將要得到承認的那些利益,并在考慮利益之間互相影響的前提下,決定特殊利益的限度,最后以法律形式予以確認,以及通過實施給予確切的保障。
現在的問題是,立法在利益博弈中,除了不剝奪少數人的基本權利外,還要遵循什么樣的原則才不至于認為違憲、或者被司法機關宣布無效或人們會認為不合理、不正當呢?是立法者中簡單的少數人服從多數人嗎?如果在立法者中恰恰有大多數人喜歡燃放煙花爆竹,那么他們能作出在任何地方都允許燃放的決定,從而不顧公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嗎?在這里,筆者認為不妨引入經濟學的觀點,那就是社會效用最大化原則,所謂效用就是某種利益給人帶來的滿足程度,就燃放煙花爆竹來說,大多數人在危險場合燃放煙花爆竹帶來的效用可能遠遠不及這里財產、人身安全應當到保護的效用,因而,總體社會效用小,這種多數人的愿意就不合理,不能視為具有正當性,因而應當予以禁止。因此,立法者在利益博弈中,在遵循少數人服從多數人的程序原則的同時,首先必須考慮到對人的基本權利的保護,其次,就必須考慮社會效用最大化的原則,法律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筆者承認,這種觀點帶有功利主義的痕跡,但是,至少是我們現實立法中一個可行的辦法。
回到我們剛才的“放”與“限、禁”的問題的討論中,主張有限度地燃放煙花爆竹已經成為許多人的利益訴求,但是在“放”中,要保障人們的生命、財產的安全也是人們的共識!侗本┦袩熁ū癜踩芾項l例》(草案)在規定有限度地放開燃放煙花爆竹的同時,規定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交通樞紐、黨政機關駐地、軍事要地、文物保護單位等重要的、危險性的、公眾聚集重點場所周邊,仍將設定為禁止燃放。此外,還對如何加強對煙花爆竹產品質量、品種規格以及煙花爆竹的運輸、銷售等環節的管理作出了相應的規定。草案這些規定符合民主的原則,也符合社會效用最大化的原則。但在反對“解禁”的約占50%的情形下,政府還無法權衡各個更為細小的群體的利益,無法判斷在燃放煙花爆竹的問題上如何使整個社會效用最大化的情形下,為在更大程度上貫徹民主思想與社會效用最大化原則,政府不妨放開一定的權限,讓更細小的群體,如社區進行自決,是一條比較好的思路。
反對由社區自決燃放煙花爆竹的人認為,春節期間喜歡清靜的就是只有少數人,他們的權利一樣不能基于某種民主形式而被看似公正地剝奪。但是,當這種民主程序沒有剝奪人的基本權利,符合了社會效用最大化,何來不正當性,難道少數人喜歡清靜的權利就可以阻止多數人喜歡燃放煙花爆竹的權利實現嗎?
因此,關鍵不在于反對社區自決燃放煙花爆竹的權利,而是在于更高的立法者(如果把社區自決也稱之為立法的話)如人大(他們往往比社區有更多的理性和更全面的考慮)要從社會效用最大化的角度,給社區自決權預先設置若干限制,因為,在某一社區少數人的利益放在整個社會背景下,可能就是社會效用更大;或者就是在某一社區少數人的利益總體社會效用也要超過社區多數人的社會效用,但社區簡單的多數人決定的民主原則無法保證這一點的實現。這些限制包括禁放的時間、地點、禁放的品種(包括社區禁放的時間、地點)等等,在有限制的自決權下,是否燃放,由社區通過民主程序決定。
個人博客:浩瀚法網。╤ttp://tao1991.fyfz.cn) 歡迎光臨、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