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駱洪彬 ]——(2005-11-14) / 已閱45581次
共同的價值取向,決定著共同的價值追求和共同的目標、理想,因此,群體中每個成員的存在和行為就成為實現共同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因而成員就會自覺地將自己融入群體之中;同時,自我價值的實現是人的最高精神需求的一種滿足,因此,為了保持這種滿足,在人的內心就會經常產生一種動力,調動與激發人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出來,使成員的能力得到充分發揮,從而提高各部門和成員的工作績效。
4、約束功能。
人的行為不僅取決于個體心理的需求與動機,而且還取決于其所在的群體心理與需求。群體的共同理想和價值追求通過微妙的心理活動滲透和感染每一個成員,造成強大的使個體行為從眾化的群體心理壓力,從而形成一種無形的、理性的約束;同時,作為一個群體或組織,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促進職能的有效發揮,也必須將共同的思維模式和行為規范具體化,制定規章制度,建立起制度體系,以有效規范個體行為。
5、輻射功能。
群體通過自身的各項活動,不斷實現自身的職能或目的,也向社會傳達群體的理想信念、道德觀念、價值理念、管理理念、群體精神等,另一方面,受群體精神熏陶所形成的群體形象,通過群體成員的言行舉止、服飾儀表等具體的活動也在一定程度上對社會產生影響。這些都是文化外張或者輻射功能的體現。
(二)法院文化的特有功能
法院文化作為人類文化體系的一部分,必然具有一般文化之共性,同時作為一種特殊群體的文化也必然具有這個群體獨特的個性特征,體現在功能上也是如此。筆者認為,法院文化獨特的功能應當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實現公正的功能。
法治社會的真正權威是公正的司法。作為行使懲治犯罪、定紛止爭職能的法院,是以公正的判決實現對公平正義的詮釋,從而使法律成為人們的信仰,而法院的判決也正是法院文化公平正義理念的體現。在法治社會里,社會公眾往往將法院視為實現公正的地方,冠以“公平正義化身”之美譽,因此,實現公正不僅是社會公眾對法院的美好期望,更應該成為法院文化著重外現的應有功能。
2、昭示公平的功能。
如前所述,法院是以公正的判決實現對公平正義的詮釋,從而向社會昭示公平、正義的模式,這種集法院文化中道德觀念和價值取向于一體的群體精神意志必將對社會公眾產生廣泛的、現實的、強大的潛移默化的影響,使社會公眾自覺地以法院昭示和倡導的公平正義方式為參照,調整自己的行為,以與社會主流意志相一致,這正是先進的、健康的法院文化作用的最好體現。
3、示范崇法的功能。
法院是由法官及其輔助人員組成的特殊群體,法院文化中的群體精神一定程度上必須仰仗法官的具體行為加以表現。從文化的角度上看,只有法官的正義成為一種文化現象滲透到社會意識的每一個角落,在人們的心目中形成“當然如此”的認識時,法官才能獲得崇高的權威和普遍的信任,因而法官的公正理念是實現法治的最終保障,所以,公正被“普遍認為是法官和執法者所應具有的品質”⑨,從這個意義上說,法院乃至法官理應成為忠于法律、捍衛法律、遵守法律的模范,從而發揮尊崇法律,依法辦事的示范作用。
4、遏制腐敗的功能。
在社會公眾的眼里,法官是生殺予奪、定紛止爭的仲裁者,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是法治國家的基本象征。隨著依法治國和反腐敗斗爭的深入推進,一個個腐敗的高官從案發到最后均交由法院最終審理判決,不僅反映了黨中央反腐倡廉的決心和依法治國的明朗態度,同時基于法院特有的職責,也激發了公眾寄希望于法院在遏制腐敗上有效發揮職能作用的心理需求,作為體現公平正義本質的法院文化當然不應忽略這種社情民意。
5、宣揚程序的功能。
在現代社會,法治與公正的程序是密不可分的,任何“良法”無不通過正當的法律程序體現其應有的價值。公正的法律程序不僅能夠吸收和釋放公眾對司法裁判的不滿情緒,而且能夠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限制恣意專斷的裁量,因而程序成為當今各國法治現代化的普遍規律和共同趨勢,也是識別法治與人治的基本標尺。對于法院和法官而言,程序正義已然是維護司法公正的最佳選擇,更應該成為法院文化著力宣揚的一種功能。
(三)法院文化功能的評判
考量我國法院文化發展過程,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雖然我國法院文化的歷史不長,但作為中國悠久文化的一個分支,或者說一個組成部分,注定使法院文化既具有中國傳統文化的底蘊,承襲了前人優秀文化成果,又必然具有自身獨特的品性,同時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在其發展的過程中,也必將受到社會的影響,隨著社會進程的不斷進步而發展。因此,探究法院文化的功能,應當立足于這個基礎。
1、共性功能和個性功能。
在探究法院文化建設的過程中,筆者注意到,許多專家學者在論及法院文化功能時,普遍地用一般文化的共性功能來描述法院文化的基本功能。筆者認為,這種描述沒有發掘出“法院”這個獨特“個體”的獨特“個性”,忽略了文化的個體差異性,削弱了法院文化對群體外部的影響和作用,僅僅是一般意義上對廣義文化功能的套用和重復。換句話說,如果允許我們用其他組織的名稱對其描述的“法院文化”之“法院”兩字進行替換,那么,就可以適用于諸如醫院、學校、廠礦等絕大數組織,也就無以區分法院這個獨特個體的文化功能。實際上,作為一種文化,其對社會的影響更多是由其獨特功能決定的,因此,僅以廣義文化功能來闡釋法院文化功能是片面的,也不利于有效發揮法院文化之功能。
2、環境影響和影響環境。
文化是一種社會現象,其發展、完善必然受到社會環境的影響,同時文化一旦形成,又會發揮自身的功能,反過來影響社會環境。因而在建設法院文化上,一方面要充分考慮社會環境的影響,順應時代的變化而不斷補充、豐富和完善法院文化;另一方面,要注意發揮主觀能動作用,積極優化內部環境,建設先進的文化來影響社會環境。內因是事物變化的根據,對法院而言,建設法院文化更多的要靠法院群體自身的努力,但也不能忽略外部環境的影響。實踐中,一些法院不考慮法院所處的外部環境,提出一些超越外部環境或者與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措施,關起門來建設法院文化,自然是欲速則不達;還有的法院內部整體精神狀態不佳,爭先創優意識不強,簡單地認為開展幾次文體活動,組織幾次書畫展覽就是建設法院文化了,或者花點錢裝飾一下法院,掛出幾幅帶“文化味”的標語,把文化建設當作“花瓶”,顯然也是對法院文化功能的曲解。
3、法院共性和法院差異。
我國的法院文化是建立在共同經濟基礎之上的,這就決定了法院文化必然有其共性。另一方面,不同的法院由于人員、自身條件以及客觀環境的不同,也必然表現出鮮明的個性特征。一般地說,共性是存在的基礎,而個性則是發展的本原,F實中的法院,人員素質、精神面貌乃至整體形象存在的差異,正是個性特征使然。因此,在法院文化建設中,對待其他法院的先進文化,應當采取借鑒、吸收、消化、創新和發展的辯證態度。實踐中一些法院不考慮自身的條件、環境,也不管是否適合自身法院的個性,采取照搬照抄別的法院的做法,其硬性嫁接的結果必然導致“怪胎”,法院文化的功能顯然不能得以體現。
三、路徑選擇:法院文化的理性培育
培育法院文化,需要對法院的現實狀況進行客觀的分析,以期確立適當的路徑,從而有的放矢地提出培育之策。
(一)法院的現實狀況
近年來,隨著司法改革和法官職業化建設的不斷推進,法院的整體狀況有了較大程度的改觀,現代司法理念初步樹立,群體素質和整體形象也有了明顯的提升,但總體上說,法院的現實狀況并不令人樂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職業素質大眾化。
目前大多數法院尤其基層法院的法官主體,是《法官法》實施前的人員,來源復雜,高校分配的畢業生,所占比例十分弱小,如筆者所在的法院,直至今日,全日制高等院校法律本科畢業生僅有1人,占2%。大多數法官沒有接受過系統的、專門的法律教育,知識老化,專業水平不高,法律綜合素質偏低。雖然通過自學、電大、函大、業大以及黨校等途徑提高了學歷層次,但這種學歷從本質上說是一種國民教育,即知識傳授型教育,與全日制高校法律專業畢業生相比,缺乏系統的法律理論的學習和綜合法律素質的培養,換句話說,既是國民教育,一般的公民也完全可以通過類似的途徑獲得教育,因而是大眾化的教育。從這個意義上說,通過國民教育提升的學歷數量,很大程度上僅具有統計學上的意義,以此作為法官素質提高的佐證尚顯勉強。另一方面,學習培訓雖然逐年增多,但僅靠短期的灌輸仍無異于“蜻蜓點水”,更何況這類學習培訓不僅次數少,而且受制于法院財力。
2、管理體制行政化
由于我國傳統上實行以行政權為核心的管理體制,因而在構建司法體制時順理成章地沿用了行政化管理模式。法院對審判的行政化管理使得法官“獨立”、“中立”形同虛設;作為法院最高裁判組織的審判委員會“判而不審”,使得合議庭“審而不判”,不僅違背了司法活動的親歷性的要求,與程序公正相背離,而且誘使部分法官一遇難題就推向審委會,甚至成為一些法官推脫責任的借口;上、下級法院之間名為指導、監督的關系,實際上早已成為一種行政隸屬關系,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所發的文件、進行的種種形式的考評,早已不是指導性意見,而完全是一種行政命令式指令,下級法院也早已習慣按照上級法院的指令去完成,鮮有人提出異議。
3、行使權力地方化。
從法院現實情況看,審判權依賴行政權存在的現象十分普遍。法官的任免、職務職級完全由地方掌管,這就使得法官在具體辦案時,不得不考慮地方領導的意圖;法院沒有獨立的財權,經濟保障完全由地方財政供給。沒有經濟的獨立,就沒有身份的自由。所以,法院乃至法官的切身利益與地方利益就有了割舍不掉的牽扯,地方法院成為“地方的法院”,每遇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法院或者法官往往以犧牲公平正義來確保地方利益,這也是法院和法官的無奈;法官主體來源本地化,使得法官在承辦具體案件時,時?紤]的是關系,否則就有可能使自己家人、親屬、朋友受到影響或求人辦事時遇到刁難,在這種情況下,獨立行使審判權往往成為一句高調。
4、社會地位淡漠化。
《法官法》實施已整整十年,法官的職業保障和待遇仍可望不可及,而《警察法》頒布后,有關規定早已落實,其實根本不用與公安系統相比,在法院內部,法官的待遇比法警待遇低早已是“見怪不怪”的現象;法院提高“門檻”嚴把入口關,其主觀愿望是為了選拔優秀法律人才進入法官隊伍,但現實情況是,真正符合條件的法律人才更愿意選擇收入較高、工作輕松、自由自在的律師職業或其他行政部門,鮮有人愿意進入比一般公務員所承受的工作壓力大,要求高,待遇也不好的法院,尤其是貧困地區的法院。筆者所在的法院面向社會招考時,竟出現無人報名的現象,與工商、稅務報名點火爆的場面形成鮮明的對比。這種現狀一方面使得法院尊榮感、吸引力喪失,另一方面,極大地挫傷了現有法官的積極性,以至年輕的、優秀的法官辭職改行干律師的現象屢有發生。
(二)法院文化建設路徑選擇
法院文化之于法院群體素質、整體形象以及對社會的意義已經顯而易見,但在目前的體制、法治水平和法院所處的現實狀況下,如何選擇一個適當的路徑卻是必須面對并必須予以回答的現實問題。
在對法院文化內容和功能分析的基礎上,充分考慮我國法院現實狀況之后,筆者產生如下思考:
1、法院文化建設不僅僅是法院自身自我發展、自我完善的過程,更是法治社會發展與完善的過程;
2、建設法院文化僅有法院自身的熱情和努力是不夠的,尚需國家體制的變革、權力機關的互動和社會公眾的參與,但法院也不是無所作為的,完全可以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進行相應的建設,尤其是在目前法院整體狀況下,尚有許多工作有待提高;
3、法院文化建設是一個龐大的、復雜的、長期的系統工程,必須長遠規劃、統籌安排,長期努力;
4、各地、各級法院個體存在差異性、區域發展不平衡,同時社會法治進程也存在階段性特點,法院文化建設不能強求一律。
基于這些思考,筆者認為,現階段中國法院文化建設應當采取全面推進、分步漸進、重點促進的路徑選擇方向。即:全面啟動法院文化建設工程,長遠規劃、統籌安排,根據社會發展的狀況分步制定近期、中期和遠期法院文化建設規劃,在建設過程中,重點促進自身條件、所處環境、法院文化建設進程有較好基礎的法院,以期形成示范,進而實現共同進步、共同提高。
(三)法院文化的理性培育
在日常生活或工作中,我們都有這樣一種體驗或者說是感受:當我們進入一個陌生的家庭、單位或者城市,首先會對其物質外貌、整體環境產生一個直觀感受,進而對主人的言行舉止、行事作風等行為特征產生一個基本判斷,最后,綜合直觀感受和基本判斷,對其整體的精神面貌形成一個全面的評價。這個過程反映了人們認識事物由表及里的一般規律。人們感受文化、接受文化到最后受到文化影響的過程,同樣也是這種規律的反映,因此,培育現代法院文化也應當遵循這個規律。筆者認為,目前,我國的法院文化建設仍處于起步階段,在現有的社會環境及社會條件下,法院文化建設應當立足法院自身,首先做好法院力所能及的事情,也就是從基礎做起,打牢法院文化建設的基礎,完成法院文化建設初期的各項準備。這些準備應當從營造法院內部的學習氛圍、優化法院環境入手,引導和規范法院群體的行為,進而向更高層次邁進。
1、營造學習氛圍,優化法院環境。
“物以類聚,人以群分”,“近墨者黑,近朱者赤”。環境對人的影響早已為人們所熟知。在一個單位或群體中,如果有八成以上的人員自覺勤奮敬業,那么另外二成的人員必然受到影響,反之亦然。因此,在法院內部營造一種濃厚的學習氛圍,充分利用環境對人的積極影響,引導和促進群體成員“以學習為榮、以學習為樂”,進而純潔法院風氣,優化內部環境,對于提高法院群體素質、培育先進法院文化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就目前法院狀況而言,應當樹立“惟有學習,才能提高素質”的觀念,大力倡導和鼓勵學習,積極營造“要學習、講學習、愛學習”的濃厚氛圍,影響群體成員將學習變成自覺的意識和行為,只有學習成為人的工作、生存需求,并進而深入到人的精神世界,變成一種愉悅需求時,群體成員的學習潛能就會得到極大的發揮、學習價值得以充分體現,整體素質自然就會提高。
2、強化程序意識,規范群體行為。
總共3頁 [1] 2 [3]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