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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炳杰 ]——(2005-11-27) / 已閱25281次

    儒家法與西方自然法的本質區別
    徐州師范大學法律政治學院2002級法學(3)班 劉炳杰

    [內容摘要]:“儒家法與西方自然法的本質是否相同”這個命題困擾學界多年,本文主要通過考察《法哲學論》一書提出的觀點,運用黃仁宇先生的“大歷史觀”的方法,在肯定兩者是具有本質不同的基礎之上,進一步提出了兩者還具有有無斗爭性和存在的時間段的不同的地方。

    [關鍵詞]:自然法的本質、儒家法的本質、斗爭性、存在的時間段

    “儒家法與西方自然法的本質是相同”的定論大概肇始于維新巨子梁啟超先生的觀點。[1]此后,法學界對于兩者的本質關系皆以梁先生論斷為準。近來,學界始有不同的聲音,其中論證最具有權威性的莫過于呂世倫教授主編的《法哲學論》(在該書的第16章重點比較了兩者的本質不同的地方)。伯恩.魏德士教授在其《法理學》(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一文中認為,法學理論的生命在于批判和為新的替代性的理論做鋪墊。因此,對于本文所要探討的問題,筆者通過比較梁啟超先生和呂世倫教授的觀點和論證發現,梁啟超先生在論證時其實只注重了兩者的外在表現而忽視了其內在的不同(但筆者以為,由于當時中國對于國外的理論的認識尚處于一種起步階段,國內研究的力量很不足,加之可以掌握的資料匱乏而導致的,所以,梁啟超先生當時有此認識已屬不易,我們不能以今日之標準苛求梁啟超先生。),而呂世倫教授提出的觀點是在中國學界對國外的理論基本透徹的基礎之上。所以,筆者認為,呂世倫教授結論是在肯定了梁啟超先生在形式上基本相同的論調的基礎之上,在實質上對兩者進行比較的結果,可以說是前者觀點的進一步的演化和深入。但是,筆者也發現,對于這個問題,學界還不是很重視,偶有像呂世倫教授這樣較真的人談到這個問題也是一筆帶過,泛泛而談。筆者對于這個問題基本上贊同呂世倫教授的觀點,但是,對于其中的一些問題,筆者認為還有待于商榷和進一步深入研究。黃仁宇先生在其《萬歷十五年》提出的基本論調是希望看待歷史事件要用“大歷史觀”,這樣才能夠更加清晰地看清歷史的真相。所以,筆者在本文也采用黃仁宇先生的方法來考察儒家法與西方自然法的本質是否相同這個問題。

    一、對《法哲學論》一文的回顧

    西方的法哲學思想發端于古希臘,而作為西方法哲學中資歷最老的自然法也自然誕生于古希臘。據學界考證,最早使用自然法概念的是古希臘的思想家,但是真正把自然法作為一個明確的概念、一種學說的是斯多葛學派[2]。呂世倫教授在《法哲學論》一書中大致是從以下幾個方面考證兩者的不同的。筆者想結合呂世倫教授提出的論證,在現有的論證的基礎之上從其他角度重新嘗試做個論證。

    (一)、從中、西方文化差異的角度論證了西方自然法是天人分離,而中國儒家法是天人合一的區別。[3]

    “西方自然法觀念是以天人分離為前提,并通過邏輯的方法加以認識和認證的”。[4]實際上,早在公元前500多年的古希臘,就有思想家赫拉克利特提出了“邏各斯”(也即邏輯)這一范疇。在當時,邏各斯就是指萬物變化的普遍的成度,指貫穿于一切運動變化中的共有的、常往不變的、永恒存在的東西,因此,也可以稱之為“必然性”或者“命運”。[5]當時的自然法學說是以以下兩個根本觀念為基礎的。

    首先,是對自然、自然法則的崇拜與信仰。對于這一點,我們大可以從古希臘的神話傳說(主要是荷馬史詩)中看出。這種宗教信仰與中國的傳統的宗教信仰不同,筆者認為我們不妨可以稱之為“混合的宗教信仰”。一方面、它承認奧林匹克眾神,尤其是宙斯對人的權威。認為當時的法是由諸神頒布,通過神意的啟示為人類所知的。另一方面,它又相信人和神(即使是“眾神之王”的宙斯也不例外)都要受某種運命的支配。我們在上面談到“邏各斯”時已經發現,“邏各斯”就是“命運”。另外,在西方,神其實是跟人一樣,都是具有人格的主體。所以,呂世倫教授提出的自然法是“天人分離”的觀點中的“天”即為“運命”(或者說是“自然法則”,抑或者說是“命運”),而人則包括了神在內的一切人類。因而,西方最早的自然法的本質實際上是自然的理性。

    其次,早在伯里克利時代(公元前461-前429年)已經形成了宗教性法與世俗性法并存的二元論思想。博登海默教授在其《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就曾經生動的描述了古希臘的悲劇《安提戈涅》。因此,“天人分離”也必然意味著自然法與人定法的分離。

    與西方不同的是,中國的儒家法是以“天人合一”為前提,通過經驗來認識的。所以,在儒家那里,“天道”(或者說是“天法”)存在于圣賢書,寓居于“先王之法”中。理所當然地,后人只要苦讀圣賢書或者謹遵“先王之法”即可獲取“天道”。此外,在中國,君主就是“天子”(上天的兒子),而“天”就是“神”,因此,儒家追求“天人合一”也就毫不奇怪了。

    (二)、自然法是先驗的,而儒家法是經驗的。[6]

    對于“西方自然法是先驗的,而儒家法是經驗的”這個論證,中國學者往往忽視從宗教角度來看待這個差異。但是,宗教在西方是一種歷史淵遠、影響巨大,而且是西方文明或者說是文化中最為特殊的一部分,忽視西方宗教的影響是論證不充分的表現。

    西方社會對宗教的狂熱信仰是我們中國所無法比擬的,雖然在中國歷史上,統治階級從來是對宗教采取寬容的政策,但是民眾對宗教的信仰程度卻并沒有因為統治階級的寬容政策而泛濫[7]。在西方,人對自然法的信仰來源于對宗教的信仰,人只要信仰了宗教,那么對于自然法就不用去認證了,就自然而然的被接受了。伯恩.魏德士教授認為,宗教信仰只有對于宗教分子才能言,在他們眼里,宗教信仰就是客觀的,是不需要論證的。

    儒家法與西方不同,因為上述我們已經提到了,中國的宗教信仰程度不如西方,所以,儒家法難以靠先驗來認證,而需要通過先知圣賢通過躬身體驗的實踐來獲取。

    (三)、自然法是人定法的評斷標準,是與人定法對立而存在,它一般不直接進入司法領域,而儒家法強調的“天道”是最高的行為準則,可以直接進入司法領域。[8]

    對于西方自然法的這一特點,我們基本上也大可從《安提戈涅》中感知。安提戈涅在回答國王的問題時是這樣回答的:

    人們不知今天與昨天

    但生命永恒:(無人能確定自己的生日)

    我并懼怕任何人的狂怒,

    (和革冒神的報復)因為蔑視的緣故。

    在中國古代的儒家法中強調“天人合一”,人的行為應該順應“天道”,“天道”是最高行為準則,當法律沒有相應的條文調整時就可以用“天道”來調整。所以,中國古代儒家強調“禮”在現實生活中的作用就一點都不奇怪了。

    二、對《法哲學論》一文不足的反思

    用“大歷史觀”來看待西方的自然法的發展,我們大致可以把它劃分為四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古希臘時期),自然法的本質就是自然的理性,此時的自然法叫“古代自然法”。第二階段(中世紀),自然法的本質就是上帝意志的體現,此時的自然法叫“神學自然法”。第三階段(近代),自然法的本質就是人的理性--自由、平等、人權和財產權等等的體現,此時的自然法叫“古典自然法”[9]。第四階段(二戰后),這個階段我們稱之為“新自然法學”。而如果用“大歷史觀”來看待中國儒家法的話,也可以劃分若干個階段!斗ㄕ軐W論》一文忽視了兩者的這一前后變化,而主要在靜態的層面上將兩者作了個比較,因此,這種論證從歷史的向度上講是論證的不充分;诖,筆者結合自身的所學與認識,從動態上宏觀地比較認為兩者有以下兩個本質的不同。

    (一)、西方自然法具有斗爭和革命的性質,而儒家法則不具備這一性質。

    總共2頁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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